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教職工校內調動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省直事業人事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遼委辦發[2016]54號)等文件,為進一步規范人事管理,科學高效地配置人力資源,促進教職工在校內合理流動,結合學校發展需要和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內調動(以下簡稱調動)是指所有事業編制和勞務派遣在職在崗教職工(不含科級及以上干部)在校內各部門或各崗位之間的調動。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三條 統籌規劃、統一調配原則。調動要以學校總體崗位和編制情況為基礎,根據工作需要由人事處統籌規劃、統一調配。
第四條 人崗相適、專業對口原則。調動須符合各類崗位的要求和條件,要綜合學歷、專業、職稱、年齡等情況,充分發揮教職工特長,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
第五條 程序規范、公平公正原則。既要科學、合理制定相關程序,并嚴格按規定執行,保證工作有序開展,又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聘用。
第三章 各崗位基本任職條件
第六條 教師崗位
(一)符合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要求;
(二)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且所學專業與崗位學科相同或相近;
(三)具有高校教師資格證;
(四)具有崗位所需的教學、科研能力;
(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
第七條 專職輔導員及組織員崗位
(一)符合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要求;
(二)中共黨員;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四)具有一定的學生管理和組織工作能力;
(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
第八條 其他專業技術崗位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
(二)具有相應的學歷、學位,且與所從事崗位專業相同或相近;
(三)具有與所從事崗位相同或相近的工作經歷;
(四)具有相應崗位的專業技能;
(五)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
第九條 行政管理及教輔崗位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
(二)具有相應的學歷、學位;
(三)具有崗位所需的業務能力和技能條件;
(四)能夠掌握所聘崗位工作的專業知識和政策法規,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
(五)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具有較好的口頭和文字表達能力;
(六)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
第十條 工勤技能崗位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
(二)具有相應的學歷、學位;
(三)具有勝任崗位職責的專業、能力或技能條件;
(四)具有一定的服務意識,服務質量高;
(五)具有崗位要求的專業資格和適應崗位的身體條件;
(六)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
第四章 調動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十一條 基本要求
(一)學校統籌管理人員調動,各相關部門及教職工須服從學校調配安排。
(二)擬調入部門必須有相應的空缺崗位;
(三)擬調出部門應在不影響部門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批準人員調出;
(四)擬調入人員在滿足崗位基本條件的同時,要滿足擬調入部門空缺崗位的具體崗位條件;
(五)新入職人員原則上在現有崗位工作不滿三年(或一個聘期)不得調動;
(六)經學校統一調動的,三年(或一個聘期)內不得再次調動(因工作需要進行的任命或調整除外);
(七)不得調動至與部門負責人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系的崗位工作,如因機構調整等原因導致部門內出現上述關系,應及時調離相關人員。
第十二條 調動程序
(一)每年5月底前和11月底前,用人部門根據編制和實際人員情況,制定用人計劃和崗位具體任職條件,經部門分管校領導同意,報校長批準后,報送人事處。
(二)人事處審核并報分管人事的校領導同意后,優先考慮因學校工作需要、崗位削減等待重新分配的普通工作人員;如無合適人選,人事處將會同用人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結合崗位任職條件等,統籌考慮調配人選。
(三)擬調配人選需依次經所在部門、用人部門負責人及分管校領導同意,再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領導和校長審批,報請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由人事處辦理調動手續,由調動人員按《教職工校內調動審批表》(附件1)履行簽批流程。
如涉及輔導員崗位調動,在上述程序基礎上還須經學生處負責人和分管校領導同意。由調動人員按《教職工校內調動審批表(輔導員崗位)》(附件2)履行簽批流程。
如教職工在部門內同一類崗位之間變動,由所在部門研究決定,并報人事處備案。
第五章 其他說明
第十三條 凡出現違反師德、損害學校形象、受到紀律處分等嚴重行為而不適合原崗位的,經學校研究決定后,由人事處辦理崗位調整手續。
第十四條 部門用人需求如無法通過人員調動解決,學校將進一步通過公開招聘、人才引進等方式適時補充。
第十五條 批準調動的人員持人事處開具的《教職工調動通知書》辦理工作交接和報到等手續。工資等相關待遇自批準之日的下月起按新崗位標準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因上級政策變化,按新政策執行,不再另行說明。
第十七條 其他未盡事宜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附件1:《教職工校內調動審批表》
附件2:《教職工校內調動審批表(輔導員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