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赴臺交流學生暫行管理辦法
遼裝院發〔2017〕52號
為推動教育的國際化,提高人才培養質量,鼓勵和方便我校學生赴臺交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交流學生及交流
第一條 本規定之學生是指在校注冊、在校學習期間赴臺短期學習、交流的本校學生(高職高專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二條 本規定之交流是指學生按照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與臺灣相關大學所簽訂的校際交流協議,在規定學制內赴臺大學學習,方式主要是交流學習。
第二章 選拔條件
第三條 學生錄取采取學生自愿報名、公開選拔的方式,由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根據項目要求在學院推薦基礎上擇優確定交流學生名單。
第四條 學生必須品學兼優(未有考試作弊或其他違紀行為)、身心健康。
第五條 學生應具備相應的外語水平,具備在臺灣學習、生活的經濟能力。
第六條 學生應為在我校注冊學習的大二或大二以上年級,已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相應學分者。
第三章 手續辦理流程
第七條 學生根據網上報名通知要求填寫申請表,上交表格紙質版、電子版到所在學院綜合辦公室。
第八條 所在學院綜合辦公室匯總相關材料,根據申請人學習成績等進行排序推薦(排序推薦表需加蓋學院公章)。
第九條 根據臺灣相關高校提供的交換生名額及錄取要求,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參考學院推薦順序進行學生擬定錄取,并將擬定錄取結果通知到學生所在學院綜合辦,各學院綜合辦負責將錄取結果通知到學生本人(最終錄取結果以臺方高校通知為準)。
第十條 學生所在學院綜合辦公室指定一名專任教師作為項目組長,項目組長協助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項目負責人發放、收取相關資料、下達通知、辦理手續等。
第十一條 擬定錄取學生按照要求填寫赴臺申請電子表格、準備相關電子材料,并將材料紙質版、電子版交到本院項目組長處,項目組長負責本院材料審核。
第十二條 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負責將材料通過E-mail及郵寄方式發送到臺方高校,臺方學校根據申請人資料確定最終錄取名單并辦理入臺證。
第十三條 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負責將申請材料遞交至省臺辦申請赴臺批件(審批時間為一個月左右)。
第十四條 批件下達后,被錄取學生按照公安局“辦事流程”的指導,準備好辦理臺灣通行證所需相關文件。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負責預約時間并帶領被錄取學生赴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通行證手續。
第十五條 根據臺方所發選課通知,被錄取學生用指定賬戶(臺方高校發放)登錄選課,選課務必于臺方高校規定時限內完成。
第四章 赴臺事宜管理
第十六條 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負責確定擬定錄取學生名單,并向臺方高校推薦交流學生,協調和對外聯絡,并指導、協助學生辦理赴臺手續。
第十七條 學院負責交流學生的推薦與在臺期間的聯絡。學院指定帶隊老師代表學校負責學生赴臺、在臺及返校過程管理,每月一次匯總學生表現情況并交由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存檔。學院指定專業教師給予學生選課指導。
第十八條 按照“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原則,學生赴臺前須與學校簽訂《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在讀高職高專生自費出境留學協議書》。
第五章 學生赴臺留學守則
第十九條 學生在臺學習期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遵守學校與學生本人及家長簽訂的協議。
第二十條 學生在臺學習期間,應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和當地大學管理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及當地的風俗習慣,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禁止參加一切社會集會活動,禁止發布不當言論。學生因違反所在地法律、所在學校管理規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皆由其本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服從我校帶隊教師赴臺、在臺及返校過程管理,一切行動服從帶隊老師統一安排。出現任何情況,及時向帶隊老師匯報,由帶隊老師負責出面溝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赴臺學生要建立學團組織,學團組織接受帶隊教師的領導,并協助帶隊教師做好學生的日常管理工作,赴臺學生要自覺接受學團組織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臺學習期間,要認真完成學習任務,平均分不低于80分。學生要按時上課或參加其它學習環節,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有事要根據當地大學的相關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并同時向我校帶隊教師請假。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臺學習期間,若離開校區外出,必須事先向帶隊教師請假,同意后方可外出,回校后要及時向帶隊教師銷假。學生離開學校外出,必須兩人以上結伴同行(含兩人)。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擅自離校外出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五條 學生要按當地大學規定時間作息,晚上按時回宿舍休息。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在臺期間要增強安全意識,特別是要注意政治安全、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第二十七條 學生完成學習任務,要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按時返回學校,要認真總結在臺學習情況,寫出書面總結(不低于1500學習心得,在臺最后一周將電子版交給帶隊老師),同時到學院和教務部門辦理課程對接、置換等事項,做好下學期的選課工作。經所在學院同意后方可放假離校回家。
第二十八條 學生要按規定辦理相關保險。出現傷害事故按2002年教育部令第1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校與學生本人及家長所簽協議及有關保險規定處理。
第六章 學生的教學與學籍管理
第二十九條 赴臺學生須辦理休學保留學籍手續,未辦理手續者,按照學籍管理相關文件要求處理。
第三十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規定的在外時間,按期返校并辦理復學手續;未按期返校或按期返校而未辦理復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十一條 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負責接收臺方高校開具的成績單,并根據臺方高校意見出具準予學分互認文件,交由各學院教學秘書統一保管。各學院收到成績單及學分互認文件后,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統一辦理學生學分互認。
第三十二條 以下幾種情況,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不出具學分互認證明,學院不予學分互認:
A.平均分沒有達到80分的;
B.不遵守相關紀律及管理規定、不服從老師管理的;
C.赴臺報告不合格或是沒有上交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赴臺期間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相關費用的繳納應遵守學校的相關規定,解釋權在學校財務處。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負責解釋,如與學校文件沖突,參照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