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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類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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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校企合作管理辦法(暫行)

發布時間 :2024年09月15日 編輯 :黨輝

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校企合作管理辦法(暫行)

遼裝院發〔2018〕8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目的

根據《教育部關于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若干意見》(教職成〔2015〕6號)、教育部《高等職業教育創新發展行動計劃(2015-2018年)》(教職成〔2015〕9號)以及《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高中等學校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6〕9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建設與發展實際情況,為規范和鼓勵學校各相關部門與行業、企業積極開展合作,拓展教育資源,推進“校企合作、工學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社會服務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原則

校企合作遵循資源共享、優勢互補、責任共擔、互利共贏、共同管理、協作育人的原則。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本校各部門與企業在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合作招生、合作就業、合作發展等方面開展的合作項目。


第二章    

第四條  校企合作目標

校企合作應符合以下目標:

(一)適應地方產業結構調整需要,實施多元化辦學模式。

(二)優化學校專業設置,優化課程體系和課程內容。

(三)加強學生素質和技能培養,提高學生崗位適應能力和就業能力。

(四)推進教師科研成果轉化,全面提高學校社會服務能力。

(五)大力加強校企合作的校內外實習實訓基地建設。

(六)幫助企業的技術革新和創新。

(七)幫助企業進行員工培訓,提高員工綜合素質和學歷水平。

(八)能夠實現本校與企業資源共享、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協作育人。

(九)其他目標。

第五條  校企合作條件

(一)合作企業的基本條件

開展校企合作的企業必須是進行了注冊的法人單位,應屬國家和地方的支柱產業企業或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的高科技企業,具有持續提供同類產業先進技術信息的能力,提供產學研緊密結合的教學、科研平臺,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和較好業績,具有較高的合作誠信度。

(二)合作項目的基本條件

校企合作項目應符合學校的辦學定位和人才培養需要,能共同搭建產學研緊密結合的生產、教學、科研等平臺,促進教學、科研水平、師資隊伍質量全面提升,帶動招生、就業良性循環。

(三)合作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要求或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擬引進校內的合作項目必須符合本校校園相關管理規定。

(四)擬引進校內的合作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入:

1.對在校師生安全存在隱患的項目。

2.人員多、能耗大、物流量大或產生廢水、廢氣、廢渣、噪音等污染,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師生正常工作、生活的項目。

3.占用學校資源量與其產、學、研效益明顯不相一致的項目。

4.其他不適宜引進的項目。

第六條  校企合作模式

校企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模式:

(一)混合所有制二級學院模式

依據產業、行業發展現狀對人才的需求,校企雙方共建混合所有制二級學院,以人才共育、過程共管、責任共擔、成果共享的運營方式,實現強強聯合、互利共贏。

(二)現代學徒制模式

根據企業用人需求和學校招生計劃,校企共同招生、共同培養。以工學結合、半工半讀為形式,學校和企業共同深度參與,教師和師傅深入指導,強調“做中學、學中做”。學生具有企業員工和學校學生的雙重身份,既是學生,又是學徒。

(三)訂單培養模式

“訂單培養”模式具體包括企業冠名班、企業訂單班等形式。根據企業對人才的個性化需求,企業與學校合作開辦“定向”培養班,校企雙方共同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并共同實施,課程結束后學生進入合作企業實習,直接為企業輸送專業技術人才。

(四)校中廠模式

根據專業設置和實踐教學需求,引企入校,學校為引入的企業提供場地,企業在校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成為學校的生產型教學工廠。企業可以利用學校場地和實習學生,減少生產成本,獲得更大利潤;學??梢詮钠髽I利潤中獲得收益并可借助企業生產投入和技術指導,減少教育成本;學生可以提前接觸生產過程,更早、更好的由學生向職業人的角色轉變,實現校、企、生三方共贏。

