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論述,切實加強高校學生社團建設管理,充分發揮學生社團育人功能,支持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共教育部黨組織共青團中央《高校學生社團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學校學生社團是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推進素質教育的重要載體,是學校學生根據成長成才需要,結合自身興趣特長,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團委的指導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團體。包括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社團、協會、俱樂部等學生組織。學生社團一般分為思想政治類、學術科技類、創新創業類、文化體育類、志愿公益類、自律互助類及其他類等。
第三條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團結凝聚廣大青年學生,堅持思想性、知識性、藝術性、多樣性相統一的原則,積極開展方向正確、健康向上、格調高雅、形式多樣的社團活動,豐富課余生活,繁榮校園文化,促進青年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管理機構
第四條落實學校黨委主體責任,把學生社團工作納入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團工作整體格局進行謀劃部署,定期聽取學生社團工作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有關問題。明確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同志分管學生社團工作,分管人事、教學的負責同志要參與學生社團指導教師選聘考核、社團骨干學習指導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學校黨委要構建黨委統一領導,黨委學生工作部門牽頭負責,團委、組織、宣傳、保衛、人事、教務等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學生社團工作機制。黨委學生工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學生社團建設發展、統籌管理的相關職責,對全校學生社團建設發展進行研究規劃,制度性研究學生社團注冊登記及年審、骨干遴選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項,推進黨的領導具體化。校團委負責具體落實相關工作。
第六條加強黨建加團建,把黨建、團建與學生會建設、社團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學校團委要加強對全校學生社團的具體指導,成立學生社團管理部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做好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日常工作和社團建設管理具體事務等。
第七條作為業務指導單位的相關部門,要承擔學生社團健康發展的主體責任,擔負對所負責學生社團日常活動的監督指導和社團成員的教育管理職責,負責指導教師工作情況評價認定等。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注冊登記
第八條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由黨委學生工作部門牽頭組織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學生社團業務相關領域專家成立學生社團建設管理評議委員會,負責對學生社團注冊登記及年審進行評議審核。評議委員會負責人由校黨委分管學生工作的同志擔任。評議審核結果須提交學校黨委核準后方可執行。原則上在把控質量的前提下,促進學生社團精品建設、健康發展。
第九條學校黨委要定期組織開展學生社團排查工作。對于未按規定注冊或政治導向錯誤、開展非法活動的學生社團要依法依規予以取締。對于校外人員未經學校許可,濫用、冒用學校名稱(包括學校已申請注冊具有法律效力的簡稱、別稱)建立學生社團(含其運營的新媒體平臺)在校內外開展非法活動的,除對其校內非法活動及活動據點予以取締外,還應運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該非法社團及相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維護學校和學生權益。
第十條學生社團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規章制度,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學生社團按照各社團章程開展活動。原則上學生社團數量不超過在校學生總數的4‰。
第十一條申請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讀學生聯合發起,所有發起人均須具有正式學籍,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名稱應與其業務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和社會公共道德;
(三)有明確的業務指導單位,原則上業務指導單位應是與社團業務相關的校內機關職能部門、學院黨組織或校內學術科研機構;
(四)有至少1名指導教師;
(五)有規范的社團章程,包括社團類別、宗旨、成員資格、權利和義務、組 織管理制度、財務制度、負責人產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團終止及其他應由章程規定的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需要向學生社團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籌備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包括思想表現、學習成績等、身份或學生證明);
(四)指導教師確認書(基本情況、教師證明);
(五)業務指導單位確認書。
第十三條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社團名稱及類別;
(二)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三)社團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組織管理制度、組織機構的產生程序及權限;
(五)組織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六)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團的終止程序;
(九)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學生社團管理部門自收到全部申報材料15個工作日內向黨委學生工作部和團委進行報告,由批準部門作出批復。批準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批準籌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召開社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組織機構、負責人。籌備期間不得組織社團籌備以外的任何活動。
第十五條學生社團管理部門對批準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進行審查,審查結果向黨委學生工作部和校團委報告,由批準部門作出批復,并在全校公布。
