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采購項目履約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遼開大字〔2026〕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采購履約驗收管理,確保采購項目質量,維護學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遼寧省政府采購履約驗收管理辦法》《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招標采購管理辦法》等規范性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部門使用納入學校預算管理的資金或受托采購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的履約驗收工作,適用本辦法。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采購的工程類項目的履約驗收管理,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履約驗收,是指學校對中標(成交)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履行采購合同情況及結果進行現場檢驗和評估,以確認其所提供貨物、服務和工程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標準及要求的活動。
第四條 采購合同是履約驗收工作的主要依據。履約驗收在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前提下,依據簽訂的合同(含合同附件)、補充合同及招投標文件等進行。采購部門和供應商必須全面、準確、及時地履行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在履約過程中確需變更(含工程建設內容變更)、中止或終止合同的,根據采購項目金額的管理權限,須經學校或省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實施。上級部門對履約驗收有特別要求的,按上級部門要求執行。
第五條 履約驗收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約、全面完整、客觀真實、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應驗必驗、驗收必嚴、違約必究。
第六條 履約驗收工作所發生的邀請專家費用、委托專業機構服務等相關費用,由驗收組織部門承擔。由于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驗收不合格,需再次驗收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供應商承擔。
第二章 履約驗收相關主體及職責
第七條 學校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監督采購履約驗收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履約驗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審定學校采購履約驗收管理制度;
(三)研究決定學校采購履約驗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四)監督、檢查學校采購履約驗收工作。
第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組織采購履約驗收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采購履約驗收管理制度;
(二)組織成立學校采購履約驗收小組或委托專業機構按照規定開展驗收活動;
(三)組織學校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協調解決驗收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
(四)負責學校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驗收資料歸檔管理。
第九條 履約驗收小組是履約驗收工作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客觀公正獨立地發表驗收意見;
(二)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標文件、采購合同和樣品(如有)等依據進行履約驗收;
(三)遵守履約驗收工作紀律,服從現場管理,保守工作秘密;
(四)出具驗收意見并在履約驗收書上簽字確認;
(五)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條 采購部門作為項目履約驗收的直接相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學校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工作;
(二)負責組織實施學校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初驗,初驗不合格的要求供應商限期整改;
(三)負責向學校提出復驗申請,并協調供應商準備履約驗收;
(四)負責現場配合履約驗收小組開展驗收工作,對履約驗收結論進行確認;
(五)負責對設備的合格證、保修證、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歸檔管理,實施付款、資產登記等后續工作;
(六)如發生學校首驗未通過,需要再次申請驗收的,應向項目分管校領導匯報整改情況,出具整改報告后,方可再次申請驗收。
第十一條 學校相關歸口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和工作需要參加相關項目履約驗收工作,其中:
(一)后勤基建處:參加涉及房屋修繕、裝修、改造等與本部門職能相關采購項目的驗收;
(二)保衛處:參加涉及消防、人防等與本部門職能相關采購項目的驗收;
(三)教務處:參加涉及教學資源、實訓室建設等與本部門職能相關采購項目的驗收;
(四)圖書館:參加涉及圖書、電子資源等與本部門職能相關采購項目的驗收;
(五)信息技術中心:參加涉及信息化建設等與本部門職能相關采購項目的驗收;
(六)其他相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范圍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二條 使用部門作為采購項目實際應用主體,負責履行采購項目實際應用全流程管理職責,牽頭落實項目落地應用、日常運維及效果驗收相關工作。
