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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管理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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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外籍教師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 :2024年09月14日 編輯 :黨輝

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外籍教師管理辦法(試行)

遼裝院發〔20193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籍教師(下稱外教)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專家局關于《高等學校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和外籍教師的辦法》(教外辦 462號),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外國文教專家工資和生活待遇管理辦法》(外專發247號)等相關文件,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外教管理工作應圍繞我校開放式、國際化的辦學方針,著力于重點專業、重點科研方向的建設和發展,不斷優化我校外教的數量和質量,以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促進教學科研水平的提升,提高學生外語水平,開拓學生國際化視野,營造國際化辦學氛圍為目標。

第三條 外教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以我為主,按需聘用,擇優選取,講求實效。

第二章 管理部門

第四條 外教管理工作歸口國際交流中心統一負責,具體職責如下:

(一)全面統籌外教管理工作,負責開展外教招聘,組織外教的應聘考核和合同簽訂,辦理外教來華手續,核定發放外教工資。

(二)負責對外教進行外事紀律教育,嚴格要求外教遵守中國法律、依法執教。

(三)維護外教的合法權益,確保外教在我校期間享有與國內教職工同等的權利。

(四)協調、考核各聘用單位、各相關職能部門對外教的聘用管理,確保我校外教聘用的效益。

第五條 外教的教學、科研、生活管理及福利發放由教務處、科研處、國際交流中心、財務處、后勤保障服務中心等部門配合完成。

第三章 聘用

第六條 聘用條件

年齡原則上在60歲以下,身體健康,無重大疾病史;無犯罪記錄和不良嗜好;專業類外教需具有專業碩士以上學位和相關工作經驗;語言類外教須具有碩士或學士以上學歷,優先考慮具有在中國從事教育工作或相關語言培訓工作經驗者。

第七條 聘用程序

(一)每年10月之前由各聘任單位將該年度外教需求計劃報國際交流中心,國際交流中心負責到各單位進行調研確認,經教務處、人事處審核,報校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國際交流中心會同人事處負責對外發布信息、物色人選。外教年度需求計劃,應包括如下幾方面:

1.聘請外教的崗位數量、崗位職責、業務水平要求(含資質、知識經驗結構等要求);

2.外教的工作任務(教學課程描述、教學時數、教學對象、科研任務及其他等);

(二)申請應聘外教需提供以下信息與資料:

1.個人履歷,含詳細的個人信息、聯系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

2.個人陳述,含應聘理由、工作設想等;

3.護照復印件,如有家屬隨行,須提供隨行家屬的護照復印件;

4.學歷或學位證復印件;

5.前任雇主的推薦信,說明雇主和應聘者的工作關系以及應聘者之前的工作內容和表現;雇主個人簡介;對已在華工作的外國文教專家,須提供原聘請單位出具的蓋有主管專家工作部門公章的推薦信;

6.其他備選資料:我國對外使、領館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證明;經我國對外使、領館簽發的無犯罪證明;個人保險單復印件;教師證書或有關專業技術證明。

(三)由國際交流中心通過資料審核、工作經歷調查、電話口試或視頻面試等形式,初選出符合應聘條件的遴選對象。

(四)由國際交流中心組織所在聘任單位、人事處、教務處等相關人員共同對符合應聘條件的遴選對象進行面談、電話口試、視頻面試、試講,出具綜合測評意見,并提出擬聘人選、工作任務和薪酬待遇的具體建議。

(五)由國際交流中心將最終聘任人選及方案上報校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后,即可協商簽訂合同和辦理聘任手續。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八條 我校實行合同工資制,具體工作任務以業務合同辦法的內容為準,外教的薪酬待遇以聘任合同中雙方協商而定的內容為準,我校將定期對外教進行工作考評,按時向考評合格者發放工資。

第九條 鼓勵符合聘任要求的外教長期在我校任教,根據其年度各項工作測評情況,酌情為在我校任教滿兩年以上的外教提高合同工資。

第十條 如外教自愿承擔超出合同所規定的工作量,其超過工作量部分的課時費,依據外教聘任合同中的具體內容執行。

第十一條 薪金自到職之日起至合同期滿之日止,按十二個月發放。聘期內最后一個月的工資,需在外教辦完離校手續,繳清各類費用之后發放,費用未繳清者,將從其該月工資扣除。