    (五)廠中校模式

“廠中校”模式即校企共建校外頂崗實習基地模式。根據實踐教學需求,與企業共建學生校外頂崗實習基地。學生在校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后,根據合作企業計劃招工數量,以雙向選擇方式派學生到合作企業進行半年以上的頂崗實習。實習期間,學校和企業共同管理,合作培養。實習結束后,經企業和學校共同考核合格的學生轉為企業員工。

(六)技術推廣模式

由企業提供先進的生產設備(企業產品),以學院教師為主體針對本院學生及社會人員開展的新設備、新技術應用培訓。通過這種合作,學生獲得了最新的技術培訓,掌握了先進設備的操作技能,而企業則達到了發展潛在客戶的目的。

(七)崗位承包模式

學院承接企業生產流程外包業務,在企業技術人員的支持下開展生產活動,教師成為生產過程中的技術與管理人員,學生交替進行頂崗工作。通過這種合作,企業降低了生產成本和人力成本,而學院的師生都得到了真實生產的鍛煉。

(八)校企共訓模式

將企業的內訓機構或移植跨國公司的員工培訓項目引入學校,學校免費提供場地,企業單獨或校企共同提供設備,雙方共同組建“捆綁”式培訓團隊或由經企業培訓獲得企業培訓資格證書的校內教師,為企業員工和學校的學生進行專業技能培訓或項目培訓。這種直接引入企業培訓課程、培訓項目的模式,使學校的課程能緊跟企業要求和技術發展,同時擴充了兼職教師隊伍并提高了校內教師教學水平。

(九)技術研發服務模式

學校整合優勢資源,發揮專業師資和實訓條件優勢,面向企業開展項目合作、技術研發等服務,解決企業相關的技術難題,服務企業與產業發展。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管理模式

學校設立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由分管校企合作工作校領導、黨政辦公室、科研、財務、資產、紀檢、后勤、教務、教學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及部分專業骨干教師等組成。分管校企合作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主任。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下設校企合作管理辦公室,校企合作管理辦公室設在校企合作處。校企合作管理辦公室是校企合作工作執行部門,負責企業合作各項具體業務工作。各教學部門成立本部門的校企合作工作領導小組,部門負責人任組長。學校每一個合作項目由項目實施部門根據項目大小指定1至2人擔任項目負責人,在部門負責人領導下全程負責項目的實施。

第八條  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職責

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圍繞學校的發展戰略,建立校企合作資源共享平臺,為學校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運轉進行統籌、指導、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校企合作的各項管理制度。

(二)審定校企合作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議學校重大校企合作項目協議草稿,決定是否提交學校有關會議審核通過。

(四)整合校內外資源,統籌協調重要校企合作工作。

(五)指導校企合作處、各學院積極探索多元化的校企合作模式,推廣各種校企合作先進經驗。

(六)督導、檢查、評價各學院校企合作工作開展狀況。

(七)其他應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校企合作管理辦公室職責

校企合作管理辦公室是學校校企合作工作的常設機構,主要職責是搭建校企合作平臺,開發合作項目,審核、備案校企合作項目,跟蹤、監督項目的進展情況,并對合作成果匯總上報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具體職責如下:

(一)加強學校與企業、行業的聯系,拓寬和企業、行業的合作渠道與途徑,為各學院提供企業資源服務。

(二)制定中長期校企合作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向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提供校企合作工作的運行、管理及激勵機制建議。

(三)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校企合作理論研究,積極尋求學校開放辦學的途徑。

(四)組織、協調學校校企合作相關的交流、會議等工作,及時通報校企合作動態及信息,總結和推廣校企合作先進經驗。

(五)加強校企合作項目的跟蹤了解、現場考察、實地走訪,強化項目運行監督。

(六)加強對跨部門的校企合作項目統籌協調和管理。

(七)負責校企合作協議(合同)報批和管理。

(八)做好校企合作文件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九)其他與校企合作日常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十條  各教學部門(包括項目實施部門)的主要職責

