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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管理類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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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

發布時間 :2025年04月08日 編輯 :高靜靜

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實施細則(2025年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術行為,維護學術誠信,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學術不端行為,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號)、《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科技部令第19號)、《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則(試行)》(國科發監〔2019〕323號)和《教育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科研誠信建設和學術不端治理的指導意見》(教科信〔2024〕2號)、《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科信〔2024〕3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我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應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是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主體,學校將建設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建立由組織人事、教學科研、學生管理、紀檢監察等職能部門協調聯動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

第五條 充分發揮校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方面的作用,具體履行預防、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等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常態化的科研誠信自查自糾機制,加強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的協調配合、結果互認、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六條 認真執行學風建設機構、學術規范制度和學術不端行為查處機制“三落實、三公開”的要求,在校園網開設學風建設專欄,公布學風建設年度報告,公開學術不端行為調查處理結果。

第二章  教育與預防

第一節  教育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及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制度,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第八條 建立學術規范教育制度,將學術規范和學術誠信教育內容,作為教師入職培訓和學生入學教育的必要內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

教師對其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學生公開發表學術成果、論文的研究和撰寫過程是否符合學術規范、學術誠信要求,應當進行指導、審核。

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學生在科研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第二節  預防

第九條 建立學術成果登記備案機制和學術成果發表誠信承諾制度。積極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所涉及內容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范監督機制。

第十條 建立學術期刊預警(黑名單)制度,對在學術期刊預警名單(黑名單)內期刊上發表論文的科研人員進行及時警示提醒。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內保存研究的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程序,結合學科特點,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 遵循學術研究規律,建立科學的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標準、辦法。推行代表作制,“破五維”和“立新標”有機結合,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潛心研究,形成具有創新性、獨創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教學、科研人員科研誠信檔案,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職務晉升、人才計劃、評優獎勵等中強化科研誠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一節  受理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科研處)負責受理對本校教工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同時指定專人負責學術誠信和學術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咨詢、受理、調查等工作。

第十五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原則上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一般不受理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學校將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六條  下列舉報,不予受理

(一)舉報內容不屬于學術不端和科研違規行為的;

(二)沒有明確的證據和可查線索的;

(三)對同一對象重復舉報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四)已經做出生效處理決定且無新的證據、線索的。

第十七條 針對媒體、期刊或出版單位等主動披露涉及我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線索,學校相關職能部門主動收集、整理相關材料,在初步審查的基礎上,認為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提交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科研處)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會在15個工作日做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或轉來線索的單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科研處)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將提報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就舉報內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最終做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可以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應當進入正式調查。

第二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決定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舉報人。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計劃、社科項目、科研獎勵、人才稱號等),可以同時通知項目資助方。

第二十一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應自決定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因特別重大復雜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仍不能完成調查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可延長調查期限,延長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對于上級部門移送的線索,學校會按照上級部門的時間要求完成調查處理,有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完成的,應及時向上級部門書面報告情況,經批準后延長調查期限。

第二節  調查

第二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組成調查組,負責對被舉報行為進行調查。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簡單的被舉報行為,也可以采用簡易調查程序,具體辦法由校學術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三條 調查應包括事實調查和學術評議。事實調查由學校組織對相關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對相關原始實驗數據、協議、發票等證明材料和研究過程、獲利情況等進行核查驗證。學術評議由學術委員會或根據需要組成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對涉及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專家組成員根據需要可由相關領域的同行科技專家、管理專家、科研誠信專家、科技倫理專家等組成,必要時包括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指派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四條 調查人員可按規定和程序調閱、摘抄、復印相關資料,現場察看相關實驗室等研究場地、設備等。調閱、摘抄、復印相關資料應書面記錄,由調查人員和資料、設備管理人在調閱單和摘抄復印材料上簽字確認,調閱的原件在調查處理完成后退還管理人。

第二十五條 調查中應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需要與被調查人、證人等談話的,參與談話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談話內容應書面記錄,并經談話人和談話對象簽字確認,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錄音、錄像??筛鶕枰笈e報人補充提供材料,必要時可開展重復實驗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測試、評估或評價,經舉報人同意可組織舉報人與被調查人就有關學術問題當面質證。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二十六條 調查中發現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涉嫌從事論文及其實驗研究數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的買賣、代寫、代投服務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報主管部門和當地科技行政部門。

第二十七條 調查中發現關鍵信息不充分或暫不具備調查條件的,可經單位相關負責人批準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后,應及時恢復調查,中止的時間不計入調查時限。出現知識產權等爭議引發法律糾紛的,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后重啟調查。調查期間被調查人死亡的,終止對其調查,但不影響對涉及的其他被調查人的調查。

第二十八條 調查組應在30日內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初步調查的內容和結論做出書面調查報告,提交校學術委員會。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別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有特殊情況的,調查組可向校學術委員會申請延長調查時間,并提出延長調查時間的書面申請。

第四章 認定與處理

第一節  認定

第二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應當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的應當聽取調查組的匯報。校學術委員會可以召開全體會議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做出認定結論,并給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條 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或科技人員的違規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項目申請書;

(二)編造研究過程、偽造研究成果,買賣實驗研究數據,偽造、篡改實驗研究數據、圖表、結論、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等;

(三)買賣、代寫、代投論文或項目申報驗收材料等,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

(四)以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等弄虛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科研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

(五)以弄虛作假方式獲得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或偽造、篡改科技倫理審查批準文件等;

(六)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七)重復發表,引用與論文內容無關的文獻,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獻等違反學術出版規范的行為;

(八)其他根據高等學?;蛘哂嘘P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二節  處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

(一)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撤銷學術獎勵、榮譽稱號,并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

(三)警告、記過;

(四)暫停財政資助科技項目和科研活動,限期整改;

(五)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

(六)開除或解聘;

(七)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號等利益的,學校應當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可以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指導教師對被認定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下列處分或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暫停指導教師資格;

(三)取消指導教師資格;

(四)警告、記過、降級、撤職、開除等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說明以下內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 處理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拒絕簽收或無法送達的,學校在校園網上公告處理決定書,公告期為15日,公告期屆滿視為送達。

第三十六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于本校人員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于本校人員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申訴與復查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校學術委員會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查。

第三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組織討論,并在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決定復查的,學??闪硇薪M織調查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復查,并在90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反饋復查結果。當事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復查的,不予受理。決定不予復查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復查結果不服的,可向學校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申訴,申訴必須明確理由并提供充分證據。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條 參與調查處理工作的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簽訂保密協議,不得私自留存、隱匿、摘抄、復制或泄露問題線索和相關資料,未經允許不得透露或公開調查處理工作情況。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調查、測試、評估和評價時,應履行保密程序。

第四十一條 調查處理應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參與學術不端調查處理工作的專家和調查人員應簽署回避聲明。被調查人或舉報人近親屬、證人、利害關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師生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調查處理情形的,不得參與調查處理工作,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調查人、舉報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四十二條 調查處理應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相關信息,不得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利益涉及方。對于調查處理過程中索賄受賄、違反保密和回避原則、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四十三條 校內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受理、調查、認定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過程中有懈怠不作為、推諉塞責、隱瞞包庇、查處不力等情況的,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遼寧廣播電視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實施細則》(遼電大字〔2016〕33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中對學術不端和科技活動中違規行為及相應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科研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