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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領導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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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遼寧開放大學 (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修訂)

發布時間 :2025年09月18日 編輯 :高靜靜

中共遼寧開放大學

(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事規則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于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法規文件,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堅持和加強黨對學校工作的全面領導,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把黨的領導貫穿辦學治校、教書育人全過程

堅持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的委員會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四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必須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研究決定。

第五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經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黨的委員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常委會)的,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


第二章 議事決策范圍

第六條 黨委通過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執行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學校章程、學校總體發展規劃、綜合改革方案等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

(三)學校黨的建設的重大事項。

(四)學校黨委及領導班子任期目標,黨委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校長工作報告等。

(五)決定召開學校黨員代表大會和黨代表會議,并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六)選舉學校黨的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通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增補和撤銷黨委委員等。

(七)推選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

(八)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需要由黨委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一)學校黨的建設重要事項。

1.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重要事項、重要措施;

3.學校黨建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4.師生思想政治工作、師德師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5.意識形態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項;

6.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7.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項;

8.加強對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學生社團等群眾組織,學術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等學術、教學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統一戰線、老干部和離退休等工作領導的重要事項。

(二)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項。

1.教師隊伍建設、學生培養、專業建設、學科建設、校園建設等學校內涵發展的重要工作規劃和工作計劃,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

2.學校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設置與調整;

3.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情況的審定,資金額度50萬元(含)以上的支出(除日常基本支出外),未列入學校預算(或追加預算)20萬元(含)以上的資金使用,資金額度50萬元(含)以上的預算項目的調整,重大捐贈,以及其他50萬元(含)以上資金運作事項;

4.學校內部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審計計劃的審定,重要內部審計情況、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等重要事項;

5.學校重要資產處置、重要辦學資源配置、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方案;

6.國家或地方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國內國(境)外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重要項目、重大合資合作項目,資金額度50萬元(含)以上重要設備和大宗物資采購或購買服務、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等學校重大項目設立和安排方案

7.學術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等學術、教學組織建設,以及學校學術評價、審議、評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8.省部級以上重大表彰推薦,校級重大表彰事項;

9.學校安全穩定重要事項和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

(三)干部選拔任用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事項。

1.學校干部隊伍建設規劃和干部教育、管理、監督的重要事項;

2.學校黨政機構、學院、直屬附屬機構、科研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領導班子成員、享受相應待遇的干部和科級干部的選拔任用;

3.學校全資、控股企業校方董事、監事及企業主要負責人人選;

4.學校中層以上干部在企業、社會團體的兼任職務;

5.推薦優秀年輕干部和上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人選。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項。

1.學校人才工作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計劃;

2.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創新、人才成長環境優化等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關的重要措施。

(五)大學文化建設和校風教風學風建設的重要事項。

(六)教職工薪酬體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獎勵、懲處和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七)決定召開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并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八)需要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章 議事決策原則和程序

第八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周召開一次,遇有重要情況經黨委書記同意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九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的出席成員為黨委常委會委員。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常委會委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常委會委員到會。黨委常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須在會前向黨委書記請假。

不是黨委常委會委員的領導班子成員可以列席黨委常委會會議,議題相關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涉及師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議題可以邀請師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員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十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或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重要議題黨委書記應當在會前聽取校長意見,意見不一致的議題應暫緩上會。集體決定重大事項前,黨委書記、校長和有關領導班子成員要個別醞釀、充分溝通。

凡屬學校黨委常委會委員自身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一般不提交黨委常委會研究討論。

第十一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應當健全決策咨詢機制,對擬研究討論的重要事項,議題相關部門(單位)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和風險評估。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要事項,應經過專家評估及技術、政策、法律咨詢,涉及學術事務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聽取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意見;涉及教學事務的重要事項,應先征求教學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對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方式,廣泛聽取師生員工的意見。

第十二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議題實行一事一報制度,議題相關材料應在會議召開前2天提交至學校黨政辦公室,黨政辦公室應提前將會議議題及相關材料送達有關參會人員。

第十三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按既定議程逐項進行,無特殊情況或未經會議主持人同意,一般不臨時動議議題。

第十四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議題由黨委常委會委員或分管校領導匯報,相關單位也可以參加匯報。

第十 黨委常委會會議議事和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或決定。如對重要問題發生較大意見分歧,一般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黨委書記、校長應當最后表態。

第十 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重要事項時應當進行表決,表決可以根據討論和決定事項的不同,采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委常委會委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委常委會委員的意見可以用書面表達,但不得計入票數。會議討論和決定多個事項,應當逐項表決;決定多名干部任免時,應當逐人表決。

緊急情況下不能及時召開黨委常委會決策的,黨委書記、副書記或者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可以臨機處置,事后應當及時向黨委常委會報告并按程序予以確認。

第十七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議題審議時應當通知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問詢。

第十八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決議分為以下幾種:批準或通過;原則批準或通過,按要求作相應修改后實施或發布;暫不形成決議,責成相關部門(單位)另行提出意見再行研究;不予批準。

第十九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議題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二十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適合公開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公開。對需保密的會議內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會議決定,參會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第四章 議定事項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黨委常委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分管領導或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向黨委書記或黨委常委會匯報。明確由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的,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傳達和督促檢查。

學校黨委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決策落實。

第二十二條 黨委常委會會議決定的事項,學校各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執行;對執行不力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問責追責;決策執行過程中需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提交黨委常委會會議決定;需要復議的,按第十條規定重新提交議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黨委常委會會議的會務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議題,印發會議材料,通知參會人員,做好會議記錄,編發會議紀要,分送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單位),歸檔會議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學校黨政辦公室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事規則》(遼開大黨發〔202460)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