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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管理類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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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開放大學教材征訂發行工作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4年09月15日 編輯 :黨輝

遼寧開放大學教材征訂發行工作管理辦法

遼開大字〔2024〕3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根據省教育廳印發的《遼寧省職業院校教材管理實施細則》《遼寧省普通高等學校教材管理實施細則》《國家開放大學教材管理辦法》《國家開放大學課程學習資源配置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結合遼寧開放大學實際制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材指開放教育文字主教材和作為教學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資料(含配套的音頻、視頻資源及學習指導書、實驗手冊、形成性考核冊、期末復習指導等教輔材料)

第三條 教務處負責開放教育教材管理工作,包括教材使用計劃、教材選用、征訂、發行和管理等,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全省各辦學單位要在省校的統一組織下進行教材征訂發行工作,各種辦學形式紙質教材(包括教師用書和學生文字教材、作業冊、輔導資料等)的選用、征訂、發行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人員

第四條 省校成立教材管理工作專班,加強對全省各辦學單位教材管理工作的組織與領導。專班由省校相關部門和各辦學單位的分管校領導組成,定期召開專班工作會議,重點加強意識形態工作,嚴把教材政治關,研究解決教材征訂發行及管理方面的問題,保證教材征訂率,監控教材到位率,提高教材使用率。

第五條 省校及全省各辦學單位均須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教材管理人員,負責教材征訂、統計、接收、發放、結算等管理工作。要求政治立場堅定、個人素質好、責任心強、熟悉教材及相應的教學教務工作,要保證人員穩定和工作的連續性。省校要定期召開全省教材工作會,總結工作,交流經驗,表彰先進,通報問題,組織培訓等,不斷提高教材工作水平。

第三章  教材選用審核

第六條 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放教育省考試課程選用的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正確政治導向。

第七條  教材選用堅持“凡選必審”原則。教材選用必須經過審核。其中中央考試課程教材版本須由國家開放大學統一指定;省考試課程教材版本由省校教學團隊組織課程責任人按照要求指定。

第八條  各辦學單位每學期所選的教材版本必須與國家開放大學和省校教學團隊指定的教材版本保持一致,必須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符合我校的辦學層次和專業規則要求。同一門課程必須使用統一的教材版本。

第九條  各辦學單位的教學團隊是教材選用推薦單位,課程責任教師是教材選用的第一責任人,各辦學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選用的教材負責,教材工作委員會對選用教材最終負責。

第十條 省考試課程教材版本于每年6月和12月由省校教務處下發通知進行選用審核,省校教學團隊組織課程負責人按照文件要求指定教材,確認簽字,經教學團隊所屬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教務處審核批準。每學期的教材版本一經確定后不得隨意變動,因特殊情況必須變動時,課程負責人須于教材版本認定時提出教材使用調整申請,經課程負責人和教學團隊所屬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教務處審核。

詳見《遼寧開放大學 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教材工作管理辦法》。

第四章  教材配置管理

第十一條 省校教務處根據國家開放大學課程學習資源使用計劃和省考試課程教材版本選用審核結果,向各辦學單位發布開放教育教材征訂通知,進行教材征訂工作。各辦學單位要在省校統一組織下進行教材征訂工作,以開課學期為周期,保證學生“人人有書”教材應在學生上課前100%到位,各辦學單位應及時安排人員接收教材,確保“課前到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訂購、發行或向學生推銷教材,不得跨學期訂購教材。

第十二條  各辦學單位應以省校教務處每學期下發的教材使用計劃為依據,結合在校生和新生在本單位開設的專業,按教材征訂通知規定的時間及時、準確提交訂單。具體時間:

老生教材征訂時間:春季學期為12月中下旬,秋季學期為6月中下旬。

新生教材征訂時間:原則上在當季招生截止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訂時間在新生教材征訂截止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 各辦學單位須嚴格核對教材訂單中的專業、課程名稱、課程性質、教材相關信息等,并填寫訂購數量,不得自行改動模板格式,按規定時間上報省校教務處。形成性考核冊和期末復習指導可根據需要征訂。

第十四條 教師用書征訂管理。為規范教師用書行為,避免浪費,開放教育教師用書每門課程征訂的數量不得超過2本,課程負責教師1本,教學團隊留存1本。教材版本不變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再征訂。

第五章  教材采購發行管理

第十五條 根據國家對教材管理的相關規定,省校對全省各辦學單位征訂的教材實行公開招標、統一采購。招投標工作由省校統一組織,嚴格按照招投標文件程序確定中標單位,并與之簽訂《教材采購合同》;省校教務處要加強對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管,確保中標單位按合同履行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 根據《教材采購合同》規定,開放教育教材由中標單位送貨到門,各辦學單位接收教材時須及時對教材進行清點并簽字驗收。發現錯發、漏發、質量問題(如缺頁、裝訂錯誤等)等情況須在接到教材7日之內提出更換,逾期則視為驗收合格,原則上不予更換,相關責任由各單位自負。

第六章  退訂管理

第十七條 各辦學單位已領取的教材原則上不予退換。因專業計劃調整或學生退學、轉專業等情況,在教材保存完好的前提下,各辦學單位可在規定的時間段內,提出退訂申請,辦理退訂手續退訂率不得超出征訂教材數量的2%。

第十八條 按照每學期省校教務發布退訂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退訂。各辦學單位要嚴格遵守退訂時間,逾期省校不再辦理退訂手續。

第十九條 以下情況不予辦理退訂:

1.當季補訂教材;

2.非本學期訂購的教材;

3.當季使用過的教材或有污損的教材;

4.形成性考核冊、期末復習指導;

5.其他不符合退訂條件的情形(如超過規定的退訂時間等)。

第二十條 辦理退訂流程

1.每學期教材征訂發行工作結束后,省校教務處將向各辦學單位發布退訂通知。

2.各辦學單位收到退訂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將退訂發到省校教務處指定的退訂地點,退訂時需要隨書提供紙質版退訂明細(教材名稱、數量、碼洋、退訂原因等)。

第七章  教材款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教材款為專項款項,按國家有關規定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各辦學單位須保證教材款專款專用,除正常的教材款外,不得以教材名義向學生另收現金。教材款須及時結算,確保教材組織工作正常運轉。

第二十二條 省校教務處在每學期完成教材、教輔發放工作后,形成各辦學單位教材款對賬單并發布教材款結算通知。

第二十三條 各辦學單位在收到結算通知和教材款對賬單后要及時進行核定、確認應付教材款金額,并按照省校要求的時間將教材款匯至省校指定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財經紀律截留、私存、拖欠教材款項,因截留、私存、拖欠教材款等引發的法律責任由相關單位自負。

第二十四條 教材款結算工作時間為每學期自發布結算通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財政不自主的單位可再順延15個工作日),省校教務處教材建設與發行科應及時與供書商接洽、對賬,做到往來賬目清楚,核對無誤后按合同規定付款。

第八章  考核與評價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校建立教材征訂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加強對各辦學單位教材征訂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督辦將教材配置(征訂率和課前到位率)、退訂和結算等工作作為落實教學過程的重要考核內容。對于教材工作落實較好的單位,省校將給予適當獎勵,同時列入評先選優條件;對于教材工作環節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單位和人員在系統內進行通報,對存在違規情況的有關責任人,視情節嚴重程度和所造成的影響,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建立年會制度。每年組織召開全省開放大學體系教材工作會議,總結教材工作,交流經驗,通報問題,布置下一年度教材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教材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校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