第十二條 外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辦法交納個人所得稅,繳納方式為按相關辦法由我校代扣。

第十三條 外教的住宿安排參見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辦法。

第十四條 為聘期1學年以上的外教(不含隨行家屬)在中國購買包括大病保險和住院保險在內的專項醫療保險;聘期不足1學年的外教,應在來華前自行購買境外醫療保險。

第十五條 聘期為1學年以上的外教,每學年合同期滿后我校為其(不含隨行家屬)提供一次所在國往返機票。

第十六條 聘期為1學年以上的外教可享有我工會會員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外教同時參加我校教工的學年綜合考核,考核優秀或為學校作出突出貢獻的外教,學校將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條 聘期為1學年以上的外教需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業務合同、管理合同。由國際交流中心負責組織外教合同的簽訂、存檔,并協調、監督合同內容的落實。

(一)聘用合同需使用國家外專局統一印制的框架性合同,由國際交流中心代表學校與受聘外教簽訂,內容需包括聘期、工資數、雙方基本職責、違約責任等。

(二)業務合同需根據本辦法第六章的內容,由聘用單位負責擬定并與受聘外教簽訂,內容需包括聘用雙方在業務方面的職責。

(三)管理合同需根據本辦法的主要內容,由國際交流中心負責擬定并與受聘外教簽訂,內容需包括外教應遵守的相關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業務合同和管理合同為我校實施外教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外教工作業務考核與綜合評定的參照標準。

第二十條 根據有關辦法外教聘用合同原則上一年一簽,一旦簽訂合同,聘用單位則應將其視為本單位員工予以管理,如發生違約應及時通報國際交流中心協調。

第六章 業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外教的業務管理由聘用單位指定分管領導負責,在日常管理上配備外教聯系人,在生活上配備學生助理,在業務上積極為外教尋找合作教師,努力為外教在教學、科研、生活、活動組織等方面提供幫助,并確保對外教做到“要求明確、管理有效、信息暢通、服務到位”。

第二十二條 聘用單位在與外教簽訂業務合同時需明確:一年期外教每學年需工作周數,工作內容需包括課堂教學(語言類:20課時/周,專業類:16課時/周)、課外活動(2課時/周)、學術講座(1次/學期)及參加聘任單位的工作討論和經驗交流。

第二十三條 聘用單位應根據外教的業務專長,組織外教參與教工培訓、業務咨詢、外事宣傳、文字編輯、雙語課程開發、外文網站建設、外語角活動、學生預約輔導、競賽指導等課外活動,并協助學校、聘用單位拓展對外合作交流。

第二十四條 聘用單位應充分挖掘外教的科研能力,鼓勵外教以聘用單位教工名義發表學術論文,協助外教申報科研課題,利用外教的資源開展學術科研交流合作。

(一)外教可申報校內科研課題和教研課題,參與重大科研項目(有特殊科研涉密安全要求的項目除外)。

(二)外教在完成合同內的教學科研任務外,同樣享受科研獎勵。

第二十五條 聘用單位應在外教上崗前負責向外教介紹本單位情況及明確具體業務要求,到崗后加強與外教本人的聯系溝通,定期組織工作交流。

(一)向外教說明聘任單位的人員組成、專業設置、科研工作、業務要求等情況;

(二)及時通知外教校歷安排、法定假日調休、課時安排、教室分布及學校相關信息;

(三)邀請和要求外教參加教學教研活動,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

(四)鼓勵外教與本單位教師、學生正常友好交往,積極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聘用單位應以開放式引導和規范化管理相結合,對外教進行教學管理。

(一)于每學期開學前向外教介紹所教授課專業的培養方案、課程體系,明確所開設課程的主要內容、教學目標、授課對象,提供教學大綱和計劃范本、必要的參考教材和教學用品。

(二)有效地組織外教與合作教師的教學合作,確保外教的教學有效地融入我校的教學體系,同時使合作教師的業務水平得到提高。

(三)鼓勵外教自主編制新教材和擬定教學大綱、教學計劃,但需在開課前要求外教進行提交,經審定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長期做好外教相關教學資料的收集、歸檔和利用,在充分吸收外教優質的教學經驗、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的基礎上,培育新課程或精品課程。

