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學生違紀處分及解除管理辦法(試行)
遼裝院發〔2019〕1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治校,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公共管理秩序,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身心全面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相關法律法規和《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學校其他類型的學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學校加強對學生的日常法律法規和紀律教育。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在處理時應當堅持以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學校尊重并保障學生陳述、申辯、申訴等權利。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運用
第五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如下: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為12個月,從處分生效之日起計算,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
在留校察看期間表現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間表現突出者可申請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個月;在留校察看期間又因違法、違規、違紀應當受到學校紀律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經立案,免于刑事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情節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的;
(三)主動配合學校相關部門開展調查工作的;
(四)受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五)在共同違紀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后果嚴重或性質惡劣的;
(二)拒不承認錯誤的;
(三)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他人違紀的;
(四)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勾結校外人員的;
(六)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
(七)妨礙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或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八)屢犯不改的。
第十條 學生因違紀行為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名譽損害,或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受到兩次紀律處分后,第三次違紀應受處分者,直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受紀律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內,取消其參評獎、助學金和榮譽稱號的資格,不得擔任學生干部職務。
第三章 違紀行為及紀律處分
第一節 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第十二條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泄漏國家秘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組織、利用、參加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擾亂公共秩序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組織、脅迫、誘騙他人參加傳銷、變相傳銷、非法金融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參與傳銷、變相傳銷、非法金融活動,經告誡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一)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
(二)有賣淫、嫖娼等行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二節 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
第十八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未造成傷害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下處分;造成傷害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過失傷害他人身體,尚未觸犯法律的,視后果嚴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二十條 冒領、隱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通知、單據、郵件等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二十一條 以竊取、偷窺、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故意傳播他人隱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其中,以營利為目的的,從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質惡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通過語言、文字、影像、圖片、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進行性騷擾,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質惡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質惡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節 侵犯公私財產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盜竊公私財物,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從重處分。
第二十六條 搶奪、敲詐勒索、詐騙公私財物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七條 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故意損壞公私財物,造成損失或性質惡劣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過失損壞公私財物,造成較大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四節 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條 一學期無故不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累計超過一定天數或學時的,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未經準假曠課2天(或曠課12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未經準假曠課4天(或曠課24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未經準假曠課1周(或曠課3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未經準假曠課1周以上,兩周以下(或曠課30學時以上,60學時以下)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未經準假連續曠課2周(含兩周)以上或累計曠課60學時(含60學時)以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違反考試紀律,給予警告處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不應參加考試而參加考試的;
(五)他人強拿自己的試卷或草稿時,本人未加拒絕或未馬上向監考老師報告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違反考試紀律,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一)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的;
(二)在考試過程中未按要求關閉通訊設備的;
(三)用規定以外的筆或紙答題或在試卷規定以外的位置書寫姓名、考號或以其他方式在試卷上做標記的;
(四)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五)在考場或學校考試禁止的范圍喧嘩、吸煙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六)考生的座位附近有與考試課程相關的書或筆記等材料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考試作弊,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一)將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小抄寫在試卷下面的;
(二)互對答案、打小抄、偷看書本、筆記和他人試卷的;
(三)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四)閉卷考試中,使用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的;
(五)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六)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七)不服從監考老師的要求或安排的;
(八)無正當理由要求老師提分的;
(九)故意擾亂考場秩序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考試作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二)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將試卷、答案(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等考試用紙以任何形式帶出考場的;
(三)故意損壞、銷毀試卷、答案或考試材料的;
(四)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五)在考試過程中,查看、使用通訊設備的;
(六)在桌面、墻壁等處抄寫或借故離開考場偷看與考試內容有關文字的;
(七)侮辱、威脅、誹謗、誣陷監考人員或其他學生的;
(八)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含2份)以上試卷答案雷同的。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認定為考試作弊,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的;
(二)考試中結伙(3人或3人以上)作弊行為的組織者;
(三)通過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四)干擾教師評卷或無理糾纏、威脅評卷教師的;
