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實現教學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民主化,促進學校發展,不斷提高學校教學工作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設立的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在校長領導下,對學校教育教學相關事務進行研究、指導、審議、評價和咨詢的專家組織。
第三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遵循教育教學規律,依據章程履行職責,充分發揮教學工作委員會在人才培養標準體系建設、專業建設、課程資源建設、教學信息化建設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進教育教學改革,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學校教學工作健康規范持續發展。
第二章 教學工作委員會組成
第四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教學工作委員會由21人-35人的單數委員組成,含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學校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分管學校教學工作的副校長擔任,委員由相關部門、二級學院負責人、開放教育體系市級開放大學校長和一線正高級職稱教師代表組成。
第五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每屆任期三年。到期重新提名、推薦和聘任,可連聘連任。屆內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組成人員進行調整。
第六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務處,負責召集和組織委員會議,收集和整理委員提交的議案及處理日常事務。辦公室主任由教務處負責人擔任,根據需要可設副主任1人。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為學校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學資源建設、實習實訓基地建設、教學團隊建設等工作提供指導、咨詢和建議。
(二)審議和論證學校教學改革方案,對重大教學改革項目的立項與建設進行專題調查研究,并提出意見與建議。
(三)指導各層次教育教學與教學管理工作的實施。
(四)審議、論證學校新出臺的教學、教學管理和職稱評審等規章制度,審議并確定重大教學工作計劃、職稱評議和教學成果評價標準等。
(五)審議教學及教學管理工作中有爭議的重大問題,向教學工作委員會主任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六)承擔學校需要由教學工作委員會進行審議、研究或討論、評價的其他事項。
(七)指導學校開展專業及專業群建設相關工作,代行專業建設指導委員會職責。
第八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遵紀守法,能夠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刻理解和把握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有關政策。
(二)學風端正,教學能力強,具有高級以上職稱,學術造詣高,有豐富的教學或教學管理工作經驗。
(三)熟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教學規律、人才培養工作,熱心學校的教學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奉獻精神。
(四)組織協調能力較強,能夠保證參與教學工作委員會工作的時間。
(五)健康狀況良好,能夠履行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職責。
第九條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曉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有關規定、決定和意見,依照規定查閱相關資料。
(二)參加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的各種調研、評估、評審、評議、咨詢等活動。
(三)出席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行使審議權和表決權。
(四)對學校教學事務及教學工作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委員應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委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和教師職業道德,以嚴謹、科學、負責的態度,按時完成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安排的各項工作。
(二)遵守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公正履行職責,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不宜公開的議事內容有保密的義務。
(四)積極參加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五)委員應盡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建立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制度。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主任委員提議可臨時召開教學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
學校教學的重大決策工作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提出建議方案,經教學工作委員會研究,形成意見。重大事項須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和黨委常委會審定,基礎性工作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規則具體操作。
第十二條 需要由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審議決議的事項,須有不少于2/3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經全體成員充分醞釀討論后,采取實名投票方式進行,由教學工作委員會全體人員2/3及以上表決同意方可通過。不需要由教學工作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的事項,經主任委員同意,授權副主任委員主持召開相關專門小組會議,由不少于該專門小組會議人員2/3及以上表決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教學委員會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須向主任委員或召集人請假并以書面形式表達對議題的意見,在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有權根據委員實際工作情況,對委員進行屆中調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原則上不再聘任:
1.不符合主要任職條件。
2.未履行委員職責,一個自然年內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的委員,視為自動退出,教學工作委員會有權對其進行調整。
3.因工作變動、個人原因等主動提出辭呈。
4.委員所在單位申請變更委員人選。
5.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委員職務。
(二)根據工作需要增補聘任新委員:
1.增補的委員需要符合委員選聘與任職條件。
2.增補的委員聘期至本屆教學工作委員會聘期屆滿止。
第十五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實行回避制度,在討論、審議或評定與委員及其親屬有關的事項時,該委員須回避。
第十六條 職能部門負責人原則上應列席與本部門工作相關的教學工作委員會會議,說明情況并參與討論,但不參加表決。
第五章 監督機制
第十七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經投票表決做出結論的事項,需在相應范圍內予以公示,并明確公示期。
第十八條 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做出的評議結果,在公示期內如有異議,可召開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復議。經教學工作委員會復議通過的決定不再復議。
第六章 工作支持
第十九條 學校應對教學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提供合理的工作條件和經費支持,教學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經費預算。
第二十條 委員所在單位對委員的工作應給予積極支持。
第二十一條 根據教學工作議題性質亦可臨時聘請校外相關專家,外聘專家參加教學工作委員會有關活動所需的勞務費用,按照《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專家報酬發放管理辦法(試行)》(遼開大字〔2023〕144號)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教學工作委員會,授權教學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