第二十七條 外教應認真履行教師職責,做好教學科研工作,接受學校和聘用單位組織的工作檢查和督導。

(一)外教需嚴格按照相關要求組織教學,認真備課,按時撰寫并提交教學大綱、教學計劃、教案及其他各類教學資料。

(二)鼓勵外教引進國外先進的教學經驗和教學方法,引進使用優質的外文資料,但不得以教學名義在課堂中傳授與教學無關的內容。

(三)加強學生考勤和課堂管理,認真布置并批閱作業,按要求完成相關命題、閱卷和成績登錄,充分完成課外活動的工作要求。

(四)注意儀容儀表,不遲到早退,不無故缺課。因病或事假要提前向聘任單位履行請假和調課手續。

(五)不得擅自承擔校外的兼職工作。如有需要,應向國際交流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保證兼職不影響在我校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國際交流中心應協同教務處、聘任單位對外教(含兼職外教)的業務表現進行多方面的檢查評估,并將各項結果作為外教繼聘、獎勵及提薪的主要參考依據。

(一)每學期由教務處、教學質量管理辦公室對外教進行與國內教師相同的教學檢查;由聘用單位組織同專業教師聽課評課和學生綜合測評,全面了解外教授課與學生學習情況,向外教進行情況分析和意見反饋;出具滿意度調查表、學生評教表、教學質量評價表、日常聽課記錄表、學生綜合測評表,報送國際交流中心。

(二)每學期由國際交流中心協同聘用單位對外教參加課外活動的情況,采用課外活動評估表進行認定登記,并進行相關調查評估。

(三)聘用單位應在外教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根據業務上的綜合表現,對其進行聘用效益評估,向國際交流中心填報效益評估表,給出續聘意見,對于外教在聘用期間做出顯著貢獻的,要寫出專題報告。

第七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二十九條 聘期一學年及以上的外教,由國際交流中心提前十五日提出申請,后勤保障服務中心統籌安排入住外教公寓。外教入住外教公寓時,由聘任單位派人協助外教辦理入住手續(領用公寓鑰匙、確認公寓用品清單等)。

(一)學校提供的外教公寓為一室住房,配備基本家具、空調(含取暖設備)、彩電、冰箱、洗衣機、電話、網絡、臥具等。若外教對外教公寓有其他要求,所產生的費用應以上述標準進行折算,超出部分由外教承擔。

(二)短期聘用的外教,確須安排住房的,由國際交流中心提前十五日提出申請,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后勤保障服務中心根源房源情況統籌安排。

第三十條 后勤保障服務中心應在外教入住前檢查、修護、完善外教公寓內應有的各類家具家電,做好入住前的衛生清潔。外教入住時,派人陪同講解和說明公寓設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外教離校時,派人檢查公寓內各項家具家電是否丟失或損壞。

第三十一條 外教入住公寓后如有維修要求或對服務、設施等不滿應向國際交流中心提出,由國際交流中心負責協調相關部門解決,聘用單位派人協助。

第三十二條 校內外教公寓的安全保障工作由安全保衛處負責,后勤保障服務中心、國際交流中心配合完成,需定期對校內外教宿舍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做好防火防盜及其他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條 外教入住公寓應遵守如下辦法:

(一)不得私下更換公寓,不得把公寓轉借或出租給他人。

(二)需保持公寓內環境衛生,公寓內設施不得隨意移動或損壞;如因個人照管失誤造成丟失或損毀,需照價賠償。

(三)外教合同期滿離院前, 聘用單位應派人協助其到繼續教育學院辦理退房手續(檢查設施、歸還鑰匙等)。

(四)應保持寓所安靜, 避免大聲喧嘩, 以免影響他人工作或休息;如因朋友聚會等造成嘈雜,請事先與協調好鄰居,團結鄰里,避免矛盾。

(五)為了保證外教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所有來訪人員正常會客時間為每天的8:00至20:00;來訪外國客人如需在此公寓內留宿(最長不超過一周),應向國際交流中心報告,經同意并按有關辦法辦理住宿登記手續后方能留宿;中國客人不能在外教宿舍留宿。

(六)注意防火防盜和謹防意外事故,如有情況發生,須立即向國際交流中心報告;重大事故,須及時報警。

第三十四條 外教到校后,聘用單位應派人協助外教辦理校內各類報到手續,熟悉校園環境和周邊生活環境。

第三十五條 國際交流中心和聘用單位應為外教組織相應的節慶活動和聯誼活動,邀請外教參加校內師生的各類文娛、體育活動,可根據外教的意愿,安排一些節假日參觀旅游活動,豐富外教的業余文化生活。