(五)在考試過程中或考試結束后毆打監考人員或其他學生的;
(六)私自篡改成績的。
第三十六條 嚴禁各類學術不端行為,對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或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和計算機房等教學、科研、學習場所管理規定,經告誡不改,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違規將儀器設備、易燃易爆品、危險實驗藥品等帶離實驗室的,從重處分。
第五節 擾亂學校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有滋事、斗毆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組織、策劃、領導打架斗毆或持械傷人的,從重處分。
第三十九條 組織、煽動罷課、鬧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四十條 組織、參與賭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一條 在校園內吸煙、打麻將,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違章使用電器或明火,引起火警或火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在校園內酗酒鬧事,起哄、喧嘩、摔砸物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十二條 利用網絡或其他通信工具進行非法活動,侵害他人權益,發表或散布反動言論和不良信息者,視其影響程度,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違反國家、學校計算機網絡安全相關規定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四十三條 捏造、散布虛假、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學校學生團體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的學生團體或經批準成立的學生團體,從事違法、違規和違紀活動的,私自挪用、亂用班費社費等,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對其組織者、策劃者從重處分。
第四十五條 未經學校許可,制作或傳播未獲出版許可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十六條 冒用學校或校內單位的名義從事各類活動,侵害學校利益,給學校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非法取得學校公文、證件、證書、證明、成績單、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個人檔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學校管理規定,轉借、轉讓、使用學校公文、證件、證書、證明、成績單、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個人檔案,經告誡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以營利為目的的,從重處分。
第四十九條 妨礙學校管理人員依照學校規定執行公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五十條 在學校內組織宗教活動或傳教,經告誡不改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五十一條 污損建筑物、公用設備,或違章張貼、懸掛條幅、攀折花木,經告誡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五十二條 與他人發生非婚性行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五十三條 在校園內違規駕駛機動車輛,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其中,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或駕車傷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社會實踐或實習單位規章制度或所屬行業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五十五條 組織或參與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
第六節 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凡不遵守學生寢室作息時間,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在公寓樓內高聲播放音樂或使用音量較大的樂器,影響他人休息,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跳窗出入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五十七條 未經請假私自外宿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十八條 寢室內飼養寵物,屢教不改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五十九條 私自改動電線等公共設施,給予警告處分;使用違章電器(包括電爐、電褥子、電熱毯、電熱杯、電熨斗、電烙鐵、電吹風、電熨板、電熱水器、變壓插排等)和易燃易爆等設備,除沒收違章電器設備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對屢教不改或造成火警、火災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六十條 在寢室內存放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六十一條 未經批準,進入異性宿舍,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未經批準私自留宿同性外來人員,除按住宿天數交納住宿費外,給予警告處分;留宿異性外來人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明知是違法或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十二條 對不配合管理人員工作,無故拒不開門接受衛生等檢查或刁難、謾罵、無理取鬧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對使用暴力阻礙管理人員正常行使管理職權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四章 處分的審批與管理
第六十三條 對違紀學生給予紀律處分要嚴格按照處分程序辦理,未按正常程序辦理的視為無效處分。
第六十四條 學生違紀的處分程序:
學院發現學生違紀行為,由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調查并核對事實,收集證據,經學院會議研究,于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將學生違紀處分材料送交學生工作處。學校職能部門和相關單位在其管轄范圍內發現學生違紀行為,應當及時收集現場證據,將相關證據材料移交相關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并協助做好其他調查取證工作,學院按前款規定程序辦理。
學生工作處、教務處、保衛處在必要時,可直接組織調查學生違紀事件,收集證據,于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教務處、保衛處須將學生違紀處分材料送交學生工作處。
第六十五條 學生違紀處分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違紀事實的調查結果及處分意見材料;
(二)當事人詢問筆錄;
(三)其他證據材料(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
對當事人和證人的詢問應當至少有兩名工作人員在場,工作人員在詢問前應當出示證明文件,并制作詢問筆錄。
第六十六條 學生工作處接到學生違紀處分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討論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處理意見并告知學生本人。
學生對擬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陳述和申辯。陳述和申辯由學生工作處直接聽取或委托學生所在學院聽取。
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采用口頭形式的,應當至少有兩名工作人員在場,并做好記錄。
在聽取陳述和申辯后,學生工作處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對擬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七條 學校作出處分決定后,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處分的對象、事實、依據、結果和學生申訴的權利、期限。
第六十八條 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在5個工作日內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拒絕簽收的,在2名學生見證下以留置方式送達;學生離校的,以郵寄方式送達;以上送達方式學生難于聯系的,在校園網進行公告送達;處分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條 處分決定在學校范圍內公布,涉及個人隱私、國家秘密等情況的除外。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報遼寧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十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學校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如對學籍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可按照《學生申訴管理辦法(試行)》提出申訴。
學生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行。
第七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七十二條 學生受到紀律處分的,其處分材料真實完整地存入學生畢業檔案。
第五章 學生違紀處分考核及解除辦法
第七十三條 各類處分考核時限:
(—)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者,考核期原則上為6個月。
(二)受記過處分者,考核期原則上為9個月。
(三)受留校察看處分者,考核期原則上為12個月。
第七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者,可解除其紀律處分:
(—)達到處分考核時限者。
(二)自處分之日起每月以書面形式向輔導員匯報自己的思想和改正錯誤的情況,對錯誤有深刻認識并有顯著進步者。
(三)有突出表現及重大立功表現者可提前申請解除處分。
第七十五條 各學院應做好受紀律處分學生的幫助和教育工作,每月考核一次,并有詳實記錄。
第七十六條 解除程序:
(一)達到處分考核時限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違紀處分解除申請表》,由輔導員根據其現實表現及材料進行初審。
(二)輔導員組織班委會和學生代表進行評議,廣泛征求任課老師及有關部門的意見,給出是否解除處分意見,報所在學院復審。
(三)各學院將復審材料報學生工作處,學生工作處對符合解除的出具解除處分決定書,并公示3個工作日。
(四)學生工作處對公示無異議的給予解除處分。
第七十七條 解除結果處理:
(一)學生處分及解除處分相關材料一并裝入學生畢業檔案。
(二)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級、本數。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