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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管理類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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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 :2024年09月15日 編輯 :黨輝

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管理辦法(試行)

遼開大字〔2023〕10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成為學校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增強社會服務能力和推動區域發展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鼓勵教職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學校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教育部、科技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若干意見》(教技〔2016〕3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工作的通知》(遼政發2016〕34號)、《關于貫徹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遼委辦2017〕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職工承擔國家、地方、企事業等科研項目或利用學校資源、技術、人力及其他條件所完成的職務技術成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轉移是指科技成果向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進行技術輸出,并為服務對象帶來價值的活動。

第五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要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含科技成果持有人(團隊)領辦、創辦科技型企業);

(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五)技術集成與二次開發;

(六)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

(七)提供中試、工程化等設計服務,設計標準,測試分析服務等。

(八)學校認可的其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形式。

第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產生的一切權益,包括轉讓費、許可費、技術入股的股權和與該科技成果相關的所有權益。

第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凈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在扣除轉化過程中發生的實際費用后的純收益。學校對凈收益實行獎勵性分配,并以科研工作的可持續發展為目的兼顧相關各方利益。

第八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市場規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權益,承擔風險。

第九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有利于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有利于促進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維護國家安全,有利于學校各項事業發展并保障學校權益不受損害。

第二章 組織實施與管理

第十條 學校對科技成果轉化實行統一管理。科研處是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部門,是科技成果的申報登記、認定和管理機構。成果權屬的確認、成果轉化合同的審批由科研處執行。科研處負責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拓展科技成果轉化渠道,積極向企業與技術中介推廣我校科技成果,加強學校對外合作與交流,推進科技成果產業化。

第十一條 各二級單位負責科技成果的收集及整理,對科技成果轉化申請材料及科技成果轉化的可行性、真實性進行審核,并對完成人(團隊)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二條 財務處負責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及作價入股的股份等入賬、預算、分配等事宜。

第十三條 人事處負責制定符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特點的職稱評定、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四條 學校法律顧問受學校法人委托負責學校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過程中所涉及的合同、法律文書的審查以及對外涉及的有關法律糾紛及侵權訴訟、仲裁事宜。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處負責對我校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形成的申請材料、批復文件及合同協議、結題驗收材料等相關文件審查和監督。

第十六條 成果完成人(團隊)不得將職務技術成果及其技術資料據為己有,不得阻礙學校科研成果轉化,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

第十七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具體形式由需求單位、學校執行機構和成果完成人(團隊)共同商定。

第十八條 學校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時,應該合同或協議形式約定有關權益的歸屬。合同或協議簽約的,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在合作轉化中無新的發明創造,該科技成果的權益歸學校所有;

(二)在合作過程中產生新的發明創造的,該新的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作雙方共有(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對合作雙方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實施該科技成果的權利,但須經合作雙方同意。

第十九條 學校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合作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議;當事人不得違反協議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許他人使用該技術。

第二十條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涉及國家秘密的,必須履行審批、備案程序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學校與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簽訂在職期間或者離職、離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內保守本單位技術秘密的協議;有關人員不得違反協議約定,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三章 成果轉化實施流程

第二十一條 凡學校職務科技成果實施轉化的,具體申報與審批流程如下:

(一)成果完成人填寫《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科技成果轉化申請表》及學校投入情況說明(包括用于該項目的各類科研經費、場地、設備、人員工資等),報二級單位審查并簽署意見。

(二)二級單位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可行性、真實性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報學校科研處。

(三)科研處收到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申請及相關材料后,按照不同的轉化方式,分類、分級履行審批手續,協調相關各部門工作。

1.金額30萬元(含)以下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科研處審核,主管校長審批。

2.金額30萬元以上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科研處審核,校長審批。

(四)學校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對轉化科技成果確定價格,其價格不得低于學校投入。通過協議定價的,須在學校內公示科技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成果簡介、成果擁有者、受讓單位或個人,經15日公示后批復。公示期間,如收到異議材料,根據所提出的異議內容,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領導小組應提請校學術委員會、紀委等組織和行政部門,對異議進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如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中止轉化。學校只接收并研究處理書面實名提出的異議。

