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
遼裝院發〔2019〕2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管理學校學生勤工助學活動,促進勤工助學活動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學生自立自強精神,增強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教財〔2018〕12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以下稱“學生”)。
第三條 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是實現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臺。勤工助學活動必須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按照學有余力、自愿申請、信息公開、扶困優先、競爭上崗、遵紀守法的原則,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正常學習的前提下由學校組織開展。
第四條 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統一組織和管理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學生私自在校外兼職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學校宣傳、學工、財務、人事、教務、科研、后勤、團委、各學院等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負責全校勤工助學活動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第七條 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內容。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積極宣傳,組織協調學校各部門、各學院充分發揮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員配備、資金落實、辦公場地、活動場所、助學崗位設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為學生勤工助學活動提供指導、服務和保障。
第八條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組織協調學校各部門、各學院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教育,培養學生熱愛勞動、自強不息、創新創業的奮斗精神,增強學生綜合素質,充分發揮勤工助學的育人功能。
第九條 學校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勤工助學相關規定的學生,按照規定停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違反校規校紀的,按照相關學生管理規定進行教育和處理。
第四章 學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第十條 確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引導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指導和監督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一條 開發校外勤工助學資源。積極收集校外勤工助學信息,開拓校外勤工助學渠道,并納入學校管理。
第十二條 接受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申請,安排學生勤工助學崗位,為學生和用人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三條 配合學校財務處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學資金,制定校內勤工助學崗位的報酬標準,并負責酬金的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組織學生開展必要的勤工助學崗位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維護勤工助學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安排勤工助學崗位,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對少數民族學生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應尊重其風俗習慣。
第十六條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以及超過學生身體承受能力、有礙學生身心健康的勞動。
第五章 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
第十七條 設崗原則:
(一)各學院、部門應積極開發校內資源,保證學生參與勤工助學的需要。校內勤工助學崗位設置應以校內教學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學校公共服務等為主。
(二)勤工助學崗位既要滿足學生需求,又要保證學生不因參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習。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
第十八條 崗位類型:
勤工助學崗位分固定崗位和臨時崗位。
(一)固定崗位是指持續一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以學校公共服務崗位為主;
(二)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一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可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學活動管理
第十九條 校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證明文件。經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推薦符合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章 勤工助學酬金標準及支付
第二十條 校內固定崗位按月計酬。計酬標準:
第二十一條 校內臨時崗位按小時計酬。原則上不低于每小時12元人民幣。
第二十二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于沈陽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并寫入聘用協議。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參與校內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學生資助經費中支付;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其勞動報酬由校外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
第八章 勤工助學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校內各單位須在每年12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報下一年的用工需求、崗位設置以及聘用條件。
第二十五條 需要臨時用工的校內各單位,須事先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報并獲同意后方可用工。
第二十六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嚴格審查校內各單位用工需求,以確保勤工助學崗位的可行性、合理性、實用性,并將審核通過的各單位用工需求及崗位聘用條件通過一定方式向全校學生公開發布。
第二十七條 勤工助學應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二十八條 勤工助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將取消勤工助學資格:
(一)在紀律處分期間的;
(二)每學期考試2門以上不及格的;
(三)擅自離崗、換崗、曠崗的;
(四)工作考核不合格者,被用人部門辭退的;
(五)日常生活中吃穿超度,有吸煙、酗酒等不良嗜好,請客會友、鋪張浪費的;
(六)弄虛作假參加勤工助學的。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在校內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及用人單位,須遵守國家及學校勤工助學相關管理規定。學生在校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必須經學校授權,代表學校與用人單位和學生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協議書。簽訂協議書并辦理相關聘用手續后,學生方可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協議書必須明確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等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
第三十條 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若出現協議糾紛或學生意外傷害事故,協議各方應按照簽訂的協議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遼裝院〔2017〕6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