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公務卡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遼開大字〔2023〕9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務支出管理,進一步推進公務卡制度改革,擴大公務卡使用范圍,切實減少公務支出中的現金提取和使用,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加強預算執行監控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關于印發遼寧省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財庫〔2008〕488號)、《關于實施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的通知》遼財庫(2012)6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章 性質和辦理范圍
第二條 公務卡,是指學校教職工持有、保管和使用的,以個人名義開立,主要用于日常公務支出和財務報銷業務的銀行貸記卡(信用卡)。公務卡實行“一人一卡”實名制,教職工個人為持卡人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條 公務卡使用銀聯標準信用卡,免費開卡、免收年費、免收掛失、補辦、到期換卡費用。
第四條 公務卡辦理的范圍為學校在職的教職員工。
第五條 學校在財政部門確定的公務卡發卡銀行(以下簡稱發卡行)范圍內,選擇中國建設銀行作為本單位公務卡發卡行。
第三章 開立程序、使用及管理
第六條 公務卡開立基本程序
(一)以部門為單位,如實填寫“公務卡申請登記表”,整理匯總后,交學校財務處。
(二)財務處對申請開卡教職工的相關資料進行確認并集中報送發卡行;發卡行按規定程序審核職工申請資料并辦理公務卡。
(三)發卡行審理后將公務卡和必要的相關資料發給教職工。教職工激活公務卡后,應及時到財務處辦理信息錄入,以便報銷時核對消費信息。
第七條 公務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務卡及密碼由個人保管,限本人使用,申請信用額度以銀行審批為準。
(二)公務卡僅限于辦理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持卡人在未辦理報銷手續之前,公務消費均屬個人行為,個人承擔由此導致的經濟、法律等全部責任。
(三)發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務卡對賬單(每月10號為對帳日),并按照與持卡人約定的方式,及時向持卡人提供消費支出、資金還款到賬和還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四章 結算范圍
第八條 各部門要嚴格執行《省直預算單位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凡納入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的公務支出,應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未按規定使用公務卡結算的,財務部門應拒絕當事人財務報銷申請。
第九條 日常經費支出中的辦公費、印刷費、咨詢費、手續費、水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等均應通過公務卡結算。
第十條 實行公務卡管理方式后,上述有關公務支出,均刷卡支付,學校財務處不再辦理對教職工個人的現金借款業務。
第十一條 不允許通過公務卡提取現金進行公務消費。因提取現金而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五章 結算報銷
第十二條 公務卡結算是指學校在職教職工在日常公務支出中先使用公務卡刷卡消費,于規定的期限內按現行財務制度進行財務報銷手續,財務人員審核后,由學校財務處通過財政授權支付方式,直接將報銷費用轉入個人公務卡進行還款的結算方式。
第十三條 使用公務卡結算,應嚴格按照現行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和報銷審批程序執行。
第十四條 持卡人因公務活動使用公務卡消費時,應取得本人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pos機小票)和相應的原始發票作為將來報銷依據。公務卡刷卡前一定要確認收款方是對公賬戶,且公務卡支付的收款戶名與發票銷售方名稱是否一致。
第十五條 因向供應商退貨等原因導致已報銷資金退回持卡人公務卡的,持卡人應積極告知并配合財務處,協助辦理資金退付手續(即將退款從公務卡原路退回財政系統)。
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下持卡人信用額度不能滿足公務消費時,持卡人可向學校分管校領導及財務處提出申請,由財務處協助解決(可向發卡行申請追加臨時授信額度)。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產生費用由持卡人個人承擔,不予報銷:
1. 報銷費用與提供的報銷憑證、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pos機小票)不符的;
2. 因持卡人個人原因,未能在公務卡免息期內(對帳前一日免息期為20天,對帳后一日免息期為50天)申請報銷,所造成的罰息和滯納金等相關費用;
3. 因持卡人個人保管不慎或遺失等原因,導致公務卡被盜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損失;
4. 其他不符合財務管理規定和要求或超出標準的消費。
第十八條 公務卡結算的報銷程序
(一)對于辦公費、差旅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等公務支出,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在公務卡信用額度內,先通過公務卡結算,并取得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和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pos機小票)。
(二)持卡人在公務消費后應盡快辦理財務報銷手續,必須在發卡行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整理所有公務消費合規的原始發票和本人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pos機小票),按學校財務報銷審批程序進行報銷。必要時,報銷人還需提供購物明細或消費清單。
(三)會計人員對持卡人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pos機小票)及報銷憑證等進行審核確認后予以報銷。不符合報銷的部分,視作個人消費款項,由持卡人自行償還。
第六章 持卡人職責
第十九條 公務卡實質上是個人在銀行辦理的貸記卡,涉及個人信譽資質高低,要本著誠實守信和對自己負責的態度,保管使用好公務卡。
第二十條 在發卡行規定的免息還款日前自行還款,承擔不及時和不完全還款的全部責任;因個人報銷不及時造成的罰息、滯納金等費用,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個人資信影響等責任由持卡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公務消費時要保留好個人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pos機小票)和相應發票等原始憑證,以備報銷使用。
第二十二條 公務卡及密碼由個人保管。如遇新增、調動、辭職、退休等影響公務卡使用的情況時,學校人事處要向財務處書面報告,財務處及時辦理公務卡的申領或停止使用等相關手續,并通知代理銀行及時維護公務卡信息。
第二十三條 對消費交易發生疑義,可按發卡行規定向發卡行提出交易查詢。
第二十四條 嚴禁持卡人違規使用公務卡、惡意支付或將非公務支出用于公務報銷,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負責,學校不承擔由此引發的任何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校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