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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實施細則(試行)

發布時間 :2024年09月13日 編輯 :黨輝

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實施細則試行

開大紀發〔2023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學校各級黨組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到位,根據《中共遼寧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中共遼寧省委關于印發遼寧省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校各級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應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以及上級黨委、紀委關于全面從嚴治黨的部署,按照“講誠信、懂規矩、守紀律”要求,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持把全面從嚴治黨與學校各項事業科學發展統籌推進。應圍繞加強領導、選好用好干部,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當好廉潔從政的表率,以厘清責任邊界、落實責任內容、強化責任擔當、規范責任考核、嚴肅責任追究為重點,構建主責清晰、履責到位、追責嚴格的落實體系,著力打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環境,為實現學校兩大轉型戰略目標,積極為實現遼寧老工業基地新一輪全面振興貢獻力量提供堅強有力保證。

第三條 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包括學校領導班子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責任、黨的工作部門責任、紀檢監察部門責任以及基層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責任等。領導班子對履行主體責任負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履行主體責任負第一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履行分管領域主體責任負主要領導責任;各工作部門作為履行主體責任的重要職能部門,應按照學校黨委統一部署和要求,認真抓好職責范圍內全面從嚴治黨工作。

第四條 建立健全由辦公、組織、宣傳、統戰、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領導小組,學校黨委書記牽頭,黨委副書記分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委組織部。明確職責任務,加強人員力量,組織協調和督促各職能部門履職盡責,確保全面從嚴治黨各項任務落實。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五條 領導班子責任:

(一)每年年初研究制定學校黨委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搞好年度任務和責任分解,明確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并作出安排部署。每半年至少專題分析研究一次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形勢。遇有重大問題或上級安排的重要工作,及時研究部署。

(二)每半年聽取領導班子成員履行主體責任情況匯報;聽取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履行主體責任情況匯報;聽取紀檢監察部門履行監督責任情況匯報。每年聽取履行主體責任檢查考核情況匯報。

(三)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關于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規定試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程序、綜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紀實制度,及時發現和查處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四)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自覺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十項規定,馳而不息糾正“四風”,整治“庸懶散奢”“吃拿卡要”等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約談、誡勉糾正,問題嚴重的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報告。

(五)落實領導干部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制度。受理群眾信訪舉報,集中排查解決損害群眾利益典型信訪案件工作,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各類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切實維護群眾利益。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開展先進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加強廉政文化建設,強化宗旨意識、廉政意識和法紀意識,培育清正廉潔的價值理念。

(七)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規制度,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監督,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準確把握和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使咬耳扯袖和紅臉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成為大多數,嚴重違紀重處分和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成為極少數,抓早抓小,動輒則咎。

(八)對管轄范圍發生違紀違法案件、重大責任事故,或被上級通報批評、被新聞媒體曝光、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等造成負面影響的問題,及時召開領導班子會議剖析反思,查找問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消除不良影響。

(九)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健全完善領導班子議事規則和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實行重要情況報告、決策全程記錄、終身負責制度。堅持研究“三重一大”重大問題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重要事項,同步跟進相應的廉政風險防控措施,落實監督檢查責任人;堅持重大民生事項先調研論證、先征求意見、先風險評估;堅持對非涉國家秘密事項公開決策過程、決策執行、決策結果,保障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十)推進黨務公開、校務公開等制度,完善權力運行制度、績效管理制度、民意訴求反饋制度,規范權力運行流程,分類排查廉政風險,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

(十一)加強對黨內監督工作的領導,落實述職述責述廉、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談話、函詢和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黨內監督各項制度。主動接受和鼓勵學校紀委對領導班子及成員的監督。

(十二)領導和推進學校紀委及紀檢監察部門聚焦主責主業,深化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強化監督執紀問責。重大案件及時研究,重大問題及時解決,重要情況及時聽取匯報,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強化紀檢監察力量配備,重視紀檢監察隊伍建設,關心紀檢干部成長

(十三)每年第一季度組織成立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帶隊的檢查組,對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履行上一年度主體責任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考核。堅持問題導向,對被檢查黨組織存在的問題提出明確整改意見,在適當范圍內通報檢查考核結果,并重視結果運用。

