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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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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會計機構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4年09月14日 編輯 :黨輝

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會計機構管理制度

遼開大字〔2022〕26號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以下簡稱“學”)內部控制,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學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

第二章 會計機構設置

第二條 根據工作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在相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

學校設立財務處,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第三章 會計人員配置及崗位責任制

第三條 會計人員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掌握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二)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及相關專業職業資格證書。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及相關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并從事會計工作三年工作經驗。

第四條 會計人員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培訓,并自覺學習會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第五條 根據工作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會計工作崗位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出納稽核人員以及綜合財務管理崗位等。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管理監督本單位會計核算工作,對憑證、賬冊、報表及績效進行審核,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確保會計工作規范化。負責本單位編制預算和決算財務章保管等工作。

會計人員負責本單位會計核算工作,會計憑證審核、報表申報、賬簿登記、編制預算和決算、稅務申報、會計檔案管理、發票專用章保管等工作。

出納人員負責貨幣資金、銀行賬戶管理,財務票據的申領、使用、年檢及工作。

稽核人員主要職責(會計主管人員兼):審核財務各項計劃指標項目是否齊全,是否切實可行,計算是否正確,發現問題要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審查各項財務收支是否按財務制度執行,對不符合規定的收支,應提出意見,并向分管領導匯報,采取措施,及時處理。審核原始憑證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手續是否完備,數字是否正確。審核記賬憑證的編制是否符合制度規定。抽查賬簿記錄是否符合記賬要求。復核各種會計報表是否符合制度規定的編報要求,簽單是否齊全,是否按期上報,發現問題查明更正。稽核人員對審核簽署的計劃預算、憑證、賬簿和報表負責。

綜合財務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財務檔案的整理、存檔數據統計及財務情況上報財務文件及通知的流轉財務信息公開財務專用印鑒的保管等綜合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二)出納人員以外的會計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和財務票據。

(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工作。

(四)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內部稽核工作。

(五)會計人員不得兼任采購員和保管員工作。

第七條 會計工作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崗位的設置應遵循不相容崗位分離原則。

第八條 關鍵崗位會計人員實行有計劃地輪崗。

第九條 按照會計崗位的不同分類設置財務系統權限。會計人員崗位變動或離崗后,應對其上機操作權限予以變更、屏蔽或注銷。

第十條 會計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于學習和參加培訓。

第十一條 會計人員的任用應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第四章 部門協調管理

第十二條 加強學部門間溝通協調。按照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的職責,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協調配合,落實責任。

第十三條 財務部門負責資金管理,包括組織項目申報、匯總上報單位預算、監督預算執行、編制決算及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業務部門負責項目、資產等管理,包括項目的立項申請、評審、組織實施、檢查驗收、制定績效目標、撰寫績效報告及實物資產管理等。

第十五條 建賬。依法取得和啟用會計賬簿。

第十六條 取得、填制、審核原始憑證。由會計人員對原始憑證及其內容的真實、合法、準確、完整性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填制、審核記賬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并編號。

第十八條 登記會計賬簿。根據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登記總賬、日記賬、明細賬和其他輔助賬。

第十九條 對賬。核對賬賬、賬證和賬實是否相符, 每月與銀行對賬一次, 對發現的差錯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結賬。按規定結計各賬戶的發生額及余額。

第二十一條 決算。根據登記完畢的會計賬簿等資料編制年度決算。

第五章  

第二十二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應當嚴守工作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努力專研業務,增強服務意識;加強廉潔自律,提高業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單位負責人對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會計人員違法、違紀情節嚴重的,或因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向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財務處負責解釋。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