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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管理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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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5年09月24日 編輯 :高靜靜

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和學校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號令)的有關要求,結合我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校各部門、各學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適用本規定。駐校的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規定的有關條目執行。

三條  學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應當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應當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  學校保衛處依法履行對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責,檢查、指導和監督各部門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各部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八條  學校法人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規和規章制度,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與學校各部門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七)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八)促進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協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十條  學校設立負責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為保衛處,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督檢查校內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并監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單位動用明火作業;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增強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對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

(八)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九)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

(十)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一)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各部門、各學院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及演練;

(四)定期進行防火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備消防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八)新建、擴建、改建及裝飾裝修工程報學校消防機構備案;

(九)按照規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十)學校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學生宿舍管理部門,除本規定第十一條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十三條  學校各部門、各學院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駐校內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是該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下列部門(部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

(一)學生宿舍、食堂(餐廳)、教學樓、體育場、文體館、報告廳、超市、賓館以及其他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網絡、廣播電臺等傳媒部門

(三)車庫、倉庫等部位;

(四)圖書館、展覽館、檔案館;

(五)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系統;

(六)易燃易爆等危險的儲存、使用部門;

(七)實訓室、計算機房、多媒體教室或配備有先進精密儀器設備的部位,監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學校保密要害部門及部位;

(九)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

(十)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部位。

重點部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咨詢等大型活動和展覽,主辦部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并經學校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依法應當報請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每年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七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學校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⒐ず螅ㄖこ痰挠嘘P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學校檔案機構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生產、經營、儲存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學生宿舍、教室和報告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  消防控制室為專門空間,不得挪作他用,學校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學校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單位和人員應當向學校消防機構申辦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管人員,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學校內出租房屋的,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出租方負責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學校授權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發生火災時,學校應當及時報警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學校應當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兩個小時內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較大以上火災同時報教育部。火災撲滅后,事故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并接受事故調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二十四條  學校及其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二十五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單位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消防安全檢查工作人員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七條  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十一)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學生宿舍、公共教室、實驗室等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第二十九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應當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條  學校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機構指出的各類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核查、消除。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第三十一條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部門應當及時向學校及相關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火災隱患尚未消除的,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對于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整改。

第三十二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等學校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學校應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單位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相應的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領導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學校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二)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三)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進入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六條  學校各部門、各學院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下列人員應當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六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八條  學校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組織機構:指揮協調組、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第七章  消防經費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二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滅火系統、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消防通訊系統、消防監控系統等消防設施。

第四十三條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顚S?,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消防經費。

第八章  獎懲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第四十六條  前款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學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或者發生重特大火災的,除依據消防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外,還應當取消其當年評優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由保衛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