第十六條學生社團實行年審制度。年審內容包括社團成員構成、社團負責人工作及學習情況、年度活動清單、指導教師工作情況、業務指導單位意見、財務狀況、有無違紀違規情況等。對年審合格的學生社團進行注冊登記,只有進行注冊登記的學生社團方可繼續開展活動。對運行情況良好的社團,可在評獎評優、活動經費等方面給予適當的表彰激勵。對年審不合格的學生社團提出整改意見,整改期限一般3至6個月,整改期間社團不得開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動。
學生社團應當每年向學生社團管理部門申請年審的具體程序為:
(一)學生社團每年要到學生社團管理部申請年審注冊,申請注冊時間為每學年正式開學后的第2周;
(二)原有學生社團前來注冊時,需要提供上學年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本學年工作計劃、會員及機構變更情況;
(三)凡未進行注冊的學生社團,必須停止活動,責令整改;責令整改期間,仍進行活動的,視該社團為非法組織;責令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注冊要求的,以予注銷,并全校公布。
(四)學生社團注冊后,學生社團管理部將注冊情況向全校公布,公布后的社團可以開展活動。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成立或不予繼續注冊登記:
(一)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二)參加學生社團的人數長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審不合格且整改無效的;
(四)全體成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五)在同一學校同一校區已有性質相同或相似學生社團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區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聯合成立的;
(九)未經學校審核批準的校外機構會員單位或分支機構性質的學生組織;
(十)舉辦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或社團章程宗旨活動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準成立或不宜繼續注冊登記的。
第十八條對學生社團違反本辦法的,學生社團管理部門可以報請解散,或者學生社團以書面形式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可以報請解散。報請解散的,由學生社團管理部門向黨委學工作部、校團委報告批準后,及時向全校公布。
第十九條企業、社會機構或個人原則上不得在學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學生俱樂部、協會等社團。對于與企業、社會機構或個人聯系緊密的創新創業類社團,確有冠名需要的, 須報學校黨委批準。原則上學生社團不應涉及外事事務,確有需要的,須報學校黨委批準。
第二十條未經批準成立或巳經注銷的學生社團不得開展任何活動。巳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中的成員,未經學生社團集體研究授權,不得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留學生成立學生社團由學校外事部門統籌負責。
第四章學生社團的指導教師
第二十一條學生社團必須配備指導教師,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的主要職責是:指導學生社團發展建設,把握社團發展正確方向,加強社團成員思想政治教育,規范學生社團日常管理,參加學生社團相關活動,開展學生社團骨干培訓,定期對所指導社團工作進行總結,及時發現掌握、指導整改社團建設、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向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門報告等。
第二十二條學生社團指導教師應為本校在職在崗職工,具備較強的思想政治素質、組織管理能力和與社團發展相關的專業知識,工作經驗豐富,熱心公益事務,具有奉獻精神,關愛學生成長。
第二十三條配強學生社團指導教師,形成齊抓共管的協調聯動長效機制。黨委學生工作部要牽頭建立學生社團指 導教師選聘機制,會同團委、組織、宣傳、人事、教務等部門,注重發揮學院依托作用,按照個人申請、組織推薦、雙向選擇的原則建立指導教師庫,并在教師庫內選聘指導教師。思想政治類社團和志愿公益類社團指導教師須為中共黨員。鼓勵選聘高水平的思政課教師擔任思想政治類社團的指導教師。指導教師實行聘任制,每個聘期為1年。原則上每名指導教師最多指導2個學生社團。
第二十四條黨委學生工作部要牽頭加強對學生社團指導教師評價考核與激勵。將指導教師納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培訓計劃,加大培訓力度。指導教師工作量參照專任教師擔任兼職輔導員標準進行核算認定、享受相應待遇,并將指導學生社團情況納入教師思想政治工作和師德師風表現中。對考核優秀的指導教師在績效工資、職稱評聘、評獎評優中給予政策支持,對考核不合格的指導教師要依規解除聘任。加強對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的管理,由校團委按照本細則制定《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管理規定》。
第五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建設
第二十五條充分保障學生社團成員權利。所有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是具有正式學籍的我校在讀學生。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有權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有權按照章程申請加入或退出該社團,有權向上級管理部門反映社團及其成員出現的違反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等問題。社團成員應定期注冊,并按要求參加社團相關活動,每名學生最多加入2個學生社團。
第二十六條社員違反本辦法或學生社團章程的,學生社團可以將其除名。學生社團社員應當接受社團的定期注冊。社團社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并有權提出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學生社團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和校規校紀,損害社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學生社團管理部門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二十七條完善學生社團全體成員大會制度。擬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要召開全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社團章程,選舉產生社團執行機構和負責人候選人。已注冊的學生社團要定期召開全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依照社團章程行使職權,包括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候選人,審議社團工作報告,對社團變更、解散等事項作出決定,修改社團章程,監督社團財務及活動開展情況等。
第二十八條學生社團社員大會由社員組成,社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學生社團社員大會應當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學生社團社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申請、注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四)制定或修改社團章程;
(五)審查財務執行情況;
(六)制定社團工作相關決議。
