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就業工作管理辦法(暫行)
遼裝院發〔2020〕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扎實推進我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更好地服務學生、服務社會,建立健全標本兼治的就業工作體制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和教育部、人社部等有關部委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度重視就業工作,把就業工作作為落實十九大精神,服務遼寧振興發展,衡量我校辦學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標。學校建立黨委負總責,輔導員和專業教師、人政人員人人有責的工作機制,形成黨政部門齊抓共管全員抓的工作格局。實行黨委書記、校長親自抓就業,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負責二級學院(校)就業工作,二級學院(校)主要領導直接負責就業工作。通過年度就業工作意見,落實學校全員參與就業和校院兩級就業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落實就業“一把手工程”和“學校領導包院系、院系領導包專業、教師包學生”的就業責任體系,成立學校和學院(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圍繞學校就業工作目標,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實現畢業生充分就業。
第三條 高度重視對畢業生的服務遼寧振興教育和到基層就業教育。各相關部門要積極宣傳和引導畢業生圍繞我省“五大區域發展戰略”“一帶五基地”建設、鄉村振興戰略等發展戰略,大力宣傳、解讀我省各市地吸納畢業生就業創業優惠政策,鼓勵畢業生服務基層 ,服務遼寧振興發展,到中小微企業、到遼西北地區、到艱苦邊遠地區及急需人才的地區就業。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統招全日制專科畢業生的就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就業工作內容及流程
第五條 就業指導
創新創業教育學院、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部、體育部(合署)負責組織開展畢業生就業指導教育工作,幫助畢業生樹立正確的就業意識,提供就業指導咨詢與服務。創新創業教育學院、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部、體育部(合署)、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工作處、團委、武裝部(合署)、黨委宣傳部、統戰部(合署)、各學院就業頂崗實習教師在就業指導工作中要把就業創業作為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就業工作全過程。
第六條 就業崗位開發與就業信息發布
根據國家、省市政策及畢業生實際情況,學校與用人單位建立聯系,拓寬就業渠道,開發就業崗位,收集、審核與發布就業信息,為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建立我校就業市場平臺,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服務。
第七條 供需見面及雙選
通過聯系及邀請用人單位舉辦校內大中型雙選會、專場招聘會,組織畢業生參與供需見面及雙選活動。
第八條 資格審查
根據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下發的關于做好畢業生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及文件要求,校對生源信息,通過省端就業系統平臺完成基礎數據上報工作,并根據校對結果上報紙質證明材料,形成我校畢業生資格審查報告,到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進行現場資審,完成資格審查工作。
第九條 畢業生材料發放
從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統一購入《就業協議書》《畢業生登記表》《就業與創業政策咨詢實用手冊》,按照資格審查結果向畢業生發放材料。
第十條 省優畢業生評選
根據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下發的關于做好省優畢業生評選工作的通知和文件要求,組織我校開展省優畢業生評選活動。根據評選結果完成在省端就業系統的上報工作并撰寫評選報告,以校發文形式上報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并根據遼寧省教育廳公布的結果在校內進行公布。
第十一條 貧困畢業生就業創業補貼申請和發放
根據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于做好困難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及文件要求,對申領求職創業補貼畢業生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報沈北新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進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在校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結束制作困難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明細,按時發放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二條 制定就業工作意見
根據就業工作目標和我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年度《關于進一步做好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意見》。
第十三條 統計和上報就業數據與材料
