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信訪工作管理辦法(修訂)
遼開大字〔2024〕3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保障師生員工和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據202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信訪工作條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訪工作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謂信訪事項,是指學校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其他個人等采用書信、電話、傳真、走訪、電子郵件、網貼等形式,向學校及上級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等,按照規定和職權范圍需要由學校處理的信訪內容。
第三條 學校信訪工作以為廣大師生員工服務為宗旨,堅持為學校的發展和穩定服務。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各部門、單位應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群眾的意見、建議或要求等,主動接受群眾的監督,認真做好信訪工作。
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校長任組長,黨委副書記、副校長、紀委書記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學校信訪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黨政辦公室,負責接收、接待屬于學校職權范圍內的來電、來函和來訪;協調、督促和檢查各學院、各部門信訪事項的落實。各學院、各部門為學校信訪二級接待單位,其黨政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信訪工作責任人,明確一名人員具體負責受理來信、來訪事宜。
第五條 學校信訪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各級信訪工作方針政策,向信訪人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等。
(二)協調全校信訪工作,登記、受理按規定和職權需由學校處理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涉及多部門的信訪事項。
(三)做好校領導接待日的安排工作,并向參與接待的校領導報告信訪動態和處理結果。
(四)接受上級信訪部門的工作指導,報告涉及學校安全穩定的信訪動態及信訪排查信息。
(五)承辦上級部門交辦的信訪事項并及時上報相關情況、材料。
(六)向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交辦工作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跟蹤、督辦、審核已受理的各類信訪事項。
(七)針對集中反映的信訪問題,提出調整政策、完善制度、改進工作的建議。
(八)做好信訪矛盾排查和調處工作,及時掌握學校信訪動態,針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提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和應急預案。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信訪工作的評價體系。
(十)負責上報各類信訪統計數據、材料等。
(十一)做好與信訪工作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學校各部門信訪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信訪工作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本部門信訪工作責任制。
(二)公開并暢通向本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信訪渠道。
(三)及時處理本部門職權范圍內、通過本部門信訪渠道收到的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等,做好告知和答復工作,妥善解決問題、就地化解矛盾,減少學校初次信訪事項。
(四)及時受理校領導、信訪辦交辦的信訪事項,答復信訪人;提交涉及多部門信訪事項、由信訪辦統一答復的回復意見;做好上級單位(部門)轉辦信訪事項的調查、處理和匯報工作。
(五)做好本部門信訪材料的整理和歸檔;研究分析本部門信訪、被投訴等情況,總結和改進管理工作存在的不足。
(六)做好信訪矛盾糾紛的定期排查、及時化解工作,并及時將排查結果上報學校信訪辦。
(七)信訪人走訪學校時,應根據信訪辦要求和通知及時派人趕到現場做解釋和疏導工作。
(八)與本部門信訪工作相關的其它工作。
第七條 信訪工作人員職責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刻苦鉆研業務。
(二)實事求是,堅持原則,廉潔自律,秉公辦事,盡職盡責。
(三)接待熱情,語言文明,傾聽認真,答復明確,處理及時。
(四)不得向被舉報人或被舉報部門或單位透漏信訪舉報人信息、舉報材料等。
(五)不得丟失、隱匿和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六)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露信訪工作秘密。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處理
第八條 學校設置專門的接待室、意見箱、電子信箱受理信訪事項。信訪辦公室指定專人代表學校受理信訪事項、接待信訪人。
第九條 學校設立校領導接待日,信訪辦公室負責校領導接待日程安排。由學校領導接待來訪師生員工,傾聽群眾意見和建議,處理群眾反映集中、涉及面廣或者各學院、各單位處理難度大的信訪事項。
第十條 群眾來訪接待處理
(一)熱情接待來訪人員,態度和藹、以禮相待。
(二)認真記錄來訪人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和所反映的問題,填寫《信訪件處理單》(見附件)。
(三)來訪人員所反映的事項能當面解決的要予以當面解決,不能當面解決的要耐心說明理由,隨后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信訪(含網上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
信訪事項按照“閱信→登記→處理→回復”的步驟,在規定時間內辦理。
(一)閱信。收到群眾來信,要當日拆封,認真閱讀,正確理解和掌握來信者意圖、要求及反映的情況。
(二)登記。逐項登記來信者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和反映的問題、要求等內容,并填寫《信訪件處理單》。
(三)處理。根據來信所反映問題的性質,由信訪辦主任根據事項情況直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呈請校領導批示。
(四)回復。群眾來信處理完畢后必須予以答復。信訪人姓名(名稱)、住址、聯系電話不清的除外。
第十二條 信訪事項的辦理期限
信訪事項不能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各級受理部門或單位對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盡早辦結。一般信訪事項,應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并將辦理結果報告信訪辦;情況復雜的疑難信訪事項說明情況后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60日。60日內仍難以辦結的,經學校主要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上級部門轉交學校處理的信訪事項,應按照上級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辦理。
第十三條 信訪事項的復查
信訪人對受理部門或單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信訪辦提出書面復查申請。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學校信訪工作部門不再受理。
第十四條 信訪材料的記錄與歸檔
信訪事項辦結后要記錄與整理歸檔,并及時移交檔案室保存。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條 信訪人,是指采用網上信訪信息系統、書信、電話、傳真、走訪、電子郵件、網貼等形式向學校反映情況和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學校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其他個人等。
第十六條 信訪人可以依法向學校提出信訪事項。
第十七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應到學校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第十八條 多人反映同一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或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對其主張的事由及請求,應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提倡實名信訪,反對冒名虛假信訪;提倡校本信訪,控制越級信訪,禁止非法上訪。
第二十條 信訪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信訪工作條例》等,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管理,不得損壞接待場所的公私財物,不得糾纏、侮辱、毆打、威脅接待人員等。信訪人不聽勸阻,干擾和影響學校正常秩序的,學校保衛處將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行政規定的,由學校保衛處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第二十一條 對于學校職責范圍以外的信訪事項,可建議信訪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政府機關提出。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或已經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程序的投訴請求學校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學校信訪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信
訪維穩工作應急預案
2.信訪件處理單
3.信訪工作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