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校屬企業管理辦法(試行)
遼開大字〔2024〕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校屬企業管理,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校屬企業健康、持續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屬企業是指由學校申請成立的,利用學校有形和無形資產以及其他學校資源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營業執照、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
第三條 學校對企業各種形式形成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應當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屬于國有資產。學校作為出資人,依法行使相應職權,享有相應權益,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校屬企業承擔有限責任,對校屬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學校支持校屬企業按政策規定創新體制機制,促進校屬企業可持續、良性發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設立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資產、財務、審計部門的校領導擔任,委員由國有資產管理處、人事處、財務處、審計處等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代表學校對校屬企業行使監管職責。依法制定或參與制定企業章程、選擇管理者和參與企業重大決策,指導和協調校屬企業的管理工作;
(二)代表學校監督各校屬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保障學校權益;
(三)檢查監督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審定學校與各校屬企業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負責組織實施校屬企業經營目標管理的考核與獎懲;
(六)審議校屬企業辦理變更、合并、分立或注銷等事宜;
(七)審議校屬企業管理層及有重要貢獻員工的獎勵方案。
第七條 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經營與日常管理
第八條 學校校屬企業產權歸學校所有。校屬企業應當接受學校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考核。校屬企業法定代表人及其領導班子成員由學校聘任,按照學校干部任免的相關規定執行。企業內設機構人員由企業自主聘任。
第九條 校屬企業實行全額成本核算,利用學校人員、有形或無形資產等資源,均采取有償使用的原則,按相關規定向學校上繳有償使用費。
第十條 校屬企業實行合同經營目標管理。各企業應制定年度經營目標、任期目標和長遠發展目標。企業法定代表人須與學校簽訂經營管理協議書,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對企業完成合同情況進行年度期滿考核。
第十一條 校屬企業必須嚴格遵守《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要求和學校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等,如實反映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校屬企業必須接受學校財務處和國有資產管理處的全面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校屬企業法定代表人對校屬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校屬企業法定代表人擁有企業章程和校辦企業管理委員會授權范圍內的職權,根據企業發展計劃和經營目標,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嚴格遵守各項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履行經營管理目標責任。
第十三條 校屬企業要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校屬企業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企業檔案專人負責,各類檔案及時歸檔。企業檔案包括管理檔案、人事檔案、財務檔案等。人事檔案、財務檔案等重要檔案要送交校檔案室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校屬企業(除企業經營業務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或保函、履約保證金或保函外)未經學校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同意,不得以任何名義對外以實物或者資金進行抵押、擔保,不得自行將企業資產出讓和買賣,不得向第三方借貸、炒股或進行其他風險投資。
第十六條 校屬企業在合同所賦予權限以外的任何重大決策,在事前向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報告,獲得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 校屬企業要嚴格規范使用校名校譽,有效保護學校知識產權,未經學校批準,一律不得冠用校名。
第十八條 校屬企業要始終加強黨的組織建設,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各項工作。校屬企業要按有關規定完善董事會、監事會制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選派按學校有關規定和學校干部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學校直接出資企業對外投資,為他人提供擔保,轉讓財產,進行捐贈等重大事項,須經企業內部審批程序和經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研究審議后,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和相關規定,提交學校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 學校直接出資企業要不斷完善校屬企業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各項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報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校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要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
第四章 校屬企業的變更與注銷
第二十二條 校屬企業辦理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合并、分立等變更,應當按照企業章程規定的職責權限提交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校屬企業具備法定解散條件的,應向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提出解散申請,并如實說明以下情況:
(一)企業解散的原因;
(二)企業現有在編人員狀況(編制、數量)及安置方案;
(三)企業現有資產狀況(包括債權債務情況);
(四)企業現有經營狀況(包括合同執行情況、有無經濟糾紛);
(五)其他應說明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校屬企業,學校有權責令其解散清算:
(一)連續三年以上經營虧損、資不抵債,或因其他原因確實難以續辦的;
(二)嚴重違法亂紀或存在其他問題,給國家、學校造成不良影響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長期無能力或不能按規定時間向學校上繳其資源占用費和分配利潤的;
(四)學校從校企整體發展規劃決定停辦或其他原因申請停辦的;
(五)出現法律法規及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 校屬企業的注銷,由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提出處理方案,報學校批準。
第二十六條 校屬企業解散應依法成立清算組,負責校屬企業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清算組應由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學校審計、財務、人事及相關處室共同組成。企業清算結束后,制作清算報告,報學校確認后,向工商、稅務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注銷手續。在未有審計結論之前,企業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要積極配合相關工作,經學校批準,方可調離原崗位。
第五章 人事與薪酬管理
第二十七條 校屬企業中學校事業編制人員的人事管理歸口學校人事處。在校屬企業工作的學校事業編制人員的工資調整,由學校按有關政策辦理并記入個人人事檔案。在校屬企業工作期間,其學校事業編制的身份不變,工資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發放。
第二十八條 校屬企業自主招聘的人員,其聘用、辭退以及內部工作崗位的調配,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由企業自行決定。自主招聘人員的工資、獎金、保險等均由企業自理。
第二十九條 校屬企業工資總額的發放須與企業實現的經濟效益、上繳利潤和資產保值、增值掛鉤,企業領導薪酬發放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體發放標準由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決定。
第六章 目標考核與收益分配
第三十條 校屬企業實行經營目標管理年度考核,由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負責考核。經營目標管理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的發展目標:企業經營的社會需求和市場占有情況,企業管理的規范化、信息化水平,企業對教學、科研工作的貢獻,企業的廉政和文化建設情況等。
(二)企業的質量目標:企業的品牌建設情況,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狀況,產品和服務的社會認可度,行業獲獎情況等。
(三)企業的效益目標:企業年度經營收入情況,實現利潤、上繳利潤指標的完成情況,財務預算執行情況,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對于校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的任期考察和年度考核,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校屬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校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學校按照管理權限,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黨紀、政紀和企業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校屬企業工作交接管理
第三十四條 校屬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因離任或任期屆滿等原因發生崗位變動時,應當在保證企業正常經營的前提下,辦理相關交接手續。特殊情況下,交接工作不能按常規辦法進行時,為保證企業資產不流失,國有資產管理處可報請主管校長批準,會同相關部門聯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對直接出資企業通過核定企業的經營指標、監督企業日常經營狀況、考核企業年度經營效益等方式進行監督。直接出資企業須每半年向校屬企業管理委員會報告財務狀況、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狀況。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校屬企業進行財務檢查或專項審計。學校直接出資企業的下屬全資、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任期屆滿或中途離任,須對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對于違反國有資產和校屬企業管理有關規定,造成學校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人員,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與有關國家和上級部門政策、法律、法規等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和上級部門文件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有資產管理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遼寧廣播電視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校屬企業管理辦法(試行)》(遼電大字〔2020〕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