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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管理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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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4年09月13日 編輯 :黨輝

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遼開大字〔2024〕4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關于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推進學校統計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保障學校事業信息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教育事業統計在學校管理、科學決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教育統計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事業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學校各項工作如辦學條件、招生、學生管理、師資、培訓等數據進行搜集、整理、分析統計,為學校管理和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三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應遵守統計法律法規,按照相關規定提供統計數據和資料,不得虛報、瞞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確保統計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

第二章  統計工作職責分工

第四條  學校教育事業統計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各分管校領導按照統計數據業務屬性歸口管理,國家開放大學和遼寧省教育廳教育事業有關統計工作由黨政辦公室統籌協調,各專項事業信息統計由歸口部門統籌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分級分工負責,相互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黨政辦公室負責統籌學校的教育事業統計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教育統計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學校教育事業統計工作制度;

(二)組織、落實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綜合性教育事業統計工作,指導、規范、協調和配合各專項統計報表的填報工作;

(三)負責統一管理學校綜合統計報表和基本統計信息資料,定期收集、匯總、整理、編印和發布學校基本情況統計資料,并對有關部門的專項統計調查表及有關統計數據進行復核;

(五)負責統計人員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學校統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

(六)開展統計調查和分析研究,服務學校戰略管理和科學決策;

(七)其他教育事業統計相關的工作事項。

第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統計具體工作職責:

(一)黨政辦公室負責學校基本情況、歷史沿革等情況的統計;

(二)黨委組織部負責干部隊伍、教職工和學生政治情況等的統計;

(三)黨委宣傳部黨委宣傳部負責校內外宣傳情況統計;黨委統戰部負責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黨外知識分子、宗教和少數民族、港澳臺師生等情況的統計;

(四)人事處負責教師培訓、教職工等有關情況的統計;

(五)學生工作處負責學生個人基本情況、住宿情況、獲獎學金情況、貸款情況、貧困生情況等統計;團委負責學生團員、社團活動等情況的統計;

(六)財務處負責財務收支等情況的統計;

(七)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教學科研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資產情況的統計;

(八)基建處負責學校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包括已建、在建樓房面積)等情況的統計;

(九)保衛處負責安全生產、實驗室安全、校園安全等情況的統計;

(十)教務處牽總負責高職教育(包括五年制轉入)學生學籍、專業設置、班額、生源、校外實習實訓、技能證書等情況統計;開放教育學生學籍、專業設置等方面情況的統計;

(十一)科研處負責科研、學術、學報發行期刊等情況的統計;

(十二)信息技術中心負責數字校園網絡建設等情況的統計;

(十三)招生就業處牽總負責招生、畢業、升學、就業情況的統計;校企合作處負責國際交流、國際生情況的統計;

(十四)實驗學院負責校本部開放教育招生、畢業、學籍管理、專業設置等情況的統計;

(十五)機電學院負責中職和本部門招入的五年制轉入學生學籍、專業設置、在校生情況等統計;

(十六)體育與健康部負責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及學校體育場地等情況的統計;

(十七)培訓學院負責校外培訓等情況的統計;

(十八)創新創業學院負責創新創業實踐基地相關技術成果、創新技術轉移與成果轉化數據等統計;

(十九)成人教育學院負責成人、自考等成人教育招生、畢業、學籍管理、專業設置等情況的統計;

(二十)圖書館負責館藏圖書資料、電子文獻等數字資源情況的統計;

(二十一)各學院、質量管理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協助黨政辦公室、教務處等相關部門綜合統計填報及復核有關統計數據;

(二十二)各市開放大學負責本單位各項數據統計;

(二十三)其他未列入的統計事項視情況另行確定。

第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專門指定統計人員,在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履行如下職責:

(一)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部門、本單位統計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如實整理、報送統計資料,并對所負責收集、審核、錄入的統計數據和資料的真實性、一致性負責。

(二)規范管理本部門、本單位教育事業統計報表和基本統計資料,執行臺賬管理制度,對各類統計報表的原始記錄及時備案與歸檔。

(三)及時分析、挖掘統計數據和資料,向所在部門、單位和學校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各部門、各單位須保證所上報資料來源的可靠性,數據的準確性,統計指標填報的完整性。統計人員發生人事調動或離職的情況,負責人應重新指派符合條件的人員接替,保證工作及時交接,交接內容包括各類統計資料、數據填報任務、統計制度、統計業務檔案等。

第三章  統計數據報送與發布

第九條  學校教育事業信息綜合性統計報表由黨政辦公室依法依規統一組織各部門填報。各部門所上報的統計數據須由統計人員、部門負責人及分管校領導簽字,并加蓋部門公章。黨政辦公室審核匯總后,編制學校完整報表,送校長審批簽字后報出。

第十條  各專項事業信息統計報表,由歸口部門負責數據采集、填報和審核,黨政辦公室配合提供專項統計報表中所需的學校基礎信息數據。統計數據和資料須經歸口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核,分管校領導審批,加蓋單位公章后報出。對學校事業評估、評價和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專項統計報表,報出前應及時向校長匯報。

第十一條  學校各部門、各單位及個人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向社會機構和個人發布、提供統計資料與統計數據。確因工作需要的,須經分管校領導審批,其中,綜合性數據應以學校年度高等教育事業綜合統計調查表為依據,專項業務數據應經相關歸口管理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  按照學校檔案管理相關規定,各部門、各單位應定期向黨政辦公室檔案科移交有關統計數據、統計資料報表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按照“誰上報、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學校有權對承擔教育事業統計工作職責落實不力的部門和單位進行督辦,對教育事業統計與數據資料發布等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導致數據失實等違規行為進行追責問責。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