第二十九條學生社團社員大會所作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含半數)通過;對社團申請、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同時,須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到學生社團管理部門批準和備案。
第三十條健全學生社團骨干遴選機制。學生社團負責人侯選人須政治立場鮮明、學習成績優秀、組織能力突出。學習成績綜合排名須在班級前30%以內。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校團委在黨委學生工作部的指導下,通過提名推薦、公開選舉、考察公示、審核批準等環節遴選產生。思想政治類社團和志愿公益類社團的主要負責人應為中共黨員。各部門負責人由學生社團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遴選產生,名單報學生社團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學生社團工作小組是社員大會領導下的社團日常事務管理機構,由社團負責人組成,原則上不超過3人,其中社長1名,副社長1--2名。社團工作小組每個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
第三十二條加強學生社團政治引領。具備條件的學生社團原則上應建立臨時黨支部或團支部,承擔政治理論學習、研究社團重要事項等職責。臨時黨支部(團支部)一般不發展黨員(團員),不收繳黨費(團費),不選舉黨代表(團代表)等。學生社團注銷后,臨時黨支部或團支部自然撤銷。
第三十三條學生社團負責人有下列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免除職務處理。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給予紀律處分。
(一)學習成績有不及格或有重修情況;
(二)學校給予紀律處分的;
(三)考核不稱職的;
(四)因學生社團負責人重大過錯,導致社團被解散的;
(五)學生社團責令整改期間開展活動;
(六)違規組織活動的;
(七)違規使用社團經費的;
(八)違規進行宣傳工作的;
(九)未經申報進行重大活動的;
(十)在學校進行宗教傳教活動的;
(十一)其他違規行為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
第三十四條強化學生社團骨干評價激勵。制定全面客觀、科學有效的學生社團骨干評價考核辦法,建立以服務和貢獻為導向的榮譽激勵機制,引導學生社團骨干全心全意為社團發展服務,為社團成員成長助力,在社團工作的實踐中受教育、長才干、作貢獻。嚴格選拔社團骨干,納入學生干部管理體系,加強考核和培養。具體按照校團委制定的《學生干部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學生社團的活動管理
第三十五條鼓勵學生社團依據法律法規、校紀校規、社團章程廣泛開展社團活動。積極創新載體形式,充分利用新媒體技術,不斷增強社團活動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團活動須經學生社團集體決策、指導教師同意并報業務指導單位批準后方可開展。
第三十六條學生社團及其成員不得開展與其宗旨不符活動,不得開展純商業性活動,不得參與違法違紀活動,不得散布違背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錯誤觀點和言論。未經批準,學生社團不得自行與校外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簽訂任何形式的合約或協議,不得接受經費資助。
第三十七條學生社團建立網站、新媒體平臺及印發刊物等須報黨委學生工作部審核備案。建立內容把關機制, 確保發布內容積極健康。學生社團開展線上線下宣傳、發布活動信息須經指導教師審核同意。
第三十八條學生社團活動按照公開原則,根據各自的章程,緊密圍繞學校的中心工作,結合各自特點,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活動。每周開展一次社團活動,每學期在學校范圍內開展一次社團展示活動。
第三十九條學生社團在舉辦重大活動時,應向校團委學生社團管理部報告,批準后方可進行。以下活動為學生社團重大活動:
(一)在全校范圍內組織的活動;
(二)邀請校外單位、社團、個人舉行的活動;
(三)到校外組織的活動,群眾性集會、沙龍及研討會等;
(四)有外籍人士參加或有涉外內容活動;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活動。
第四十條學生社團申請舉辦重大活動時,填寫《社團重大活動申請表》,提交如下書面材料:
(一)活動的名稱、目的、內容方式、人數、時間、地點、主辦單位、負責人等;
(二)被邀請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指導老師的意見;
(四)活動經費的預算;
(五)社團負責人簽字。
第四十一條學生社團要建立自己的檔案,并要有專人負責收集與管理。學生社團活動結束后,應做好活動記錄,包括活動簡訊、圖片、視頻、實物等并進行存檔。學生社團的檔案主要包括:
(一)章程、組織機構、會員的詳細資料;
(二)每學年的注冊登記表;
(三)每學年的工作計劃及工作總結;
(四)每次活動的文件、圖片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學生社團成員的流動變化情況;
(六)學生社團干部換屆情況;
(七)學生社團獎懲情況。
第四十二條黨委學生工作部應會同團委等相關部門加強學生社團及其成員開展活動的規范管理和分類指導。發現違反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的活動,要堅決及時制止。對違反法律法規或校紀校規的學生社團,要視情節嚴重,按程序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在校期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銷社團職務的、對社團被宣布解散或注銷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學生不得再擔任社團負責人。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活動保障
第四十三條學校黨委應鼓勵學生社團健康有序發展,在經費、場地、設備、條件、制度等方面給予充分保障,支持學生社團活動正常開展。
第四十四條學生社團原則上不接受校外資助,不收取成員會費。確有資助需要的,要加強對資助事宜的合法合規性審核,并將合格資助經費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學生社團解散或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學生社團的財務活動必須遵守學校的財務制度,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管理經費,接受監督。學生社團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學生社團管理部應當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學生社團經費施行財務預算和報銷制度。在申請每一項社團經費前,按照學校財務制度要求向學生社團管理部和財務部門申請審批,審批后方可執行,并進行財務報銷。學生社團要設立財務臺賬,對其經費收支等進行統一記錄、整理。社團活動經費不得用做與社團活動無關的其他用途,社團每項開支須有正式發票,注明用途、經辦人和負責人簽字。
第四十七條學生社團實行評優獎勵制度。每年校團委對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評估、考核、評優活動,評出上一學年度的先進社團、優秀社團負責人和社團活動積極分子,對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本細則如果同上級文件中的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要求為準。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和團委共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