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學生科技活動管理辦法
遼開大字〔2023〕10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生科技活動是提高我校學生科研素養,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創業精神和實踐能力的一個重要載體,是我校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我校學生科技活動主要通過“學生科技活動小組”的形式實施,遵循創新型人才培養規律,實行點面結合,將基本技能訓練、綜合能力訓練和創新創業實踐相結合。
第二條 學生科技活動小組的建設宗旨是:構建科研創新教育平臺,構筑我校科研創新體系,使學生在學習階段就得到科研項目的訓練和科研素養的培養,積極倡導和鼓勵學生自主性學習和研究性學習,強化學生創新精神、挑戰意識和團隊合作意識的教育,進一步推動我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三大功能的發展,形成多樣化的創新人才培養體系。
第三條 學校倡導、支持學生科技活動,設立學生科技活動資助、獎勵專項資金,支持學生科技活動的開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校科研處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學生科技活動小組的政策措施,審查經費使用情況;組織學生科技活動的考核、評優;協調組織學生參與教師的科研課題。
第五條 指導教師所在學院負責學生科技活動小組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教師負責組織開展小組的日常活動。如有需要,指導教師可向所在學院申請專人協助。
第三章 申報與成立
第六條 我校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教職員工均可申報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科技活動小組指導教師。申報指導教師,須在規定申報時期內向所在部門提交完整的申報材料。各部門根據本管理辦法對指導教師的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并給出評價,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后,向科研處擇優推薦。
第七條 指導教師必須帶領與本人專業或從事工作相關的學生科技活動小組。
第八條 學生科技活動小組成員的組成,應注重學生的層次遞進與團隊項目的延續性,推薦高年級、低年級組合,并鼓勵高年級同學承擔低年級同學相應科技活動與創新實踐的指導;根據學生科技活動小組的特點與要求,學生可來自不同學院、不同專業。
第九條 學生科技活動小組通過指導教師申請,經所在部門推薦,由科研處結合學校專業建設情況確定成立。學生可向指導教師申請加入學生科技活動小組。同時,學生也可自行結成活動小組,向所在學院申請,由學院委派指導教師。每名教師只可作為一個學生科技活動小組的指導教師。每一個小組學生總人數原則上不低于5人,在保證活動質量的前提下,鼓勵多吸引學生參加。
第四章 經費資助與管理
第十條 科研處依據學校預算,結合各學生科技活動小組上年度考核結果、活動主題、小組人數等因素,綜合統籌分配小組年度活動經費(以下簡稱經費)。
依照上年度考核結果、活動主題,對考核為優秀的小組給予5000-8000元的經費支持;對考核為良好的小組給予3000-5000元的經費支持;對考核為合格的小組給予1000-3000元的經費支持;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小組,不給予經費支持。
第十一條 給予學生科技活動小組經費的預算、使用及結算由指導教師負責;經費的使用與管理參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進行。
科研處在學校制定的學生科技活動總預算金額中提取不超過5%作為管理費用。管理費用于表彰等工作的證書、獎牌、材料制作,以及在學生科技活動管理工作中的交通費、宣傳費等。
以下情況所產生的參賽費、報名費、差旅費等費用,由其他預算中支出:參加省級或國家級大學生專業學術科技競賽(如數學建模、電子設計、機器人、機械創新設計、電腦網絡設計等大賽)、“挑戰杯”中國大學生創業計劃大賽、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等。
第十二條 學生科技活動小組經批準后,經費原則上實行一次性資金扶持,由學校專項經費支出。
第十三條 經評審通過成立的學生科技活動小組,科研處發放《預算本》,財務處編號后使用。
第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四條 科研處負責定期組織專家和管理人員對學生科技活動進行考核,考核一般分為:前期考核、中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目的是督促學生科技活動按計劃開展,對于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
科技小組活動項目必須按照注冊時提交的活動計劃進行,主要考核項目為活動的實施條件、活動規模、活動階段性成果或目標及活動的最終成果是否符合活動計劃。
第十五條 前期考核主要考核活動的開展實施狀況,依照提交的活動計劃,檢查科技活動小組的實施條件、活動規模。學生科技活動小組的實際指導教師應與申報材料一致,不得更換。
第十六條 中期考核主要考核活動的階段性成果或目標。中級檢查的結果記入活動驗收的總評。
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由科研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鑒定。根據活動的進行情況、完成情況、成果價值,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與不合格四種。
第十八條 科研處結合考核結果對本年度的學生科技活動小組進行表獎,并分別授予“學生科技活動優秀指導教師”和“學生科技活動標兵”稱號。
第十九條 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科技活動小組的考核周期,一般為一年,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二十條 “學生科技活動小組”經評審成立后,在第一個考核周期內,完成以下七項任務中的任意一項的,該小組經申請可作為常設小組:
1.參加一項省級或國家級大學生專業學術科技競賽(如數學建模、電子設計、機器人、機械創新設計、電腦網絡設計等大賽)并獲獎;
2.以學生為發明人,申請專利;
3.完成一項橫向科研項目(或完成一項科技成果推廣及取得的相關經濟效益);
4.研制一套實驗儀器或開發設計一組自主實驗內容,用于實驗教學;
5.構思一個探索性研究項目,撰寫出研究報告或調研報告,并通過專家組答辯;
6.申報并完成省級及以上大學生科技創新創業項目一個;
7.以學生為第一作者公開發表與項目相關的論文。
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科技活動中產生的“學生科技活動標兵”“學生科技活動優秀指導教師”的獎勵隨學校的科研獎勵工作進行,按照《科技活動資助及獎勵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教師指導學生科技活動的工作業績,可作為職稱評定、評優、工作業績考核等方面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 “優秀學生科技活動指導教師”在評選“科研導師”“技能導師”時優先考慮。
第二十四條 指導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學生科技活動指導小組的指導教師:
1.中期檢查時小組活動尚未開展、實施條件或活動規模未達到活動計劃要求,一個月整改到期后仍未達到要求;
2.學生科技活動小組年終檢查為不合格,取消其指導教師資格,下一年度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五條 指導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得再次申報學生科技活動指導小組的指導教師,并交相關部門處理:
1.以活動需要的名義向學生收取費用,向學生索要財物的;
2.以指導教師名義安排學生從事與科技活動無關的其他事務的(列在小組活動計劃內的除外);
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學校相關制度的;
4.取得成果經核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
其中,1、2項交由指導教師所在學院處理,并報學校紀委;3項交由校辦處理;4項交由學術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科技活動經費專款專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不同情況分別做出終止或收回撥款等處罰,如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和損失的,指導教師在年度部門、教師業務考核中將降檔一級。
1.無客觀原因,擅自中止項目工作的;
2.將科技經費挪作他用的,不能說明其合理性的;
3.科研成果有明顯剽竊他人成果或明顯抄襲行為,給學校造成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4.其他違反國家法規和學校制度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