第三章 履約驗收組織形式
第十三條 采購項目的履約驗收分部門自行組織履約驗收和學校組織履約驗收兩種形式。
學校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部門自行組織采購的項目)由采購部門組織履約驗收工作,驗收小組由采購部門自行組織成立。學校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由學校統一組織履約驗收工作,驗收小組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成立。
第十四條 對于學校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因項目自身特點等特殊情況,符合以下情形的項目,可根據合同及相關文件約定按照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要求,由采購部門自行組織驗收:
(一)學校無法組織現場、集中、及時履約驗收的項目(主要包括:教材采購、圖書期刊數據庫遠程訪問、安保服務、物業服務、通勤服務、維保服務、網絡專線租賃、工程配套的勘察設計、圖審清單、監理、審計、可研報告編制等);
(二)按實施進度階段驗收付款的工程、服務類項目;
(三)通過遼寧省政府采購平臺實施的網上商城、框架協議采購項目。
第十五條 驗收小組成員由熟悉采購需求和技術要求的3人及以上單數組成。學校組織的履約驗收,驗收小組成員至少有1名校外省采專家庫的相關領域專家。前期參與本項目相關采購活動的評審專家、采購人代表以及政府采購回避制度規定的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人員等,不得作為驗收小組成員。對于重大項目,采購申請部門分管校領導需參與履約驗收工作。
第十六條 對于采購部門和使用部門分離的采購項目,履約驗收時應當邀請使用部門參與驗收,并將其作為驗收小組成員。大型或復雜的招標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人員參加驗收工作。國家有強制性檢驗標準和要求的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履約驗收程序
第十七條 學校組織驗收的采購項目實行兩級驗收制度。由采購部門組織初驗,初驗合格后向國有資產管理處提出復驗申請,由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復驗,通過后出具采購履約驗收書。
(一)采購部門初驗
供應商履約完畢,向項目采購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項目采購部門組織實施初驗。
1.成立項目驗收小組
項目采購部門成立由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的驗收小組,并對項目進行初驗。驗收小組成員在實施驗收前須掌握采購項目采購需求、驗收清單和標準,采購文件對項目的技術規定要求和供應商的響應承諾等情況以及合同明確約定的要求,并完成驗收所需要的其他準備工作。
2.制定驗收方案
驗收小組根據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定驗收工作方案,明確驗收的時間、方式、程序等內容。技術復雜、金額較大的貨物類項目,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出廠檢驗、到貨檢驗、安裝調試檢驗、配套服務檢驗等多重驗收環節。
3.實施現場驗收
驗收小組依據驗收工作方案、采購合同、招投標文件中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和要求,組織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核對、驗收,并做好驗收記錄。驗收記錄要詳細記載采購清單與標準的核查結果。
4.出具部門履約驗收書
項目履約驗收完成后,驗收小組成員需在部門履約驗收書上簽字確認,提出驗收意見。部門履約驗收書應明確所驗收項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寫明事實依據,并通知供應商限期整改達到合同要求。
5.驗收資料歸檔
項目采購部門完成初驗后,應將驗收記錄、部門履約驗收書、驗收方案等相關材料作為部門檔案資料存檔保管。
(二)學校組織復驗
1.部門提出復驗申請
項目采購部門初驗合格后按要求通過學校OA系統網上提報采購項目復驗申請,同時需提交采購合同、部門履約驗收書、工程竣工報告等相關材料。
復驗申請須經項目采購部門負責人確認、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通過,國有資產管理處在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采購部門下達驗收通知,明確驗收方式、程序、時間和地點等內容。
2.成立驗收小組并組織實施現場驗收
國有資產管理處根據驗收類型組織成立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成員依據采購合同、招投標文件中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和要求以及部門履約驗收書,對供應商的履約情況進行核實,提出驗收意見并簽字確認。驗收不合格的應寫明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供應商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學校有權拒絕支付采購資金。
3.出具政府采購(或采購)履約驗收書
驗收結果按程序提報學校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國有資產管理處出具政府采購(或采購)履約驗收書。
4.驗收資料歸檔
采購項目完成驗收后,須將部門履約驗收書、政府采購(或采購)履約驗收書等資料作為該采購項目檔案妥善保管,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驗收資料保存期為采購項目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
5.資產入賬
達到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入賬條件的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和無形資產管理辦法辦理新增資產登記、入賬。工程類項目需辦理竣工結算送審。