根據遼寧省教育廳和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關于高校畢業生就業率上報的通知和文件要求,做好我校畢業生就業情況與就業率統計、省端就業系統數據上報、就業材料審核工作,并按照文件規定時間完成我校畢業生初次就業率和年終就業率現場審核和上報工作。
第十四條 就業核查
學校對畢業生就業情況進行100%核查,確保畢業生就業信息及上報數據的真實性。所有核查形式均為畢業生、用人單位雙向核查。各二級學院對學生上交的就業證明材料首先要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核查就業企業運營狀態,如果處于注銷狀態,則將證明材料退回學生,認定該生處于未就業狀態,繼續為其推薦就業至畢業當年年底。
第十五條 鑒證及派遣
根據遼寧省教育廳和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關于高校畢業生協議鑒證的通知和文件要求,收取、審核畢業生就業協議,報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備案。
根據遼寧省教育廳和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關于高校畢業生集中派遣工作的通知和文件要求,準備畢業生派遣數據,制作和打印派遣名冊,形成工作報告,上報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打印畢業生《報到證》,按時向畢業生發放。
第十六條 檔案轉遞
根據畢業生派遣情況,對畢業生檔案進行整理和分類,制作檔案轉遞明細,將畢業生檔案進行派送。
第十七條 改派
遼寧省普通高校畢業生擇業期(調整改派期限)為2年,在擇業期內,畢業生可攜帶改派證明材料,到學校申請改派,學校審核后出具改派證明,畢業生可到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辦理改派。
第十八條 畢業生就業情況跟蹤調查
學校組織開展畢業生跟蹤調查,發放、回收調查問卷,匯總、統計、分析跟蹤調查數據。
第十九條 發布就業質量年度報告
學校根據畢業生跟蹤調查數據統計信息、省端就業系統數據,結合我校就業工作實際情況與工作措施,編制、發布學校就業質量年度報告。
第二十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流程一般為畢業生就業指導、就業崗位開發與就業信息發布、供需見面及雙選、資格審查、畢業生材料發放、省優秀畢業生評選、貧困畢業生就業創業補貼申請和發放、制定年度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統計和上報就業數據與材料、就業核查、鑒證及派遣、檔案轉遞、改派、畢業生就業情況跟蹤調查、發布就業質量年度報告等階段。
第三章 就業工作職責分工
第二十一條 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黨委書記、校長,副組長為學校副校長,成員為招生就業工作處、各相關學院(校)、發展規劃處(合署)、后勤保障服務中心、基建處(合署)等部門負責人。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的就業工作,對全校就業工作負責;負責對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主要及重大問題做出決策;負責審定年度畢業生就業工作實施意見;校領導督導包干相應學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第二十二條 招生就業工作處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省市的政策和規定,結合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統籌管理、部署監督全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二)負責與用人單位建立聯系,開發就業崗位,尤其是名優或者百強企業的崗位開發,收集、審核與發布就業信息,搭建我校就業市場平臺,為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服務,舉辦大中型雙選會;
(三)負責全校畢業生資格審查,組織各學院(校)通過省端就業系統完成基礎數據上報工作,并進行校審和核查各學院(校)上報的紙質證明材料,形成我校畢業生資格審查報告,到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完成現場資審;
(四)負責從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統一購入全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登記表》《就業與創業政策咨詢實用手冊》,按照資格審查結果向畢業生發放材料;
(五)負責聯合學生處組織我校開展我校省優畢業生評選活動,根據學生處評選結果及省優畢業生數據庫,完成在省端就業系統的上報工作并撰寫評選報告,以校發文形式上報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
(六)負責組織各學院(校)對申領求職創業補貼畢業生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報沈北新區人社局進行現場審核,審核通過后在校內進行公示,公示期結束制作困難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發放明細,按時發放求職創業補貼;
(七)負責培訓各學院(校)省端就業系統使用人員,組織各學院(校)做好就業率統計、就業材料審核工作,負責統管和校審工作,按照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文件規定的時間,進行我校就業情況月報、周報,完成初次就業率和年終就業率現場審核和上報工作;
(八)負責組織各學院(校)對畢業生就業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并負責按比例抽查,向各學院(校)反饋抽查結果,所有核查形式均為畢業生、用人單位雙向核查;
(九)負責收取、審核各學院(校)上交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報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備案;
(十)負責準備畢業生派遣數據,制作和打印派遣名冊,形成工作報告,上報遼寧省大學生就業局,打印畢業生《報道證》,按時向各學院(校)畢業生發放;
(十一)負責對各學院(校)畢業生檔案進行整理和分類,制作檔案轉遞明細,將畢業生檔案進行派送;
(十二)負責為在擇業期內的我校畢業生審核改派證明材料,出具改派證明;
