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管理辦法(試行)
遼裝院發〔2019〕1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校要求,保證學校對學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客觀、公正,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根據《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章程》《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相關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時,提請學校重新處理之行為。學生對學校的同一處理或者處分決定,只能提出一次申訴。
第三條 學生要遵循尊重事實、誠實守信、嚴肅認真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要堅持公平公正、依法依規、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學校其他類型的學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職能與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設立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是學校受理學生申訴的專門機構,行使對學生申訴事項進行復議、調查、聽證、作出復查結論等職能。申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黨政辦公室。
第六條 申訴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委員由黨政辦公室、學生工作處、教務處、招生就業處、科研處、財務處、保衛處、各學院等部門負責人和教師、學生代表組成,其中教師、學生代表各2—5人。申訴委員會組成人數為單數。
第三章 申訴與受理
第七條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須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一)學校對學生本人的學籍及收費等權益作出的處理決定;
(二)學校對學生本人的違紀作出的處分決定。
第八條 學生提出申訴須向申訴委員會辦公室遞交書面申訴申請,并附學校作出的相關處理或者處分決定通知書復印件。申訴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所在學院、年級、專業、學號、有效聯系方式、通訊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證據及請求;
(三)申訴人本人簽名和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九條 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學生申訴申請書后,應區別不同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須將申訴材料提交申訴委員會復議。
(二)退回重新提交申請。申訴材料不齊備、不完整的,應通知申訴學生在3個工作日按要求重新遞交申訴材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遞交申訴材料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三)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范圍為下列情形之一:
1.超過規定申訴時限的;
2.申訴人和申訴事由不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
3.申訴人對同一處理決定重復提出申訴的。
對于不予受理的申訴申請,申訴委員會應當書面駁回,并說明駁回理由。
第十條 對于受理的申訴,申訴委員會接到申訴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處理程序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如遇較為特殊或復雜的情況,經申訴委員會主任批準后,可延長1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申訴學生本人有要求申訴委員會相關成員回避的權利。申訴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申訴學生近親屬的;
(二)與本項申訴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申訴學生、被申訴部門負責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申訴公正處理的;
(四)申訴學生提出其他正當回避理由的。
回避決定應當在提出回避申請3個工作日之內由申訴委員會作出,并及時告知提出回避的申請人。
第十二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繼續執行;但申訴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
第四章 調查與審理
第十三條 申訴委員會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調閱、復審學生處理、處分相關材料;
(二)約談涉及學生處理或者處分事宜的相關部門和相關人員,進一步了解、核實有關情況;
(三)聽取申訴學生的有關申訴;
(四)對認為不清楚的事實和證據,做進一步調查;
(五)確有必要時,可決定組織召開聽證會;
(六)作出復查結論或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申訴委員會應當對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事實是否清楚,主要證據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
(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是否公正、公平;
(三)適用法律、法規是否適當,處理中是否存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的情況;
(四)其他需要查清的問題。
第十五條 申訴委員會對學生申訴進行復議時,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舉行。申訴委員會就有關事項進行投票表決,需以無記名方式進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第十六條 申訴委員會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對學生申訴進行復查并作出如下復查結論:
(一)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無重大程序缺陷的,維持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
(二)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事實不清、適用依據不當、處理明顯不當或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者變更的復查建議,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決定書應及時送達申訴學生本人;申訴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八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學生可撤回申訴,但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訴申請。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學生撤回申訴申請后,即終止申訴受理及審查工作。
第十九條 申訴學生對學校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向遼寧省教育廳提出申訴。
第五章 聽證會規定與程序
第二十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申訴人請求,或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
第二十一條 聽證會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主任或者委托委員擔任,出席聽證會的委員不得少于3人。
第二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聽證會筆錄,提交申訴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申訴雙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出席聽證會的委員應當在聽證會筆錄上簽字。
第二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參加聽證會的申訴委員會成員;
(二)主持人詢問申訴人是否有需要回避的委員;
(三)申訴人或其代理人陳述;
(四)被申訴人代表陳述;
(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與被申訴人代表就事件事實和理由進行辯論;
(六)申訴人做最后陳述;
(七)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