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試行)
遼開大字〔2023〕11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促進我校教職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及學校科技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權、商標權;
(二)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三)著作權;
(四)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依法經過合同約定由學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識產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校本部師生(包括聘用合同制人員)。
第二章 知識產權歸屬
第四條 我校師生員工(包括聘用合同制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為職務發明創造:
(一)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安排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四)主要利用單位的(以及利用單位的名義籌集或獲得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實驗條件、場地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第五條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專利權被依法授予后歸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所有;職務發明創造過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資料、程序等技術秘密歸學校所有。
第六條 由學校主持、代表學校意志創作、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作品,著作權由學校享有。
第七條 為完成學校任務,或主要利用學校物質條件完成的作品為職務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等其他權利由學校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學校的物質技術條件創造,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說明、計算機軟件、電路圖、地圖等實物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學校享有的職務作品。
除上述情況外,著作權由完成者享有,學校在其業務范圍內對職務作品享有優先使用權。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學校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學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八條 出國訪問、進修、留學及開展項目合作研究的人員,對其在校已進行研究,而在國外可能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可能獲得的知識產權權益,出國之前應與學校簽訂協議,確定其發明創造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歸屬。
第九條 在我校學習、進修或者開展項目合作研究的人員,在校期間參與導師承擔的研究課題或者承擔學校任務完成的發明創造及其技術成果,除另有協議約定外,歸我校享有或所有。
第十條 對于以市場委托的方式取得的橫向項目,可約定其成果權歸屬科技人員所有;對于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新增職務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成果轉化效率原則,學校與科技人員共同申請知識產權,賦予科技人員成果所有權。
第三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十一條 科研處負責知識產權的合同管理、申報確認、備案工作。二級學院負責知識產權申報前的審核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與外單位或者個人合作進行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知識產權的歸屬等內容。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進行過程中或完成后,在以論文和專著、學術交流、展覽會等形式將成果公開之前,課題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必須分析其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研究是否需要申報專利,對需要申報專利的項目,應及時提出申請,在專利申請之前不得將發明內容公開。
第十四條 對不宜申請專利、未辦理軟件登記、屬于本校或本校負有保密責任的技術秘密(包括我校各種軟件平臺的技術秘密)和信息,有關單位或課題組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有關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未經學校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開。
第十五條 退休、調離、辭職的教職工,在本校學習、進修、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兼職研究人員,學生和臨時聘用人員,離校前需將在我校從事職務發明創造的尚未公開的或涉及技術秘密的資料、圖紙、計算機軟件等交回課題組,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公開、泄漏、使用、許可使用或轉讓,并有責任保護學校的知識產權。
第十六條 教職工對外進行知識產權轉讓或者許可使用前,應當經科研處審核后報學校批準。
第十七條 學校的教職工和學生申請專利、登記計算機軟件時,經確認屬于非職務申請的,學校出具證明,知識產權歸申請者所有。
第十八條 對違反相關規定者將依法、依規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 相關知識產權申請與資助、獎勵
第十九條 我校師生申請專利且以學校為專利所有權人的,或個人出版學術著作的,不論其是否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作品,均須事先填寫申請表,報其專業技術領域所屬的二級學院,二級學院應組織2—3名同行高級職稱專家審核,通過后提交科研處,經科研處同意并備案后方可申報或出版(專利等知識產權申報方向原則上要求與申報人專業或本職工作相關,專利等應具有轉讓和產業化前景)。未經過以上申報程序的,學校在進行科研成果資助、獎勵和核算個人科研業績時均不予認定。
第二十條 在承擔學校工作任務、以學校工作人員身份承擔的科研項目中產生的職務知識產權成果,其申報費可在任務費、科研項目費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成果,可依照學校科研成果資助及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無轉化前景的職務知識產權成果,專利年費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的技術轉讓依照學校知識產權成果轉化辦法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附件:1.知識產權申報流程圖
2.知識產權申報申請表
3.知識產權申報審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