(十四)學校黨委每年131日前和731日前,分別向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書面報告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并及時就重要問題請示報告。

第六條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責任:

(一)帶頭學習貫徹黨中央、中央紀委、省委、省紀委以及上級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關于全面從嚴治黨工作部署和要求,做好學習傳達、研究謀劃、動員部署、責任分解、督辦落實、責任追究等組織領導工作。

(二)實行“簽字背書”制度,對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安排部署、責任分工、推進落實以及專項工作的請示或報告、述職述責述廉報告等文件材料把關審簽,提出明確意見。

(三)涉及人事、財經、資源等重要權力運行問題、黨務校務公開問題、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問題、群眾反映強烈突出問題等,親自過問把關,認真組織研究解決。尤其是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嚴格落實干部選任的原則、程序、紀律等要求,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確保選好人、用對人。

(四)對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部署、重要問題的研究分析、考核評價及結果運用等重點環節,親自協調督促。對發現的不重視、不落實、敷衍應付和消極抵觸等問題,明確指出,堅決糾正。

(五)親自處理重大群眾來信來訪事件,對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和學校紀委查辦的案件,親自督辦。親自交辦紀律審查案件或問題。

(六)每年不少于兩次主持召開領導班子專題會議,分析研判全面從嚴治黨工作形勢,研究部署和落實相關工作;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專題調研,了解和把握熱點難點問題以及重點工作推進等情況,并形成調研報告;每年向學校紀委和有關部門部署一定數量的全面從嚴治黨研究題目;每年至少講一次廉政黨課。

(七)嚴管班子、嚴帶隊伍,對班子成員和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實行嚴格教育管理監督,及時了解掌握思想、工作動態和干部群眾的評價反映,督促班子成員廉潔從政,發現班子成員的違紀違法問題,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報告。

(八)每年圍繞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主題同班子成員、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至少談話一次,督促履職盡責,抓好主體責任落實。對發現班子成員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時,抓早抓小,及時約談提醒;對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落實主體責任不力、主體責任檢查考核發現問題較多、群眾來信來訪反映問題集中、民主測評滿意度較低的,及時約談其主要負責人,提出具體整改意見。約談時應有適當工作記錄。對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責任。

(九)貫徹民主集中制,帶頭執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及黨委會議事規則,嚴格執行“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一把手”末位表態和回避,以及不直接分管人事、財務、物資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等制度。嚴格黨內組織生活,定期組織召開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參加所在黨支部組織生活會,帶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十)遵守黨紀國法特別是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自覺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帶頭執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十項規定,帶頭接受和支持學校紀委、群眾等的監督,管好配偶和子女、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

(十一)每年帶頭如實向省委組織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婚喪喜慶等有關事項。

(十二)每年按規定向上級或本級黨組織全委會報告黨組織履行主體責任和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責任等情況。

第七條 領導班子其他成員責任: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中央紀委以及上級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關于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署和要求,立足自身職責,協助班子主要負責人履行主體責任,嚴格履行“一崗雙責”,自覺把全面從嚴治黨融入分管業務工作,同步推進落實。

(二)實行“簽字背書”制度,對分管部門和單位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安排部署、責任分工、推進落實以及專項工作的請示或報告、述職述責述廉報告等文件材料把關審簽,提出明確意見。

(三)經常檢查分析分管部門和單位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黨風風建設、規章制度執行等情況,研究、推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四)研究安排分管部門和單位重點工作和重大事項,尤其是涉及選人用人、公共資源交易、大額資金和專項資金使用等事項,嚴格執行相關法規制度,同時跟進相應廉政風險防控措施。

(五)每年至少與分管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干部談話一次,及時了解掌握主體責任落實情況和黨員干部廉政情況,提出廉政要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時,及時約談提醒,并有適當記錄。

(六)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專題調研。針對分管部門和單位的熱點難點問題、重點工作推進等情況深入調研,形成調研報告,推進工作。每年在分管領域范圍至少講一次廉政黨課。

(七)嚴格黨內組織生活,積極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所在黨支部組織生活會,結合工作分工,嚴格對照檢查,深入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八)遵守黨紀國法特別是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自覺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執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十項規定,主動接受學校紀委、群眾等的監督,管好配偶和子女、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