(十三)負責設計跟蹤調查問卷,組織各學院(校)開展畢業生跟蹤調查,匯總、統計、分析各學院(校)跟蹤調查數據;
(十四)負責制定就業質量年度報告大綱,根據畢業生跟蹤調查數據統計信息、省端就業系統數據,結合我校就業工作實際情況與工作措施,編制、發布學校就業質量年度報告;
(十五)負責組織開展各學院(校)就業干事和就業工作人員業務培訓;負責指導、考核各學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十六)負責組織各學院(校)做好迎接上級部門督查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準備工作;
(十七)負責完成上級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學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各學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院長(校長)、黨總支書記,副組長為副院長(副校長),成員為各教研室主任及就業干事。各學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本學院(校)的就業工作,并對本學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主要及重大問題做出決策,督導包干本學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對本學院(校)就業工作負責。
第二十四條 各學院(校)主要職責
(一)擔承本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主體責任。
(二)負責根據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與招生就業工作處就業工作安排,管理、部署本學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三)負責本學院(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與就業教育工作;
(四)負責與用人單位建立聯系,開發就業崗位,收集、審核與發布就業信息,組織用人單位參與校園大中型雙選會,舉辦用人單位專場招聘會;
(五)負責本學院(校)畢業生資格審查,通過省端就業系統完成基礎數據上報工作,準備資格審查紙質證明材料,上報招生就業工作處;
(六)負責按照本學院(校)資格審查結果向畢業生發放《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畢業生登記表》《就業與創業政策咨詢實用手冊》
(七)負責組織本學院(校)省優畢業生評選活動,上報評選結果及省優畢業生數據庫至學生處及招生就業工作處;
(八)負責對本學院(校)申領求職創業補貼畢業生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并制作本學院(校)申領匯總表至招生就業工作處;
(九)負責做好本學院(校)畢業生就業率統計、就業材料審核工作,完成省端就業系統數據上傳工作,上報招生就業工作處;
(十)負責對本學院(校)畢業生就業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并根據自查結果更新就業信息,保證就業數據不造假,對就業數據真實性負責。
(十一)負責收取、審核本學院(校)上交的畢業生就業協議,上報至招生就業工作處備案;
(十二)負責按時向本學院(校)畢業生發放《報到證》;
(十三)負責對本學院(校)畢業生檔案進行整理和分類,統一報送至招生就業工作處;
(十四)負責組織本學院(校)開展畢業生跟蹤調查,匯總、統計、分析本學院(校)跟蹤調查數據上報至招生就業工作處;
(十五)負責本學院(校)畢業生跟蹤調查數據統計信息、省端就業系統數據,結合本學院(校)就業工作實際情況與工作措施,編制本學院(校)就業質量年度報告;
(十六)負責組織本學院(校)就業干事和就業工作人員參加業務培訓;負責指導、考核本學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十七)負責組織本學院(校)配合招生就業工作處做好迎接上級部門督查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準備工作;
(十八)負責完成學校和招生就業工作處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條 機關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機關各職能部門在學校就業工作中參與就業崗位開發工作。
第二十六條 畢業生主要職責
(一)接受學校開展的就業指導教育,學習畢業生就業政策與規定,了解就業信息與就業程序;
(二)做好個人職業生涯規劃及就業的相關準備;
(三)積極參與校園雙選會、專場招聘會等雙選活動,有效利用學校提供的頂崗實習及就業機會;
(四)秉承對自身、用人單位負責的態度,謹慎簽約,誠實守信;
(五)遵守學校規定,按時辦理離校手續領取《報到證》。
第四章 就業崗位開發管理
第二十七條 開發畢業生就業市場是落實畢業生就業單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國家、省、市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二十八條 畢業生就業市場的形式主要有:學校舉辦的大型就業雙選會;各學院(校)舉辦的企業專場就業雙選會;國家、省市、地區有關部門舉辦的其他招聘會和網上雙選會。
第二十九條 學校畢業生頂崗實習、就業崗位開發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不得通過中介公司以收取學生管理費等形式為學生開發頂崗實習、就業崗位,不得沖擊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不得影響學生學習和管理。在校內舉行的大中型雙選會統一由招生就業工作處負責組織,單個企業的專場雙選會由學院(校)自行組織。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就業、頂崗實習一體化工作機制。所開發的所有頂崗實習崗位都必須為畢業生就業崗位,頂崗實習指導教師即為所負責學生的就業指導、就業管理教師,既負責學生頂崗實習教學指導,也負責學生就業全過程(直到學生畢業年的12月31日)的思想政治教育、擇業觀和就業觀教育、頂崗實習就業心理疏導、就業狀態的跟蹤上報、《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的收繳、學生畢業后半年內的就業跟蹤服務等。