(五)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審批通過后,合同一經簽訂,成果完成人員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條款,以確保學校信譽和正當權益。成果完成人員所在二級單位應當認真組織、督促實施,確保合同的完成。合同實施單位或個人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履行義務。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凡向受讓方提供的與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須送交科研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 與境外企業、其他組織或個人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首先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科技成果的價值進行評估,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對外合作,涉及國家權益或秘密事項的,須依法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第四章 成果收益與分配

第二十三條 成果轉移轉化的凈收益,不上繳美國庫,不列入省財政預算,但要納入學校財務管理。成果轉移轉化收益前,財務及審計部門應對凈收益分配進行審核,經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具體機構確認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核。

第二十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的凈收益,按如下辦法進行收益分配:

(一)在省內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時,所取得的凈收益按照10:10:80比例分配,即學校科研發展基金10%,團隊(課題組)預研基金10%,成果完成人(團隊)及成果轉化做出貢獻的人獎勵80%。

(二)在省外進行科技成果轉化時,所取得的凈收益按照20:10:70的比例分配,即學校科研發展基金20%,團隊(課題組)預研基金10%,成果完成人(團隊)及成果轉化做出貢獻的人獎勵70%。

(三)成果完成人(團隊)的具體收益分配由成果第一完成人確定。

第二十五條 利用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資比例獲得的凈收益,其分配比例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執行。學校給予科技人員股權或出資比例形式的獎勵時,可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待分紅或轉讓取得現金收入后一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六條 科研人員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課題經費須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除應收管理費外,其他經費可以記為“暫存款”,由課題完成人(團隊)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并按照項目進度沖減“暫存款”,允許研發團隊使用橫向經費自行組織采購確需購置的科研設備等固定資產及科研耗材,研發團隊使用橫向科研項目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歸研發團隊所有,形成的無形資產按照研發合同約定處理。鼓勵研發團隊在結題驗收后將購置的固定資產捐贈給學校。橫向課題的結余資金可視為成果轉化的凈收益參照第二十六條執行分配(學校不再提取發展基金),也可用于科研團隊后續科研活動的直接經費支出。

第二十七條 提高科研人員(團隊)在橫向課題經費中的勞務收入比重,其中:

(一)承擔省內企業委托的橫向課題時,軟件開發類、設計類、規劃類和咨詢類項目的比例最高可達課題完成人(團隊)可支配經費部分的70%,其他項目比例最高可達 50%;

(二)承擔省外企業委托的橫向課題時,軟件開發類、設計類、規劃類和咨詢類項目的比例最高可達成果完成人(團隊)可支配經費部分的60%,其他項目比例最高可達 50%。

科研勞務收入按照單項勞務報酬計繳個人所得稅,不納入調控的績效工資總額及社會保險、公積金繳費基數。

第二十八條 學校允許技術經紀人參與教師科研成果轉移轉化,技術經紀人可以依照約定獲取傭金,傭金由成果完成人(團隊)可支配獎勵中支付。學校鼓勵所有教職工成為科技成果轉化的技術經紀人。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照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其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學校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學校工資總額基數。

第三十條 成果轉移轉化后產生的經濟糾紛,按受益比例承擔相應的經濟風險。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學校科技成果轉化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定及知識產權相關規定,泄漏技術秘密,擅自轉讓、變相轉讓職務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害學校知識產權權益的,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校內教師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非法牟利,或對科技成果提供虛假檢測或評估證明,按學校學術誠信規定進行處罰;學校科技成果轉化管理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騙取獎勵的,按學校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給學校和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依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成果完成人(團隊)應將成果技術成熟度如實告知轉化主體,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并雙方共同承擔轉化風險。因虛假告知技術成熟度而給成果轉化實施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或造成糾紛的,由成果完成人(團隊)賠償全部損失或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后,凡與國家后續頒布的政策、法律法規和條例有抵觸的,均依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學校關于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學校原文件中涉及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條款,與本文不符的,以此文件為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經學校批準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科研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