第十八條 部門自行組織履約驗收的學校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驗收結果按程序提報學校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出具政府采購(或采購)履約驗收書,并提交國有資產管理處存檔備案。線上采購項目由國有資產管理處按要求將政府采購(或采購)履約驗收書上傳至遼寧政府采購平臺。
第五章 履約驗收內容及要求
第十九條 采購項目驗收內容及要求。
(一)貨物類項目驗收包括實物驗收和技術驗收
實物驗收是指依照采購合同、到貨清單和實物三者進行數量、品牌、型號的核對;拆箱后貨物外觀有無破損、浸濕、受潮、變形等;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是否齊全。
技術質量驗收指通過運行調試(包括功能調試、技術指標調試、整機統調等)和檢測等方法,檢查貨物的性能指標、技術質量以及提供的人員培訓等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及要求。
貨物類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出廠檢驗、到貨檢驗、安裝調試檢驗、配套服務檢驗等多重驗收環節。
(二)服務類項目驗收主要包括服務要求及質量、服務承諾、安全標準以及人員、設備配備情況等方面
對于服務周期較長的服務項目,組織初驗部門應根據項目特點,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對服務期內的服務實施情況進行分期考核,并定期組織服務滿意度測評,結合考核情況和服務效果進行驗收。項目采購部門可建立周期考核機制,加強過程監管,做好檢查記錄。
(三)工程類項目驗收主要包括工期、工程質量及技術標準、安全標準、工程范圍及施工要求等方面
初驗部門應根據項目具體進展情況,開展原材料進場、隱蔽工程等驗收。原材料驗收合格,簽字確認后方能進場施工;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對隱蔽驗收資料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后續施工(隱蔽工程施工須留存影像資料)。施工過程的相關驗收結果可作為完工驗收依據之一。
驗收小組應依據采購合同、招投標文件、施工圖紙、施工過程驗收記錄(包括變更記錄)對工程的實際數量、質量和技術參數進行認真核對,并在驗收報告上如實填寫驗收情況。
工程類項目驗收,除按學校相關驗收標準進行外,同時應遵照國家相關行業標準及管理部門相關規定。消防、人防、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等專項驗收,按照行業有關規范和規定進行專項驗收。
第二十條 特殊或特種設備(電梯、起重機械、壓力容器、鍋爐等)的檢驗,國家或行業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具體由項目采購部門負責,項目采購部門提出復驗申請時需一并提交相關檢驗材料。
第二十一條 驗收異常情況處理。
(一)對貨物項目驗收,發現與合同要求不相符的按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1.貨物外包裝破損嚴重可能影響設備外觀及使用的情況,采購部門應拒收。
2.貨物的名稱、型號與合同要求不符的,采購部門應拒收,并要求供應商按合同供貨。
3.貨物缺少配件或技術資料不齊全,采購部門應要求供應商補齊配件和技術資料,并做好清點工作。
4.貨物達不到技術指標要求的,應及時與供應商溝通,并要求供應商提供再次調試、測試的技術支持和協助。再次調試、測試后,技術指標仍達不到要求的,應予以退貨或提出其他措施予以解決,并及時報國有資產管理處。
5.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供貨的,應按合同規定進行處罰(合同未注明處罰措施的,按國家、行業規定執行)。
(二)對服務項目驗收,發現與合同要求不相符的按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1.分期考核過程中,服務項目達不到要求的,項目采購部門應及時與服務供應商責任人約談,下達整改任務書,督促其立即進行整改,達到考核要求。
2.考核結果達不到服務標準,且無法整改的服務項目,項目采購部門依據合同要求對服務供應商進行處罰(合同未注明處罰措施的,按國家、行業規定執行)。
3.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完成的服務項目,應按合同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工程項目驗收,發現與合同要求不相符的按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1.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質量達不到施工要求的,項目采購部門應立即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達到整改要求。
2.工程完成質量未達到合同技術要求的,偏差較大的視為驗收不合格。偏差較小、影響不大、后果不嚴重的,由項目采購部門依據合同及時同施工單位溝通,就補償形式、金額與施工單位協商形成解決方案,報學校審批,并作為補充協議歸檔備案。
3.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完成施工,應按合同規定進行處罰(合同未注明處罰措施的,按國家、行業規定執行)。
第六章 驗收責任
第二十二條 驗收小組成員應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并獨立提出驗收意見。如果驗收意見與事實不符,一經發現,學校認定原驗收結論無效,另行組織驗收。損害學校合法權益的,相關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履約驗收責任部門因工作失誤影響履約驗收工作進度而造成損失的、因把關不嚴或不按時履約驗收而給學校利益造成損失的,學校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一)履約驗收流于形式,不進行開箱驗收的;存在數量、參數、型號或規格與合同不符的;驗收后不進行安裝調試的。
(二)不按規定程序驗收或不及時組織履約驗收,影響學校政府采購支付進度造成經濟損失或重大影響的。
(三)在履約驗收過程中,接受供應商請托或收受財物而幫助其通過驗收的。
第二十四條 學校綜合監察室、審計處等部門依法依規監督履約驗收工作。參加履約驗收的工作人員在驗收過程中發生把關不嚴、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學校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國家、省及學校現行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