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到學校招聘必須提前向招生就業工作處或學院(校)提交用人單位基本情況、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信息,并在雙選會上如實向學生介紹。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到學校招聘必須承諾與學生、二級學院(校)簽訂《頂崗實習協議》。每年度的2月底前,用人單位對在其企業頂崗實習學生進行考核,對于考核不合格將來不予錄用的學生通知學校,學校負責為學生另行安排就業單位。對于考核合格并在畢業前無較重違紀行為的學生畢業后企業必須予以錄用。用人單位到學校招聘必須事先承諾在每年的5月10日前與仍在其企業頂崗實習的學生簽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保證學校就業信息統計上報工作得以正常進行。用人單位來校招聘前不做上述幾項承諾的,不予安排雙選活動。對于用人單位違反《頂崗實習協議》規定,給應屆畢業生(頂崗實習生)就業利益造成損失的,招生就業工作處和各學院(校)有義務協助學生維護就業利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因自身人力資源管理需要招聘畢業生采取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學生可自愿與用人單位指定的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
第五章 就業數據監測與核查
第三十四條 成立校、院二級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學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黨委書記、校長,副組長為學校副校長,成員為招生就業工作處、各相關學院(校)負責人。學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學校就業核查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為招生就業工作處處長,成員為就業科所有人員,學校就業核查辦公室與招生就業工作處就業科合署辦公。學校就業核查辦公室負責學校就業核查日常事務。各學院(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各學院(校)院長(校長)、總支書記和承包本學院(校)就業工作的校領導,副組長為副院長(副校長),成員為各教研室主任及就業干事。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定期召開就業工作問詢會。每年的4月至8月份每月至少聽取一次學校就業工作情況匯報,9月至12月至少每2個月聽取一次學校就業工作情況匯報。對就業政策、要求落實情況、就業工作進展、就業數據上報、就業數據真實性進行問詢。
(二)學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對問詢會發現的問題責成承包各學院(校)的校領導督辦解決或予以處理。
(三)學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責成學校就業核查辦公室每年從8月份至12月份每月抽查每個二級學院(校)不少于5個畢業生就業真實性情況。核查結果在學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問詢會議上公布。
(四)負責對就業工作中違反就業工作紀律、就業數據造假等進行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相關會議予以問責。
(五)負責組織迎接省就業督查工作。
(六)學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對學校上報省里的就業數據真實性情況負責。
第三十六條 學院(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
(一)定期召開本學院(校)就業工作問詢會。每年的4月至8月份每月至少每2周聽取一次本學院(校)就業工作情況匯報,9月至12月至少每1個月聽取一次本學院(校)就業工作情況匯報。對就業工作責任人的就業工作進展、就業數據上報、就業數據真實性進行問詢。
(二)學院(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對問詢發現的問題由院長(校長)、總支書記負責督辦解決或予以處理。
(三)學院(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所有成員每年從5月份至12月份每月每人抽查本學院畢業生就業真實性情況不少于5人。
(四)學院(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學院教師對就業數據實行當月上報、當月核實制度。各學院在每月上報就業數據時,學院(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要對擬上報的畢業生就業協議采用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查,確保上報數據的真實性。
(五)學院(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分別于8月份、11月份共組織兩次對本學院(校)所有畢業生就業情況全面核查工作。核查采取教師交互核查辦法進行。8月份重點核查本學院(校)初次就業數據的真實性。11月份除繼續核查就業數據真實性外,重點檢查畢業生是否在崗或更換工作單位情況,并做好記錄。對于離崗未再就業畢業生及時進行就業幫扶,對更換工作單位畢業生要及時更新就業信息。
(六)學院(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組織負責對本學院(校)就業工作中違反就業工作紀律、就業數據造假等行為予以糾正,并根據行為情況輕重決定是否上報學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
(七)學院(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對上報學校的本學院(校)就業數據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學校要高度重視畢業生就業狀況動態監測工作。招生就業工作處、各學院(校)要嚴肅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工作紀律,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遼寧省促進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規定》等法律法規,按要求開展畢業生就業統計工作,堅決杜絕弄虛作假行為。
