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
遼裝院發〔2020〕28號
精準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做好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決定資助政策落實效果的基礎性工作。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項資助資源,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解決在校期間學習、生活費用不足的實際問題,保證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和《遼寧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遼教函〔2019〕221號)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認定范圍: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對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分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又稱為特困生)和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又稱為普困生)。
第二條 認定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本地、本校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是否困難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愿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三條 認定機構:
(一)學校成立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校分管學生工作副校長為組長,學生工作處處長,各學院院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學生資助中心,學生資助中心設在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學院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學院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學生工作辦公室主任、學生輔導員等擔任成員,負責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同時,學院要明確認定工作的責任主體,理清崗位職責,建立問責機制。
(三)各年級(專業或班級)成立認定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輔導員、學生代表等,開展民主評議工作。為保證學生代表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學生代表原則上應民主選舉產生,人數一般不少于年級(專業或班級)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年級(專業或班級)范圍內公示。評議小組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各年級(專業或班級)要召開座談會,在充分進行民主評議的基礎上,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
第四條 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以學生家庭實際經濟狀況是否貧困作為唯一依據,包括以下幾方面因素:
1.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2.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于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情況。
3.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
4.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5.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則上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觸犯國家法律,違反校紀校規,存在未解除處分的;
2.在校期間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者,包括:實際生活費用明顯高于我校學生平均消費水平;使用高端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佩戴金、銀、玉石首飾;節假日或假期自費出境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經常出入經營性網吧、通宵上網;染發、做奇形怪狀的發型,穿高檔時裝或使用高檔化妝品等;自駕車,有經營性組織等。
3.惡意拖欠學費,住宿費;
4.在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
5.其他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情況等。
第五條 認定程序: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工作程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綜合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
(一)提前告知。學生資助中心布置每個學年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各學院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提前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并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各學院應根據學生資助中心通知,發布本學院學生資助公告,內容應包括各項資助項目、資助對象、申請資助時限、報送材料、資助金額等。
(二)個人申請。每學年開學時,學生資助中心布置啟動全校認定工作。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應在各學院發布公告起的規定時限內自愿提出申請,如實填報綜合反映學生家庭經濟情況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學生申請資助時,結合《教育部關于取消一批證明事項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號)規定,取消原來需由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對家庭經濟情況予以證明的環節,改為申請人書面承諾(特殊群體學生應提交由縣級以上相關部門核發的扶貧卡(扶貧手冊)、低保證、兒童福利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殘疾證等真實、有效證件或復印件)。學生因個人原因未在規定時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的,視為自愿放棄享受相關學生資助政策。
班級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并收集《家庭情況概述及家庭照片示例》《證件類復印件》。同時各輔導員通過電話、網絡等形式與學生家長進行家訪,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并形成每一名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輔導員家訪情況說明》一并上交。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認定申請表。
(三)綜合認定。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等相關材料,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確定本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并報學院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對于書面承諾涉及特殊群體因素的,由學校統一報同級教育部門協調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核查相關書面承諾內容。核查結果作為學生資助工作事中事后監管措施,不作為學生享受資助政策的前置條件。原則上特殊群體優先納入學生資助政策體系。
對于不涉及特殊群體因素發生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導致家庭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含死亡)導致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響等情況的,可采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評定。學院認定工作組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四)結果公示。各學院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適當范圍內、以適當方式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本學院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各學院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學院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資助中心提請復議。學生資助中心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各學院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后,學生資助中心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家庭情況概述及家庭照片示例》《證件類復印件》)、《輔導員家訪情況說明》、資助資金發放明細等統一建檔,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由學生資助中心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 認定材料:
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如實填寫《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家庭情況概述及家庭照片示例》,承諾內容需申請人本人手工填寫,如有虛假,應承擔相應責任。特殊群體學生須提供其他真實、有效證件的復印件。輔導員根據家訪情況如實填寫《輔導員家訪情況說明》。
第七條 后續管理:
學生資助中心在每學年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1次資格復查,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依據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者優先安排學校勤工助學崗位。
各學院定期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以便及時做出調整。
各學院要有計劃、有重點地做好學生資助政策宣傳工作,讓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清楚國家資助是實現教育公平、促進社會公平的一種制度安排和重要舉措。要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樹立正確的榮辱觀,正確面對眼前存在的困難,引導他們積極主動地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
第八條 各學院可在本辦法規定框架內,結合本學院實際,制定具體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實施細則并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試行)(遼裝院發〔2017〕63號同時廢止)。
第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附件: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