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11號)、《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47號)和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運用系統、規范的方法,對學校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學校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三條 學校內部審計工作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及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組織領導與人員管理
第四條 學校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成立黨委審計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負責部署內部審計工作,審議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及審計工作報告,研究制定內部審計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發展戰略,審議決策內部審計重大事項等。
第五條 審計處作為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審計處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學校支持和保障審計處通過多種途徑開展繼續教育,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
第七條 除涉密事項外,審計處可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并對采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八條 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審計人員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打擊報復。
第九條 審計處和審計人員不得參與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審計職責的工作,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的決策和執行。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時,與被審計對象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章 內部審計職責權限
第十條 審計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的要求,對學校及所屬單位以下事項進行審計:
(一)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
(二)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和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
(三)財務收支和預算管理情況;
(四)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情況;
(五)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情況;
(六)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七)辦學、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業務活動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八)學校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
(九)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審計處負責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條 審計處和審計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具有以下主要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審計所需的有關資料、相關電子數據,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或列席學校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參與研究有關規章制度,提出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的建議;
(四)檢查有關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文件和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
(六)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向學校報告,經同意后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八)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報經學校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被審計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管理規范有效、貢獻突出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學校提出表彰建議;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四章 內部審計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加強對內部審計發展戰略、年度審計計劃、審計質量控制、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和審計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審計處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內部審計結果和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審計處應當依照審計法律法規、行業準則和實務指南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并按規范實施審計。
第十五條 審計處應當根據上級對審計工作的要求、學校發展目標、治理結構、管理體制、風險狀況等,科學合理地確定內部審計發展戰略、制定內部審計計劃。
第十六條 審計處應當運用現代審計理念和方法,堅持風險和問題導向,優化審計業務組織方式,加強審計信息化建設,全面提高審計效率。
第十七條 審計處應當著眼于促進問題解決,立足于促進機制建設,對審計發現問題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礎上提出審計建議,通過與相關單位合作促進學校事業發展。
第十八條 審計處應當加強自身內部控制建設,合理設置審計崗位和職責分工,優化審計業務流程,完善審計全面質量控制。
第十九條 審計處應當建立健全學校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評價制度,促進提升審計業務與審計管理的專業化水平。
第五章 內部審計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機制,明確被審計單位(被審計項目)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完善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制度、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制度、審計整改約談制度,推動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被審計單位、被審計人員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落實審計意見和審計整改決定,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告知審計處。審計處可對整改情況進行后續審計。
第二十一條 學校結合內部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審計處應當加強與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組織部、人事處等內部監督機構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問題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干部考核、任免、獎懲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糾正審計發現問題的;
(四)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學校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審計處和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審計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學校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學校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