第三十八條 招生就業處負責組織各學院(校)按照通過遼寧省大學生智慧就業創業平臺,實時更新學校實名制就業數據庫。各學院(校)更新上報后統一由招生就業工作處就業科審核后上報省大學生就業局,并定期向學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第三十九條 招生就業工作處要嚴格按照省教育廳要求,及時更新國家就業動態監測系統實名制數據庫。
第四十條 招生就業工作處要嚴格按照省教育廳要求,向教育廳指定的郵箱報送學校當月的就業工作狀況,包括:采取的措施、存在的問題和經驗做法等。
第四十一條 招生就業工作處要嚴格按照省教育廳要求的時間結點、統計標準等報送要求及時報送學校初次就業和年終就業情況。在報送學校初次就業情況和年終就業情況前,學校就業核查工作領導小組都必須組織招生就業工作處、各學院(校)對就業材料進行審核、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對責任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對責任人進行追責。
第四十二條 校院兩級就業核查應對畢業生就業信息進行全面核查。核查工作可通過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查應采取雙向核查方式,特別要重視從企業角度進行的逆向核查。
第四十三條 各學院(校)頂崗實習指導教師對所負責的畢業生就業數據真實性負責。各學院(校)就業干事對在遼寧省大學生智慧就業創業平臺上所上報的就業數據正確性負責(即不可出現誤填報、誤操作情況)。學校招生就業工作處就業科長及負責數據形式審查的科員對所審查數據正確性負責。各學院(校)負責人、總支書記對本學院(校)上報就業數據真實性對學校負責。學校黨委書記、校長對學校上報省教育廳的就業數據真實性負責。
第六章 就業工作考核與違規責任追究
第四十四條 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招生就業工作處、各學院(校)和機關各職能部門完成相應的就業工作任務情況進行考核。各學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學院(校)人員就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機關各職能部門領導負責對本部門人員就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十五條 招生就業工作處負責將各學院(校)年度初次就業率、初次省內就業率、協議就業率、年終就業率等就業數據、機關各職能部門完成崗位開發情況及各次學校就業核查辦公室對各學院(校)就業數據真實性的抽核查情況報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相關部門進行就業工作年度考核的數據依據。
第四十六條 就業工作考核應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就業工作目標、完成就業任務的客觀數據等進行考核。
第四十七條 就業目標納入學校目標績效考核體系中的重點工作目標,考核結果與部門和個人年度績效考核掛鉤。對于存在就業數據造假的人員、部門負責人和部門年度考核結果不能為“優”或“好”等次。
第四十八條 學校把畢業生就業情況,即各專業的年度初次就業率、初次省內就業率、協議就業率、年終就業率以及就業專業對口率、就業企業質量(是否為國內500強企業、是否為行業龍頭企業、是否為大中型以上企業等)、用人單位滿意度等作為各專業修訂、完善人才培養方案、專業設置調整、招生計劃增減的重要依據。每年度就業質量報告除在校園網公開外,招生就業工作處負責將電子版發送給領導、教務處和各相關二級學院(校)。
第四十九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的工作,就業工作人員要堅持原則、嚴于律已、秉公辦事,切實為畢業生和用人單位服務。學校就業相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學校將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一)不按要求和時間報送生源信息、就業進展和畢業去向憑證等其他重要信息,導致畢業生無法正常就業,影響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整體進展的;
(二)為畢業生提供不真實材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或損害學校聲譽的;
(三)通過中介公司以收取學生管理費等形式為學生開發頂崗實習、就業崗位,給學生利益造成損害的。
(四)與用人單位串通,通過減少其介紹的頂崗實習學生實習補貼實現個人或部門獲利的。
(五)就業相關人員故意對所負責的畢業生就業信息造假,為沒就業畢業生制造虛假就業材料謊報就業的。
(六)就業相關部門負責人指使工作人員進行就業數據造假的。
(七)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工作規定的經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就業工作經費人員保障
第五十條 學校確保畢業生就業工作經費標準不低于當年學費全部總額的l%。其中就業工作經費可用于用人單位及就業崗位開發(含交通費、評審費、講座費等)、就業雙選會、就業指導補助、就業核查(含交通費、電話費、評審費、講座費等)、就業人員業務能力提升培訓、就業獎勵等。
第五十一條 學校確保專職就業指導教師和專職工作人員與應屆畢業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管理規程中的畢業生系指按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招收的具有學籍、取得畢業資格的本專科生(不含成人、夜大班學生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訓班學生)。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和省畢業生就業工作法規、規章、政策等規定不一致時,以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招生就業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