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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類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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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發布時間 :2024年09月15日 編輯 :黨輝

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遼裝院發〔2019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進取,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評定辦法。

第二條 獎學金評定對象為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

第二章  獎學金評審機構

第三條 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獎學金的終審工作;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獎學金的復審工作,各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小組負責本學院獎學金的評選、推薦工作;學生工作處負責獎學金評選的組織實施、審核匯總和頒獎等工作;財務處負責獎學金的統一發放。

(一)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紀檢監察處、人事處、團委、財務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分管資助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二)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生工作處處長、學生工作處分管資助工作的副處長、各學院學生副院長等組成,學生工作處處長擔任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的組長。

(三)各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小組由學院學生副院長、學工辦主任、輔導員等組成,組長由學院學生副院長擔任。

第三章  獎學金種類、等級及金額

第四條 學校設立以下三類獎學金:

(一)綜合獎學金;

(二)集體獎學金;

(三)專項獎學金。

第五條 綜合獎學金設有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評獎比例和獎金額度為:

一等獎:1600元/人·年,占各專業年級總人數的3%

二等獎:1000元/人·年,占各專業年級總人數的5%

三等獎:600元/人·年,占各專業年級總人數的10%

第六條 集體獎學金是以班級、團支部為單位獲得獎勵的,獎勵標準為:

省級以上(含省級):400元/集體

市級、省直機關級:200元/集體

校級:100元/集體

第七條 專項獎學金的比例及標準,根據不同時期資金的來源、數額和投資者的要求確定。

第四章  評選條件

第八條 綜合獎學金、集體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評選工作在每年9月-10月進行。專項獎學金按上級有關文件時間執行。

第九條 各學院根據學校總體要求,結合本學院實際,自行制定獎學金評選方案,報送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十條 綜合獎學金評定條件:

(一)具有良好思想道德品質的二年級以上學生(含二年級);

(二)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積極參加學校、學院各項活動,綜合測評成績為良好以上;

(三)學習成績學年內考試和考查課無不及格科目;

(四)有記載30小時以上的校內外志愿服務活動或社會公益服務的證明材料;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參加獎學金的評選

1.受到學校紀律處分并未解除的;

2.學年中無故缺勤早操10次以上的;

3.其他明顯不符合評獎條件的;

4.因休學或參軍保留學籍的。

第五章  評定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條 綜合獎學金的評定程序如下:

(一)各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小組根據學校獎學金評定辦法制定學院獎學金評選方案,發布評選通知和評獎名額;

(二)學生本人申請,上交相關材料;

(三)各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小組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確定初步人選;

(四)各學院獎學金初步人選必須在班級大會或相同專業相同年級學生大會通過,并由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小組匯報評選情況,各學院領導班子會議同意;

(五)各學院將初評結果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

(六)各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小組復核無誤后,將公示無異議的評選結果上報學生工作處;

(七)學生工作處匯總、復核,報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

(八)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復審通過,并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上報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終審;

(九)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公布最終結果;

(十)財務處完成獎學金發放工作。

第十二條 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核獎學金金額、比例和各學院獎學金評選方案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各學院依據本辦法制定的獎學金評選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應提前向本學院學生公布,并上報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 學生個人對獎學金評審結果如有異議,可向本學院評審小組提出復核。如仍存有異議,可向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核查要求。

第十五條 在評選獎學金過程中,各學院輔導員、學生院長要嚴格按照獎學金評選辦法進行公平、公正、公開評選。在評選過程中,如果出現工作人員弄虛作假者,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根據情節給予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學生在獲得獎學金之后被發現有本法第十條第五款所列情形之一,撤銷其獎勵并追回當年獎學金和榮譽證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本辦法未及事宜或有特殊情況,遞交校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或校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同時編入《學生手冊》并分發給全體在校生。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