第八章 出入境管理

第三十六條 國際交流中心負責向上級有關部門辦理所有外教的報批手續。

(一)在外教與我校正式簽訂工作合同后,方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辦來華工作許可及被授權單位簽證通知書。

(二)外教入境到達學校7天內,必須前往當地派出所辦理外國人臨時登記。

(三)外教抵沈后,國際交流中心將為外教辦理工作簽證、健康證、保險等在華居留相關手續,所產生的手續費由學代為支付。

第三十七條 國際交流中心負責將外教的基本信息及出入境情況報送保衛處,由保衛處負責上報相關上級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外教在沈任教期間,如有離沈或出境旅游探親應經聘用單位同意后向國際交流中心提出申請,報告事由、去向和返回日期,經批準后辦理好調課手續,并于返回當日向國際交流中心和聘用單位報到。未經申請同意,擅自離沈外出者將視為違約處理。

第三十九條 外教與我校解除合同關系后(期滿無續聘或違約被終止),國際交流中心將收回其外國專家證,并要求外教配合提供護照,將其工作簽證和居留許可進行相應變更。

第四十條 外教應在與我校解除合同關系后的10日內離校,離校前應到校內相關部門辦理離校手續,退還外教公寓,繳清各類費用,歸還教材、圖書資料等。

第四十一條 外教應在我校為其離職辦理的簽證或居留許可的有效期內出境,逾期者將構成非法居留,需自行承擔出入境管理機構的相關處罰。

第四十二條 外教在我校離職后,如因需在國內其他單位任職,可向國際交流中心提供新的聘用證明,申請延期辦理或另行辦理簽證與居留許可變更。

第四十三條 外教如遺失護照、居留許可等證件,應及時向國際交流中心報告,再由國際交流中心協助本人補辦,費用自理。

第四十四條 學校為計劃內聘請的外教每學期提供一次抵沈、離沈時的接送服務。外教抵達及離任時由聘用單位派人接送,必要時國際交流中心可以協助。

第九章 綜合管理

第四十五條 外教上崗前需要接受國際交流中心和相關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主要內容為:

(一)中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如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宗教政策等;

(二)文化差異、地方風土人情、風俗習慣;

(三)學校基本辦學情況及校園教學生活基本相關信息;

(四)我校關于外教管理的相關辦法。

第四十六條 外教應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教育方針、政策及有關辦法,尊重我國人民的風俗習慣;不得在教學場所和其他公開場合,以任何形式宣傳宗教、發展教徒,不得以調查或其它的形式進行有煽動內容或危害我國安全內容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為了加強外教的身份認同管理,外教需按要求佩戴校徽和參加重大校級會議活動,使用統一標識的名片、校內郵箱、校內網絡平臺作為工作交流的工具和渠道。

第四十八條 外教除享受中國法定的節日休假,經聘任單位同意,還可向國際交流中心申請病假和事假,具體如下:

(一)外教請病假,應當憑學校指定醫院醫生的證明。在合同期一年(一學年)內,病假在三十天以內的,薪金照發;三十天以上,我院有權解除合同。    

(二)外教請事假經聘方同意,然后按日扣發薪金。在合同期一年(一學年)內,事假累計不得超過十天。連續事假不得超過三天。未經聘方同意擅離職守,曠職一天,扣發三天薪金:曠職三天的,按違反合同處理,須支付違約金,情節嚴重的,我校有權解除合同。

第四十九條 外教可以通過申請擔任小組長或兼職工作人員等形式參與我校的外教招聘管理、對外交流拓展、教學科研指導等方面工作,薪酬待遇另行商議。

第五十條 對于外教聘用和管理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通過各種方式予以補貼、表彰和獎勵。

(一)綜合表現突出的外教將授予“優秀外籍教師”稱號,并推薦參與學校優秀教師的評比,獲獎者將予以表彰及物質獎勵。

(二)外教聯系人、合作教師、學生助理可以分別申請減免工作量或超工作量補貼、勤工助學工資。

(三)評選外教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并予以表彰及物質獎勵。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與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下發和制定的各種文件和辦法不一致的地方,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下發和制定各種文件和辦法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國際交流中心。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