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港澳臺學生培養管理規定
遼裝院發〔2017〕48號
為了規范對港澳臺學生的管理工作,保證教育教學質量,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并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章 港澳臺學生招生管理與服務部門
第一條 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是學校港澳臺學生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校港澳臺學生的協調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港澳臺學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協同教務處、學生處、財務處、總務處、保衛處及各學院等做好招生、教育教學、學生管理以及其它相關工作。
第二條 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負責對港澳臺地區的招生工作,并在招收新生15天內將實際招生名單按規范格式匯總。
第三條 教務處、各學院負責港澳臺學生的日常教學以及教學計劃工作的調整。
第四條 學生處和各學院等相關部門負責港澳臺生的學籍管理、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鼓勵和提倡港澳臺學生參加學校的各項課堂教學和其他活動。每年9月新生入學注冊及7月學生畢業后,學生處負責將新生名單和畢業學生名單匯總到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港澳臺畢業生如在內地就業,有關工作由學校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財務處負責港澳臺學生學費、住宿費和其它代收費的收取。
第六條 各有關學院負責教學以及其它方面的管理工作,并于當年10月將本學期在校港澳臺學生的學籍異動、獎懲情況匯總到學生處,學生處經過審定后匯總到和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
第七條 總務處向港澳臺學生提供住宿服務以及相關服務。 保衛處負責港澳臺學生的戶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港澳臺學生行為規范
第八條 自覺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嚴格遵守校紀、校規,有良好的品德。
第九條 努力學習,認真完成學習任務。學習期間不從事傳教和經商活動以及任何與學生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動。
第十條 維護教學秩序,遵守學習紀律和考試紀律。
第十一條 尊重教師和學校的工作人員,同學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平等友好。
第十二條 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健康的文娛活動,增進身心健康。
第十三條 服飾整潔,講究衛生,舉止得體。
第十四條 愛護公共財物,保護公共設施,損壞公物要賠償。
第十五條 遵守和維護公共秩序,不酗酒、不賭博、不吸毒、不斗毆,不觀看和傳播反動、淫穢書刊和音像制品。未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內散發和張貼任何宣傳品,不得參與或組織任何非法集會、活動等。
第三章 收費辦法
第十六條 港澳臺學生在入學報到和注冊時,到校財務處繳納本學年的學費和住宿費。學習期限不滿一學期者,按半學年標準繳費;學習期限在一學期以上,一學年以下者,按一學年標準繳費。不按規定時間繳費者,不予注冊。繳費后一個月內申請退學者,可退學費(不含雜費、住宿費)的90%。因結業、休學、退學等原因離校時,按實際居住天數結算住宿費。
第十七條 港澳臺學生中途輟學、退學、或被開除學籍者,本學期學費不退;中途復學或入學者,須繳納本學期的全額學費。
第四章 入學與注冊
第十八條 港澳臺新生持有效旅行證件、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錄取通知書、一寸近照4張,在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到學校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報到,到財務處繳交學費和住宿費,到教務處注冊登記,到保衛處進行戶籍登記,到就讀學院報到。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須參加學校統一組織的體格檢查,凡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二十條 在校生于每學期開學前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學院注冊。未經請假而不按時到校者,以曠課論處,逾期兩周不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五章 學籍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有關部門按照學校統一的學籍管理規定對港澳臺學生施行學籍管理。
第二十二條 港澳臺學生可申請免修馬克思主義理論課、思想政治教育課和軍事教育課等。港澳臺學生畢業時應達到的最低總學分應是相當本專業規定的總學分減去可免修課程的學分。
第六章 醫療保健
第二十三條 港澳臺學生的體檢費、醫療費、保險費自理。
第二十四條 因違反校紀、校規、交通法規等造成的傷亡事故所需的有關費用,由肇事學生自理。
第七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五條 港澳臺學生宿舍原則上由學??倓仗幗y一安排在校內住宿。
第二十六條 保持宿舍整潔和安靜,房間不得轉借他人,禁止留宿外人。
第二十七條 宿舍設施均為配套使用,不得加工改裝或棄置門外;不得私配房門鑰匙及自行在房門上加鎖或換鎖。入學時辦好借用手續,畢業時向學??倓仗幑ぷ魅藛T清點并如數歸還。如有損壞或丟失,應照價賠償。
第二十八條 遵守防火規定,嚴防火災。釀成火災者,須賠償一切損失,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注意節約用電,遵守用電規定,超標用電者應按規定交納電費。
第三十條 港澳臺學生如從校內搬到校外居住,需向學生處提交校外住宿申請書、學生家長簽名同意書、本地房產證明或經中國公安部門認可的出租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經學生處同意并知會總務處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如果更新住房應按規定重新辦理有關手續并在一周內到學生處重新登記。否則,學校不予遷出,也不退住宿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