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科研項目經費績效支出管理方法
遼開大字〔2021〕63號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關于改進和完善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遼委辦發〔2017〕5號) 、《關于貫徹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實施意見》(遼委辦發〔2017〕25號)、《遼寧省財政科研基金項目管理辦法》《遼寧省財政科研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遼寧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及我校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縱向科研項目、橫向科研項目,不適用于校本研究項目。
第三條 科研項目經費間接費用納入相關項目經費預算,提取比例按照上級相關要求或我校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第四條 科研項目經費間接費用中的績效支出占間接費用的比例不設限制。
第五條 項目組負責人在向學校科研部門提交相關結題材料之后、結題證書發放之前,可以發放績效支出經費的1/2及以下;其余部分須在項目取得結題證書后3個月內發放完畢。
第六條 科研項目經費績效支出的發放對象為項目組的我校在職科研人員,該成員須真正參與項目的實際研究工作,并對項目研究做出了具體貢獻。
第七條 科研項目績效支出發放對象以項目原始申報書列明的項目組成員為準;涉及項目組成員調整的須由項目負責人另行申請、經科研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列入發放對象。未明確項目組成員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按照參與項目研究的實際成員確定。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在前述規定范圍內自主決定科研項目績效支出發放人員和具體額度,并應當向勇于創新、績效突出的人員傾斜。
第九條 科研項目績效支出具體要求及流程,根據學校財務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科研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