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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管理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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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 :2024年09月14日 編輯 :黨輝

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遼裝院發〔20193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國際化辦學工作的發展進程,加強對外合作與交流制度建設,規范學校對外合作與交流活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主要包括:接待、邀請外賓來校參觀、訪問、講學、做專題學術報告或合作研究;聘請國(境)外專家;與國(境)外高校建立校際合作交流關系及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國(境)外人員來校捐資、投資、捐贈等;校內人員臨時因公出國(境)訪問、調研及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校內人員公派出國(境)進修、合作研究、執行協議、攻讀學位等;在校內組織國際學術會議;提供在校師生公派或自費出國(境)咨詢及有關國(境)外使用的證明材料;國(境)外學歷學生教育、各類長短期培訓等其他國際合作與交流活動。

第三條 學校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必須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配合”的原則,認真執行上級的有關決策和指示精神。同時,學校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必須緊密圍繞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工作開展,為學校的改革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涉外工作人員應該樹立 “外事無小事”的觀念,嚴格遵守外事紀律,自覺維護國家、民族和學校的利益和尊嚴,并同時要求外方人員遵守我國的法律,尊重我國的民族風俗習慣。

第五條 學校招生就業處、校企合作處、國際交流中心(合署)(以下簡稱“國際交流中心”)是全校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他各學院和部門根據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的具體情況承擔相應工作。各學院及有關部門應指定一位負責人分管本學院或部門的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第二章  短期來校訪問人員的邀請與接待

第六條 國(境)外人員來校3個月以內的稱為短期來訪。對主動來訪者或上級部門下達的接待任務,由國際交流中心根據來訪者的目的、要求等,提出參加接待的部門或人員建議,報經主管校領導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七條 學校鼓勵各學院結合教學和科研工作,邀請并接待國(境)外專家來校短期參觀、訪問、講學、合作研究、開展學術交流等。所需經費原則上由來訪者本人負擔;若特殊情況下,所需經費需由學校方承擔,應通過國際交流中心上報學校,學校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決定。其費用來源,原則上由邀請的學院或部門承擔。

第八條 學校各學院及其他部門邀請、接待國(境)外人員,應當在外賓入境前將來訪人員名單、有關背景材料、來訪目的等內容報學校國際交流中心,國際交流中心應積極協助辦理有關手續和接待活動。若來訪活動時間較短,活動范圍僅限于邀請單位或部門內部的,以及來我校順訪的,可事后以書面形式將接待工作總結送交國際交流中心備案。

第九條 涉及簽證的短期來訪,邀請單位或部門應提前30個工作日報國際交流中心,由國際交流中心按規定報批后,方可發出正式邀請。

第三章  對外教育工作

第十條 學校的對外教育工作由國際交流中心在學校黨政部門的領導下歸口管理和組織實施。

國際交流中心應依據國家關于接受國(境)外學生的方針、政策,制定我校接受國(境)外學生的管理辦法、招生簡章等;負責學校接受國(境)外學生的信息咨詢、招生、日?;顒踊蚪M織其他活動、在華學習簽證(注)、居留、學習證明文件、畢業證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條 教務處負責指導、協調外國留學生的教學及教務管理等工作;學生處負責指導與協調外國留學生的日常管理;財務處負責外國留學生各類經費的使用管理及收費工作;后勤保障服務中心負責外國留學生的住宿調配及管理,做好各種生活保障工作;保衛處負責外國留學生日常安全保衛工作;各學院負責本院外國留學生具體的教學工作和日常管理。鼓勵各學院參與招生咨詢、對外宣傳、組織生源,擴大對外教育規模。

第十二條 國(境)外各類短期培訓項目,由國際交流中心統一管理及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密切配合,或根據國(境)外團組所要求的專業直接分配至學院,由學院自行組織教師、翻譯完成教學任務。鼓勵各學院在國際交流中心的管理、配合參與下,自行舉辦本學院有關專業的培訓,其學費標準、收費辦法、分配原則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未經學校同意,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擅自接受或招收國(境)外學生。學校教師、翻譯等人員未經學校同意,一律不得私自為國(境)外人員上課。若國(境)外人員有類似要求,應及時上報學校國際交流中心,經同意后納入對外教育正常渠道。

第十四條 參與實施對外教育的學院、單位或個人,依據學校統一制定的分配原則獲得報酬。教師參與國(境)外學生教學產生的工作量可在職稱評定時予以認定。

第四章  外籍教師的聘請與管理

第十五條 外籍教師的聘請與管理詳見《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外籍教師管理辦法》。

第五章  對外交流與項目合作

第十六條 對外交流與項目合作工作指校內人員赴國(境)外進行學術交流、講學,開展培訓、教學、科研等活動,與國(境)外機構信息交流、學分學籍認定、文件證明,以及其他與學校工作有關的涉外活動。

第十七條 學校各單位應該緊密結合學校的教學和科研工作,探索開展各類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的可能性。確定初步合作意向后,有關單位應向國際交流中心報送擬開展項目的書面材料。經學校同意后,由國際交流中心會同相關單位與擬合作方洽談。