(九)每年如實向省委組織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規定及時向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學校紀委報告婚喪喜慶等有關事項。

(十)每年年底前向學校黨委和紀委書面報告履行主體責任情況。

第八條 黨政辦公室責任:

(一)協助學校黨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履行主體責任,配合起草學校黨委履行主體責任情況的工作報告。

(二)協調配合落實學校黨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交辦的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有關事項。

(三)貫徹落實學校黨委會有關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署和要求,并加強督促檢查。

(四)協助組織安排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重要活動和重要會議,協調有關事項。

(五)負責抓好各部門全面從嚴治黨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九條 學校黨委組織部責任:

(一)履行黨組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落實主體責任的日常工作和綜合協調。

(二)嚴明組織人事紀律,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調整使用干部充分征求學校紀委意見,堅決防止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

(三)嚴格執行《關于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規定試行》,強化領導干部問責工作,及時向學校黨委提出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干部的意見。

(四)監督執行黨內政治生活的有關規定,指導開好組織生活會。負責對學校中層干部的日常管理監督,及時了解所管理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狀況,提出加強監督管理意見。

(五)負責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進一步加強對黨員干部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的教育培訓工作。會同紀檢監察部門組織安排對新提拔領導干部進行全面從嚴治黨專題培訓活動

(六)負責學校副處級以上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工作,開展抽查核實,對違反規定的干部提出處理意見。

(七)受理反映學校處級干部政治、思想、作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問題,做好調查核實工作,及時向學校黨委報告黨員領導干部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并移送學校紀檢監察部門

(八)將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考核工作納入中層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內容,組織實施并加強考核結果運用。

(九)負責抓好各部門全面從嚴治黨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十條 學校黨委宣傳部責任:

(一)加強理論武裝,推動黨員干部系統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理論基礎。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增強黨員干部加強全面從嚴治黨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二)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推動學校各級黨組織切實把意識形態工作作為黨的建設、政權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納入領導干部績效管理。

(三)把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的宣傳教育納入黨委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總體部署,列入年度工作要點。

(四)把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委中心組學習的重要內容,做好相關學習服務工作。

(五)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宣傳學校黨委加強全面從嚴治黨的決策部署、進展成效,做好相關熱點、敏感問題的輿論引導工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六)宣傳廉潔理念,推進廉政文化建設,形成良好政治生態、文化生態和價值導向。

(七)充分利用新興媒體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做好全面從嚴治黨相關輿情信息匯集、分析、研判、預警和處置工作。

(八)密切聯系統戰成員,加強對黨外人士的廉政教育,引導統戰成員嚴格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發揮黨外人士監督作用,認真聽取黨外人士的意見建議,強化對權力運行的民主監督,促進權力規范運行。

(九)負責抓好各部門全面從嚴治黨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責任:

(一)履行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

(二)協助學校黨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適時向學校黨委匯報上級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并提出具體貫徹落實意見。

(三)履行監督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及其領導干部成員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職責。

(四)配合學校黨委實行“一案雙查”,對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和不正之風長期滋生蔓延的部門,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追究領導責任。

(五)對落實主體責任不力的、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按照紀律審查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對落實主體責任不力的、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六)加強對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予以糾正。

(七)帶頭抓好紀檢部門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落實,加強教育、監督、管理,打造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隊伍。

(八)負責抓好各部門全面從嚴治黨的綜合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 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及主要負責人責任:

(一)黨總支、直屬黨支部作為學校最基層的組織,同樣要負起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履行“一崗雙責、黨政同責”,依法依規行使職權。黨總支、直屬黨支部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支部其他成員及各部門副職要履行負責領域的全面從嚴治黨責任。

(二)年初召開支部會議,把落實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作為支部工作計劃的重要內容,結合支部建設實際,認真加以貫徹落實。每半年向學校黨委、紀委匯報一次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情況。

(三)繼承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十項規定,馳而不息糾正“四風”,整治“庸懶散奢”“吃拿卡要”等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約談、誡勉糾正,問題嚴重的及時向學校黨委和紀委報告。

