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財務報告制度
遼開大字〔2022〕3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財務報告,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完整,切實發揮財務報告在學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校特點,特制訂本制度。
財務報告是反映學校會計主體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運行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第二條 學校編制、對外提供和分析利用財務報告,至少應當關注下列風險:
(一)編制財務報告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可能會導致學校承擔相應責任和聲譽受損。
(二)提供虛假財務報告,誤導財務報告使用者,造成決策失誤,可能影響學校的管理和發展。
(三)不能有效利用財務報告,難以及時發現學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可能導致學校財務和管理工作風險的產生。
第三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加強對財務報告編制、對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過程的管理,明確相關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實責任,確保財務報告合法合規、真實完整和有效利用。學校財務處負責財務報告的編制、對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相關工作,并對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 財務報告的構成
第四條 財務報告包括外部財務報告和內部財務報告。
第五條 外部財務報告是學校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學校財務狀況、辦學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會計信息,反映學校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書面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
(一)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表分月報、季報和年報。
(二)會計報表附注是對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和凈資產變動表等報表中列報的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列示,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補充披露。會計報表附注的編制期為年度編制。
(三)財務情況說明是學校一定會計期間內財務、績效等情況進行分析總結的書面文字報告,是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六條 內部財務報告是為滿足學校內部管理與決策需要而編制的一系列數據統計報表和文字說明,包括預算收入財務報表、預算支出財務報表等。
(一)預算收入財務報表是對學校年度預算經費的執行進度和執行結果進行分析的報表。預算收入財務報表的編制,有利于增強經費執行的時效性和有效性,促使預算結構朝著更加科學、合理的方向發展。
(二)預算支出財務報表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基本支出預算分為兩部分:學校支出、部門支出。項目支出預算分為:財政安排項目支出、和學校安排項目支出。
第三章 財務報告的編制
第七條 財務處應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和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數據資料及時編制財務報告,各部門對所提供的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外部財務報告的編制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財務處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要求及時編制并報送財務報告。
(二)財務報告編制過程中不得隨意改變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三)在編制年度財務報告時,應當將校內獨立核算單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單位或部門)的會計信息納入學校財務報表反映。
(四)財務報表列示的資產、負債、凈資產及收入、支出等各項金額應當真實可靠,對于學校內部業務或事項產生的影響應當予以抵消。
(五)附注是財務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未能在報表項目中列示需要補充披露的信息如學校整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的說明,重要資產處置情況的說明、重大投資和借款活動的說明等應在附注中作出披露。
(六)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內部財務報告應根據學校內部管理與決策的需要選擇相應時點或時期的賬務數據及有關資料進行統計編報。編報時應該選擇正確的編報方法,使用科學合理的指標。預算執行進度分析報告可以按月編制,預算執行結果分析報告一般按年編制。
第十條 財務報告的編制應當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減少或避免編制差錯和人為調整因素。
第四章 財務報告的報送和提供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的要求及時報送和提供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 向外報送的財務報告需經財務處負責人、分管財務校長和校長審批后加蓋學校公章上報。
第五章 財務報告的保管和使用
第十三條 財務報告編制完成后應及時裝訂成冊、簽字(蓋章)并按時移交給檔案管理工作人員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四條 對于已經歸檔的財務報告的查閱、復制應按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相關的流程辦理相關手續,尚未歸檔的財務報告應征得相關科室人員的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計財處負責解釋,自發出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