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
遼開大工發〔2024〕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的權利,完善學校治理結構,促進學校改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遼寧省教科文衛系統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團結動員教職工積極參與民主治校和改革發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學校和諧與科學發展。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職權。學校黨委通過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加強對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等;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監督評議學校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必要時可以向學校黨委主要負責人或上級機關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 行政應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和決定,認真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自覺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八條 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為全校教職工人數的10%左右。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60%,領導人員和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超過代表總數20%,青年教師、女教師代表、先進工作者和后勤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屆期一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一般以院(系)、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二)代表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差額比例不低于15%。選舉代表時,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方能開會,候選人獲得贊成票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方能當選。
(三)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組或工會對代表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當選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條件、結構比例,其當選是否符合規定程序。代表資格審查確認有效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選舉單位可按以下情況對教職工代表資格進行調整: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因退休、調離、辭職等原因離開學校的,或無正當原因離崗半年以上的,其代表資格終止。校內調動一般予以保留其代表資格,代表關系隸屬調入單位代表圖;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被開出公職和留用察看,其代表資格自其開除和留用察看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因各種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
(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失去群眾信任,由原選舉單位向校工會提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申請并經同意后,由原選舉單位進行重新選舉。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現上述情況的,由原選舉單位報學校工會備案。
(六)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現缺額時,應由原選舉單位及時補選,補選代表條件和程序依照代表選舉程序。補選的代表應書面報告學校工會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有權深入到職工群眾中去,聽取職工意見,做好提案征集工作;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對涉及學校發展和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五)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六)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及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教職工的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由一個或幾個選舉單位的代表組成代表團,并推選出團長、副團長。
教職工代表大會團長的職責是:
(一)教代會開會期間,收集代表提案,組織代表團討論,匯報討論意見,完成大會主席團交給的各項任務;
(二)閉會期間,參加教代會聯席會議和代表團團長會議,組織本代表團活動;
(三)主動聯系代表及廣大教職工群眾,隨時反映教職工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一)主席團成員的產生:
1.每次換屆前,由上屆大會主席團根據《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提出下屆主席團人數、構成比例、建議人選,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后報校黨委審查,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2.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正式代表,由學校黨政工主要領導、代表團團長、中層管理干部、專業技術人員、優秀教師代表及其他代表組成,其中高級職稱教師應占一定比例。
3.主席團實行執行主席制度,由執行主席輪流主持大會。主席團設主席1人,原則上應由當選主席團成員的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工會工作的黨組織負責人擔任,直接領導大會工作。
4.根據需要可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一般應由當選主席團成員的工會主席兼任,負責主席團會議的召集工作。
(二)主席團的職責
1.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2.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對議案進行修改;
3.研究大會議案中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的各項決議和決定;
4.處理大會期間的其它重大問題。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小組),如民主管理與提案工作、教職工福利、文體工作、教職工宣傳教育、民主評議干部等。專門委員會受教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專門委員會(或小組)的成員應在代表中提名,經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少數有專長的非教職工代表參加。各專門委員會(或小組)負責人由專門委員會(或小組)推選產生。專門委員會(或小組)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要討論的有關議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二)督促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提案的情況;
(三)辦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四)履行專門工作委員會各自具體職責,根據需要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學校工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組織工作,根據需要成立代表資格審查組、提案工作組、會務組、秘書組等與大會召開有關的工作組織,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之日起實施。原第八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遼寧廣播電視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遼電工發〔2015〕5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工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