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監督工作辦法(試行)
遼開大紀發〔2023〕4號
第一條 為做實做細監督第一職責,強化對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和黨員領導干部、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日常監督,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等黨內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日常監督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政治監督為統領,以領導班子和“關鍵少數”為重點,以“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為目的,統籌運用紀律監督、監察監督、派駐監督、巡視監督,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第三條 日常監督是紀檢監察機關的基礎性經常性工作,是做實監督的重要抓手。學校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將監督作為首要職責,加強對行使權力情況的日常監督,通過多種方式了解被監督對象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情況,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應當及時約談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條 日常監督工作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堅持嚴管厚愛相結合,激勵約束并重;堅持問題導向,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堅持統籌謀劃、協同推進,主動作為、守正創新。
第五條 日常監督緊盯領導干部這一“關鍵少數”,突出圍繞選人用人、干部作風、職業道德、招生考試、合作辦學、科研經費、財務管理、后勤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重點領域,招標采購、基建項目、評審評比評估等關鍵環節開展監督。監督時準確定位,履行監督的再監督職責,不得替代業務監督和管理監督,不得參加與監督職責相沖突、不發揮實質監督作用的工作。
第六條 日常監督要做到對監督對象的全覆蓋,特別要聚焦“關鍵少數”和重要崗位,學校紀委依據黨章和其他有關規定,對學校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重點是黨的各級領導干部開展日常監督。
第七條 日常監督重點監督下列事項:
(一)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情況;
(二)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研究、部署、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
(三)遵守和執行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及生活紀律情況;
(四)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關于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實施細則》,加強作風建設、規范經費使用等情況;
(五)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貫徹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等情況;
(六)其他應由紀委監督的事項。
第八條 日常監督的方式
(一)開展檢查和專項整治
1.開展校內巡察。落實學校黨委對巡察工作的總體部署,制定年度巡察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對校內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的巡察工作,重點部門巡察全覆蓋;
2.開展述職述廉檢查。對學校中層干部年度述職述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名中層干部的年度述職述廉報告,報學校組織部的同時報紀檢監察部門一份;
3.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對處級領導干部履行“一崗雙責”情況進行檢查;定期抽查支部警示教育活動、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等履責紀實情況;
4.開展專項檢查。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情況和省委《關于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實施細則》,以及人事變動、人才招聘、招生考試、招標采購、科研經費、合作辦學、后勤經營管理、基建項目、國資管理等重點領域開展專項檢查;
5.開展專項整治。根據實際情況,對侵害師生利益等腐敗和作風問題開展專項整治。
(二)發送建議書、函
1.發送紀檢監察建議書。針對日常檢查監督發現黨風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等存在的漏洞和問題,及時分析研判潛在的廉政風險,向有關人員、單位發送紀檢監察建議書,指出問題,提出相應的改正措施、處理意見等建議;
2.提請談話。針對日常檢查監督發現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等存在的苗頭性問題,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請學校領導或部門負責人對相關人員開展談話提醒;
3.出具“黨風廉潔意見回復”函。分析研判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況,實事求是評價干部廉潔情況,嚴把干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關。
(三)加強廉政教育
1.召開黨風廉政建設形勢政策吹風會。每年召開1—2次,向領導干部傳達、解讀上級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大決策部署,通報黨風廉政建設形勢和有關情況;
2.警示教育。通過參觀廉政教育基地、觀看警示教育專題片、通報典型案例等形式開展警示教育;
3.廉政文化建設。充分利用廉政書架、校園網廉政之窗、宣傳欄等平臺和設施,傳播廉政文化,宣傳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成果。
(四)其他方式
1.建立廉政檔案。建立處級領導干部個人廉政檔案,對干部基本情況、問題線索和處置情況、述職述廉報告,黨風廉政建設意見回復材料等及時載入廉政檔案,并進行動態更新;
2.過程監督。對人事變動、人才招聘、招生考試、招標采購、科研經費、基建項目、國資管理等關鍵環節進行過程監督;
3.受理信訪舉報和黨員申訴等。公布意見信箱、舉報電話、網上舉報郵箱,接受群眾舉報,受理黨員申訴;
4.根據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九條 本辦法由校紀委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