各教學部門是校企合作項目的具體實施部門,要將校企合作與人才培養、專業建設、實習就業、教學科研等工作有機結合,積極規劃和推進本部門校企合作工作,負責本部門校企合作項目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專業特點和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門的校企合作項目管理制度或實施細則,規范校企合作各項工作。

(二)制定本部門校企合作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各專業制定適合專業特點的校企合作方案,積極探索現代學徒制、訂單培養、合作辦專業、產學研合作等校企深度合作模式。

(三)負責本部門校企合作項目的管理與運行。

(四)充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積極聯系合作企業,引進優質合作項目,并做好項目申報及項目實施等組織工作。督促項目負責人按計劃開展工作,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為項目的順利進行提供必要條件。

(五)負責本部門在校企合作項目實施期間,學校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協議明確合作資產的權屬,明列儀器設備清單,及時與財務、資產部門聯系,為合作企業承諾或書面約定贈予學校的儀器設備辦理入賬手續。負責辦理所承擔項目與合作方之間收益結轉事項。

(六)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努力挖掘資源,尋找合作伙伴,聯系更多更好的企業來學校開展合作,要求每個專業都有校企深度合作項目。

(七)做好本部門校企合作項目相關資料歸檔,及時通報本部門校企合作信息。

(八)其他與本部門校企合作有關的工作。

第十一條  其他部門在校企合作中的主要職責

學校其他相關部門都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校企合作相關工作,形成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針對校企合作中帶來的新問題積極配合予以解決。

第四章  合作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合作項目簽署程序

校企合作項目分為一般性校企合作項目和重大校企合作項目。

(一)一般性校企合作項目,是指不占用學校資源,不需學校投入經費、無經濟運作的,由一個教學部門即可獨立完成的如實習基地建設、頂崗實習、冠名班、產學研合作項目等。一般性校企合作項目由項目開發部門填寫立項申請表報主管校企合作工作主管校長同意立項后,由項目開發部門或實施部門負責項目洽談工作。一般性合作項目協議草稿經律師審閱簽字后報校長辦公會批準,由校長或校長授權人員代表學校簽字,蓋學校公章。一般性校企合作協議報校檔案室存檔,在校企合作管理辦公室備案。一般性校企合作項目協議簽署前,需對合作企業的信譽與實力做詳細調研,協議中需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承諾超過學院規定的條件。

(二)重大校企合作項目,是指合作企業有設備或資金投入,或合作占用學校資源或需學校資金投入(含運行成本)或有利益分配的項目。與企業合辦新專業、合辦有企業資金、設備投入或學校資金投入的二級學院等項目屬于重大項目。重大項目在校企合作管理辦公室主持下與相關部門共同完成。工作程序如下:

1.立項申請

擬開展重大校企合作項目的單位將合作初步方案報校企合作管理辦公室,填寫立項審批表,辦理立項申請。

2.審查批準

對申請立項的項目,由校企合作管理辦公室上報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主任,由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主任從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委員中指定5名以上委員共同對項目進行初審。主要審查項目的基本條件和總體情況,重點審查師生對項目的參與度、學校的受益度,項目占用資源總量和成本的合理性以及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審查后提出具體意見,同時視項目情況決定是否召開專項論證會。參加初審委員過半數同意,連同企合作工作委員會主任擬定的談判小組人員名單一起由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主任提交校長辦公會。校長辦公會決定是否正式立項,如果立項,同時審定項目談判小組名單及談判小組組長人選,由校長或校長指定分管副校長在立項審批表上簽字。立項審批表由校企合作管理辦公室負責存檔。

3.項目談判

項目立項獲得批準后,由經校長辦公會審定的項目談判小組組長主持,開展合作協議洽談工作。

4.簽訂協議

凡批準立項的校企合作項目,談判達成一致意見后,由項目談判小組起草合作協議文本,形成協議草稿。協議草稿經律師審閱簽字后提交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會議審議,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委員過半數同意即為通過。協議草稿經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主任提議提交學校有關會議審核通過。校長或授權分管副校長在項目協議書上簽字。

