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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管理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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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2025年修訂)

發布時間 :2025年09月19日 編輯 :高靜靜

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2025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學術管理,完善學術工作規章制度,提高學校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等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并以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范,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并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并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二章  學術委員會組成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教授或其他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須吸收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參加。

第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不少于15人的單數,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主任委員一般由校長兼任。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組成原則:

(一)較高學術水平原則。學術委員會由我校具備較高學術水平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二)專業合理分布原則。學術委員會組成須考慮學校學科、專業分布情況,并適度向學校重點發展的學科、專業傾斜。

(三)工作需要原則。學術委員會組成須考慮學校學術工作需要,吸收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

(四)比例分配原則。學術委員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3。

(五)可持續發展原則。學術委員會組成須考慮學校發展和學科梯隊建設需要,吸收一定比例青年委員參加。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學術科研事業。

(二)學風端正,治學嚴謹,為人正直,能夠堅持原則,公正、公平參與學術事務。

(三)學術造詣較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四)關心學校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五)在法定退休年齡前滿足一屆的任期要求。

第九條  學校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教學部門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學術委員會委員通過基層部門推薦產生,程序如下:

(一)個人自愿申報。

(二)所在部門向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推薦。

(三)形成學術委員會委員建議名單。

(四)校長辦公會研究。

第十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均由校長提名,經校黨委常委會討論通過后,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原則上不應超過3屆,連任總人數不得超過上屆總人數的2/3。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任委員提議,學術委員會通過,即不再擔任委員職務: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

(二)離開工作崗位連續一年以上。

(三)連續三次非正當理由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

(四)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受到學術規范和教學事故處理。

(五)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

學術委員會委員缺額后,依據本章程第九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產生,由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學術委員補選人選,黨委常委會研究確定學術委員會領導補選人選。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學術顧問,為相關問題的研究提供咨詢。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在科研管理部門,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的預算安排。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可在工作需要時,就科研評審、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在各專業學院設置學術分委員會等基層學術議事機構,承擔相應職責。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 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對履行委員職責過程中知悉的信息嚴格按規定保密。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重要的學校學術科研制度。

(二)審議校級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三)審議校級科研平臺建設名單。

(四)審議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等。

(五)調查認定學術不端、科研失信行為,裁決學術糾紛。

(六)審議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七)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評聘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八)對學校整體發展規劃提供咨詢意見。

(九)受學校委托對涉及學術問題的其它重要事項進行論證和咨詢,審議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重要學術事項。

第十九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到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進行評定,也可由學術委員會授權的學術組織或專家組進行學術評價。

(一)學校自主設立科學研究成果獎勵。

(二)對外推薦科學研究成果獎。

(三)學校自主設立、對外推薦科研項目、科研平臺等。

(四)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人選。

(五)推薦學術人才人選。

(六)特殊優秀的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

(七)申報專業技術職稱及崗位分級聘用人選。

(八)需要進行學術評價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議事規程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一般每年舉行兩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議,或者 1/3 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

學術委員會可以隨時舉行學術組織或專家組會議。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必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才能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有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可以根據事項性質,由會議主持人決定采取無記名投票、實名投票、舉手表決方式中的哪一種方式。

第二十三條  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的議案,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后,提交全體會議審議。討論決定重大學術事宜,須注意聽取持不同意見委員的陳述,必要時應重新進行論證。

第二十四條  未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應列席與本部門工作相關的學術委員會會議議題并參與討論,但不參加表決。有必要時,學術委員會可邀請校內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

第二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一般應進行公示,公示期除上級另有規定外,一般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內如有人提出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須向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請假。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對學術委員會會議上討論的保密事項嚴格保密。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對學校學術工作進行總結,提報學術委員會審議后,按照上級要求予以公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由2名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議,秘書處方予以受理;修改方案須經學術委員會審議、2/3以上委員同意、主任委員批準后方可發布。

第三十條  本議事規則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