第十八條 與外方簽訂書面協議,須經國際交流中心報請學校同意。未經學校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與外方簽訂合作協議,學校國際交流中心不提供有關外事手續等支持,不承擔外事風險,學校不承擔責任,并追究有關部門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各類國際合作與交流項目在實施之前,應根據相關協議,由國際交流中心牽頭成立項目實施小組,實施單位負責起草項目實施細則,經學校同意后執行。國際交流中心對項目的整個實施過程實行協調、管理和服務。

第二十條 學校鼓勵各單位或部門根據教學和科研工作的需要積極開展與國(境)外機構的圖書資料交流。交流所獲得的圖書資料為學校資產,報備國際交流中心后,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如果認為圖書資料的內容有可能出現與我國的法律法規或國情不符的情況,或可能涉及國家機密問題,應事先上報國際交流中心。

第二十一條 學校獲得的對外合作與交流信息,由國際交流中心進行匯總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向國(境)外政府或非政府組織、學校、駐外使領館等單位或個人出具與我校有關人員的成績、經歷、資格等證明文件,由國際交流中心負責查閱原始檔案,或在黨委組織部、人事處、教務處及有關單位的支持和協助下查證核實,代表學校向外方提供中、外文的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以教師個人名義與國(境)外開展的科研合作項目需上報國際交流中心,由國際交流中心和科研處協調后,報請學校審定。

第二十四條 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大力發展對外合作與交流。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的經費事宜,由學校統一研究決定。

第六章  對外合作辦學

第二十五條 對外合作辦學包括中外合作辦學和國(境)外辦學。中外合作辦學是指外國法人組織、個人以及有關國際組織同中國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以招收中國公民為主要對象的教育機構,實施教育教學等活動。國(境)外辦學是指我校與國(境)外單位合作,在合作單位所在地舉辦的以招收當地公民為主要對象的教育機構,實施教育教學等活動。

學校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緊密結合學校的教學工作,以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有利于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有利于推進教學改革為宗旨。

第二十六條 國際交流中心負責管理和協調全校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具備條件的學院可根據自身的專業情況,原則上在現有的全日制學歷教育基礎上實施中外合作辦學,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招生由學校統一管理,教學計劃由教務處與相關學院按照合作辦學協議擬定。在國內學習階段,學生歸屬專業所屬學院,國際交流中心負責與合作方聯系、管理外方教師、辦理學生出國(境)等事務。

第二十七條 國際交流中心應積極為各學院的對外合作辦學創造條件,各學院也可以與外方就對外合作辦學意向開展非正式接觸。初步意向確定后,相關學院應向國際交流中心報送擬開展項目的書面材料。經學校研究同意后進行正式談判并簽署書面文件。國際交流中心負責報批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外合作辦學項目在實施之前,應根據相關協議,由國際交流中心和相關學院共同起草該項目的實施細則,經學校研究同意后執行。

第七章  因公出國(境)

第二十九條 因公出國(境)管理詳見《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八章  舉辦國際學術會議

第三十條 國際學術會議舉辦或承辦學院或部門應提前1年將書面申請并報國際交流中心。經學校審查同意后由上級部門審批,獲準后方可正式開展會議的籌備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會議經費由舉辦學院或部門自行負責落實,會務工作由舉辦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會議結束后,舉辦學院或部門應將會議中所形成的有關文字材料、重要圖表照片、講話錄音和錄像等材料進行收集、整理,隨同會議總結報告送國際交流中心備案。

第九章  接受國(境)外捐贈、捐資

第三十三條 接受國(境)外捐贈、捐資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四條 各學院、部門正式與國外機構或人士聯系接受各類捐贈、捐資項目前,應將捐贈、捐資意向上報國際交流中心,國際交流中心協助有關單位做好對外聯絡工作。

第三十五條 捐贈項目須按權限經學校和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后方能接受。校內有關單位(部門)、個人與擬捐贈者充分溝通,協商起草捐贈協議、制定財產管理辦法和擬捐贈項目實施方案、經費預算等,商定項目聯系人。捐贈協議不得有對捐贈者構成利益回報的條款;否則,不視為公益捐贈。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在接受國(境)外捐贈、捐資之后,應與捐贈人保持日常聯絡,并將有關情況通報國際交流中心。

第十章  其他國際合作與交流工作

第三十七條 聘請國(境)外人士擔任我校名譽職務或學術兼職,應事先向國際交流中心提交有關材料,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聘任,聘任后有關學院或部門應隨時向國際交流中心通報聯絡情況。

第三十八條 校內各學院、部門邀請或接受國(境)外記者來校訪問等活動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報國際交流中心,由國際交流中心會同宣傳部審核,同意后方可邀請和接待。

第三十九條 校內各學院、部門向校外新聞單位、媒體發送我校有關涉外內容的稿件(含照片、音像材料),必須事先征得國際交流中心及黨委宣傳部的同意。校外新聞單位在校內采訪我校聘請的外籍人員、國(境)外學生,必須事先征得國際交流中心和黨委宣傳部同意。國(境)外媒體來我校采訪,必須事先將行程、采訪內容等材料報國際交流中心及黨委宣傳部,經學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教育機構聯合舉辦的合作辦學項目,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由國際交流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