(四)組織開展經常性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開展先進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加強廉政文化建設,強化宗旨意識、廉政意識和法紀意識,培育清正廉潔的價值理念。

(五)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法規制度,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監督,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

(六)強化政治功能和服務功能,加強服務型基層黨組織建設,積極推進基層組織建設全面進步、全面過硬。進一步嚴格黨內政治生活,落實組織生活會、“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民主評議、黨性定期分析等制度。加強支部規范化建設,嚴格黨員發展和教育管理。

(七)黨總支、直屬黨支部主要負責人要帶頭學習貫徹黨中央、中央紀委和上級黨委、紀委關于全面從嚴治黨工作部署和要求,對所在部門權力運行問題、黨務校務公開問題、群眾反映強烈突出問題要親自過問把關,認真組織研究解決。年終要向學校黨委、紀委報告落實主體責任情況。每年至少講一次廉政黨課,與部門副職、支部成員至少談一次話。

(八)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各部門領導干部,每年如實向黨委組織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規定及時向學校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紀委報告婚喪喜慶等有關事項。

第三章 考核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把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檢查考核和評價納入學校部門及中層干部實績考核,與學校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掛鉤

第十四條 學校黨委加強對履行主體責任的日常考核評價;檢查考核結果作為對部門總體評價和干部選拔任用、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依托信訪、舉報窗口等民意訴求渠道,進一步加強監管平臺建設,對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和日常工作生活中暴露出來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約談、提醒糾正。

第十六條 學校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及主要負責人履行主體責任情況的檢查考核、監督、評價工作由學校黨委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檢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由黨委統一領導,相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辦理。實施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有錯必究、追究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嚴格區分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前任責任和現任責任,責任追究不受職務變化和任職期限的限制。

第十八條 對未能正確履行本細則所列責任條款,落實主體責任不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責任追究:

(一)對上級黨組織部署的全面從嚴治黨工作落實不力。對上級交辦事項不傳達、不貫徹、不落實或拒不辦理的;對上級安排的檢查考核、專項治理等工作,不主動配合、不認真自查、不積極整改、被動應付的;對上級批辦、批轉的違紀違法案件或信訪問題應付拖延、不能及時調查處理的;對上級督辦事項或處理意見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的。

(二)職責范圍發生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對全面從嚴治黨任務不分解、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得力、工作不檢查、問題不整改,導致發生大案要案的;對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失職失察、不抓不管、聽之任之的。

(三)職責范圍組織渙散、紀律松弛、“四風”等問題突出。對因黨風廉政建設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監督不到位,造成組織渙散、紀律松弛、“四風”問題突出的;對存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違反紀律建設、作風建設等問題不抓不管、放任自流或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未有效治理的;對損害師生切身利益、反響強烈的問題治理不力的;對發生嚴重后果后故意隱瞞真相,不上報不查處的。

(四)管轄范圍發現重大腐敗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故意隱瞞發生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不按規定向上級黨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告,不查處的;對發生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借故推遲、拖延查處或為有關責任人開脫、袒護甚至包庇的;對指使、縱容下屬阻撓、干擾,人為制造辦案障礙的。

(五)選人用人等其他方面主體責任落實存在問題。對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對不按規定報告落實主體責任情況、對下級黨組織不認真落實主體責任的問題不及時糾正處理或責任追究不力的;對巡視、巡察發現問題整改不落實的;對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存在明顯漏洞,執紀執法機關提出整改建議仍不進行有效整改的;以及其他需要追究主體責任的情形。

第十九條 加大主體責任追究力度,恰當合理運用責任追究方式:

(一)相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學校領導班子,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未正確履行本細則所列責任條款,具有第十八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二)相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主要負責人及中層領導干部未正確履行本細則所列責任條款,具有第十八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被誡勉談話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評先資格,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五)追究集體責任時,一般應同時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集體研究決定事項,違反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分管領導承擔主要的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其他成員對決定事項同意或沒有明確反對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提出明確反對意見的,不承擔責任。違規決定事項由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個人責任。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啟動責任追究的工作程序,規范主體、提出、報批、調查、決定、實施等具體環節,完善相關配套機制,客觀公正地實施責任追究。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校紀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231225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