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合同編號:
職業學校學生崗位實習三方協議
(示范文本)
年 月
說 明
為指導和規范職業學校學生崗位實習工作,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維護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2021年修訂)等相關法律法規,教育部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職業學校學生崗位實習三方協議(示范文本)》(以下簡稱《三方協議》)。為了便于協議當事人使用《三方協議》,現就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1.本協議文本為非強制性使用的示范文本,使用人(當事人)可在符合法律法規、單位規章制度等前提下,遵照《三方協議》訂立具體協議,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2.《三方協議》適用于按人才培養方案要求需進行崗位實習的職業學校學生。
3.《三方協議》中有橫線的地方,當事人應針對相應的條款進行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不作約定時,則填寫“無”或劃“/”。
4.各協議當事人可針對《三方協議》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在協議最后的空白行中進行補充約定,也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
名詞術語解釋
1.職業學校學生:指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的中職學校、高職專科學校、高職本科學校學生。
2.實習單位:指符合條件的企(事)業等單位;建在校內或園區的生產性實訓基地、廠中校、校中廠、虛擬仿真實訓基地等,依照法律規定成立或登記取得法人、非法人組織資格的單位。
3.學生實習:指職業學校學生按照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由職業學校安排或者經職業學校批準自行到企(事)業等單位進行職業道德和技術技能培養的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包括認識實習和崗位實習。
4.崗位實習:指具備一定實踐崗位工作能力的學生,在專業人員指導下,輔助或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
5.實習項目:指職業學校人才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崗位實習項目,由職業學校填寫。
6.實習崗位:指職業學校學生參加崗位實習的崗位類別或具體工作崗位,由實習單位填寫。
7.實習時間:學生在實習單位的崗位實習根據專業培養需要一般為6個月,具體實習時間由職業學校根據人才培養方案安排。
8.就餐條件:指崗位實習學生的就餐地點、頻次及相關費用等。
9.住宿條件:指崗位實習學生的住宿地點、住宿房間分配情況、住宿房間基礎設施條件及相關費用等。
10.實習指導教師:指職業學校負責指導、管理學生崗位實習的教師。
11.實習指導人員:指實習單位負責指導學生崗位實習的專門人員。
12.專業對口:指學生實習崗位與職業教育專業目錄中專業對應的職業(工種)相符。
13.實習責任保險:指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為參加實習的學生投保的責任保險,主要保障學生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因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險人疏忽或過失等造成的學生人身傷亡,被保險人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