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規則(試行)
遼開大黨發〔2023〕8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巡察辦”)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關于省委部委、省直單位黨組(黨委)開展巡察工作的意見》《中共遼寧省委關于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實施辦法》和《關于省管高校黨委開展巡察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巡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巡察辦是學校黨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為黨委巡察工作部門,設在校紀委,承擔統籌協調、指導督導、服務保障巡察工作的職責,向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 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履職能力和工作水平,確保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和省委關于巡視巡察工作部署要求落到實處。
第二章 職責任務
第四條 承擔傳達貫徹中央、省委、學校黨委的決策部署,向上級有關巡視部門和學校黨委、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的職責:
(一)負責安排和落實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傳達貫徹領導小組的決策和部署,督辦學校黨委、領導小組決定的事項,向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
(二)起草并報送巡察工作規劃、工作總結等巡察工作材料;
(三)提請黨委會聽取巡察工作重要事項匯報,起草會議文件;
(四)向領導小組報告巡察工作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
(五)組織籌備領導小組會議,起草會議文件;
(六)辦理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承擔協調巡察工作的職責:
(一)推進學校黨委在一屆任期內對相關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全面巡察,協調被巡察黨組織支持配合學校黨委巡察組開展工作,協調涉及巡察工作的有關事項;
(二)研究提出年度計劃和每輪任務安排的建議;
(三)統籌安排巡察準備、進駐、反饋、督辦和整改情況公開等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巡前向學校黨委巡察組通報和提供情況、巡中提供協助支持、巡后加強巡察成果運用;
(五)統籌安排領導小組成員或巡察辦負責同志參加對被巡察黨組織的反饋會議,并代表學校黨委對巡察反饋意見整改工作提出要求;
(六)需要協調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統籌指導巡察工作的職責:
(一)實行定期報告制度,規范指導、全程跟蹤巡察組開展工作情況;
(二)審核巡察組報送領導小組的巡察報告、巡察報告問題底稿、問題線索材料以及向被巡察黨組織的反饋意見等材料;
(三)對巡察組移交、歸檔材料進行審核把關;
(四)加強巡察組之間的情況交流;
(五)組織召開學校黨委巡察工作動員部署會議,組織巡察干部培訓;
(六)對學校黨委、領導小組的決策部署、工作要求以及領導指示、批示和交辦事項進行督辦;
(七)會同巡察組嚴格審核被巡察黨組織整改報告,對被巡察黨組織整改落實情況和相關部門辦理巡察移交問題線索、巡察整改日常監督情況,實行臺賬管理,進行跟蹤督辦;
(八)需要指導督導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承擔服務保障巡察工作的職責:
(一)起草領導小組呈報省委巡視辦的有關請示、報告;
(二)研究解決巡察工作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三)加強巡察動員、進駐、反饋、整改等環節宣傳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協作機制,有效應對涉巡輿情;
(四)加強巡察隊伍建設,建立巡察人才庫,配合有關部門對巡察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實行動態調整,優化干部隊伍結構,提高巡察干部的素質和能力;
(五)需要保障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條 建立健全請示報告工作制度,對重要工作安排、重要事項處理、重要制度制定等及時請示報告。
第九條 建立健全會議制度。主要包括:工作例會(全體人員大會)。會議由巡察辦主任召集和主持,巡察辦全體人員參加。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中央、省委以及學校黨委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部署工作任務;聽取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匯報,研究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具體措施;開展學習教育活動;總結交流工作情況;其他需要全體人員參與的事項。工作例會應有會議記錄。
第十條 規范巡察工作公文辦理,嚴格審批程序。加強對領導批示件、信訪件的登記、管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運行誰負責”的原則,認真落實安全保密工作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涉密文件、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介質管理規定,定期開展安全保密檢查。加強對巡察工作檔案材料的管理的指導工作。
第四章 紀律與責任
第十一條 堅決貫徹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
第十二條 禁止在巡察工作中跑風漏氣、以巡謀私、超越權限,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擅自擴大領導同志內部講話、指示、批示的傳達范圍或者違規泄露有關內容;
(二)泄露有關巡察情況和問題線索,違反保密時限泄露巡察工作規劃、計劃、安排;
(三)在巡察干部的選配、監督、考核過程中營私舞弊;
(四)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五)違反工作程序、超越權限;
(六)未經領導小組批準,擅自移交、提供巡察材料;
(七)私自留存涉密巡察材料;
(八)其他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有關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