5.變更或簽訂補充協議仍需履行上述程序

第十三條  協議書(合同)的管理

(一)開展校企合作,校企雙方應簽訂合作協議,校企合作項目實施的相關部門應按協議規定履行協議、實施建設與日常管理工作。

(二)合作協議一般應具有以下基本內容:

合作項目名稱;合作目的;合作范圍;合作方式和合作具體內容;合作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作企業投入方式和投入裝備、技術的明細清單;合作項目占有學校資源(房屋資源、設備資源、動力資源、人力資源等)的明細清單;基本設施配套和運行成本承擔方和承擔責任;合作項目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財務管理;協議生效時間、終止條件及違約責任等。

(三)校企合作項目的合作協議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協議到期后,校企雙方可根據合作意愿和實際情況續簽協議。

(四)簽字蓋章后的《校企合作協議書》一式四份,一份給合作方,一份給學校項目實施部門,一份留校企合作管理辦公室備份,一份交學校檔案室存檔。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及過程管理

(一)《校企合作協議書》簽訂后,承擔該合作項目的實施部門,應及時啟動項目。

(二)承擔項目的實施部門要在建立健全部門校企合作項目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加強對項目運行的管理、指導和督促檢查。要采取有效措施,為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必要條件。

(三)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組成人員應經常性到合作企業實地走訪調研,開展相關工作交流,及時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四)承擔項目的實施部門應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向校企合作辦公室提交合作項目年度工作總結。

(五)校企合作管理辦公室對于重大合作項目,每年至少2次到項目實施部門了解項目實施情況,積極協調解決項目運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五條  重大項目的經費及資產管理

(一)校企合作項目所有費用支出,均應符合學校財務工作要求。項目產生收益部分應按學校財務制度進行收支與分配,不得賬外運行或私設小金庫。企業設立的捐助金、獎學金等項目資金必須按照企業約定要求實施,做到專款專用。

(二)校企合作項目涉及的固定資產雙方應明確權屬,并分別列明儀器設備清單,并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將固定資產權屬清單在財務、資產部門備案。根據校企合作協議,企業方分年度投入的設備,項目實施部門根據合作協議規定對設備名稱及功能進行認定,并出具設備名稱及功能是否符合協議規定確認書,項目實施部門負責聯系賬務、資產部門對合作企業投入的設備價值進行認定,賬務、資產部門出具設備價值是否符合協議規定確認書。設備名稱、功能、價值都符合協議規定的,項目實施部門提請并配合賬務、資產部門共同辦理設備入賬手續(協議終止后設備歸學校所有的)或備案手續(協議終止后設備仍歸企業方所有的)。合作項目自然終止或違約終止,學校固定資產(包括企業方捐贈我方的儀器設備)均應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業處置。事先約定屬于合作企業的資產,由賬務、資產部門按明細清單清點后,在項目實施部門、賬務、資產部門、校企合作處等相關部門共同監督下由合作企業方撤出,項目實施部門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章  表彰及追責

第十六條  表彰

(一) 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每年對校企合作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項目組或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提請學校予以表彰。

(二)學校將校企合作處及各相關教學部門(專業學院)校企合作工作的相關內容納入學院年度目標績效考核指標中。

第十七條  追責

(一)任何個人擅自以學?;驅W校各部門名義私下與企業進行合作,其后果由其個人承擔;給學校造成惡劣影響的,學校給予相關責任人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相關機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項目實施過程中,未按協議履行職責或合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上報校企合作工作委員會,所造成的后果由項目責任人或所在部門領導承擔責任。

(三)合作項目直接責任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對學生未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學生人身受到傷害者,應承擔主要責任。

第六章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關于協議(合同)管理的未盡事宜或有與《遼寧廣播電視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合同管理辦法》不一致之處,遵照《遼寧廣播電視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合同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學校和政府、行業協會等組織及國際交流合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校企合作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