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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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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票據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 :2024年09月14日 編輯 :黨輝

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票據管理制度

遼開大字〔2022〕2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進一步加強學校票據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學校的合法權益,規范校內經濟秩序,明確財政電子票據和紙質票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票據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是各級財政、審計等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各類經濟業務票據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學校財務處是學校各類票據的主管部門,負責票據的領購、發放、繳銷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校內各部門必須依法依規使用票據,不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和購買發票,不得轉讓、出借、代開、銷毀、涂改和擅自印制專用收款收據,不得混用票據。

第二章 票據種類及適用范圍

第六條 學校主要票據種類:

(一)非稅收入類票據

1.非稅收入通用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2.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是指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業單位收繳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通用憑證。

(二)結算類票據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發生暫收、代收和單位內部資金往來結算時開具的憑證。

(三)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印制的發票

國家稅務局印制的增值稅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款憑證。

(四)其它結算憑證

其它結算憑證,是指學校內部根據內部結算需要,自行設計、定制的用于內部結轉、賬務處理的專用憑證。

第七條 各類票據適用范圍:

(一)非稅收入通用票據:主要用于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學費、住宿費、大學外語等級考試費、計算機等級考試費以及各種考試費用等。

(二)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主要用于不構成學校收入的各類暫收款項、代收款項的收取(如代收的教材費、代收的體檢費、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和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三)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主要用于向財政廳上繳學費、住宿費、考試費等。

(四)國家稅務局印制的增值稅發票,主要用于學校科研服務及應稅服務等業務。

(五)其它結算憑證:上述票據適用范圍之外的業務。

第三章 票據申領

第八條 上述各類票據,由學校財務處統一向主管部門申領。學校內部自制專用票據除外。

第九條 各類票據的開具須到學校財務處辦理。財務處應設置專人負責本校票據的領用、發放、繳銷和管理。學校內部自制專用票據由使用部門設專人負責票據的領用、發放、繳銷和管理。

第十條 對于增值稅發票,稅務局根據學校每月開具發票的數量來核定每次可以申請的發票的數額和單張發票開具的限額。納稅人最高持有數量不能滿足需要時,可以提出增加最高持有數量的申請,并按照申請的發票種類提供有關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發票的領購參照《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

第四章 票據使用

第十一條 學校對應稅票據實行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啟用應稅票據前應逐聯檢查,發現缺頁、漏頁、重號等情況須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 學校對未發生的經濟業務不得開具票據。開具票據后,如發生填開錯誤,必須收回原票據所有聯次,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票據。

第十三條 學校開具票據須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內容完整,字跡工整,大小寫金額相符,收款人和交款人應使用姓名全稱。

第十四條 學校開具票據收取的款項必須及時全額上交學校財務處,嚴禁私存、坐支、挪用。

第十五條 財務處票據管理人必須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據。在票據未被領用之前,不得預先加蓋有關財務印章。如發現空白票據遺失,應及時匯報并查明原因,辦理有關掛失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票據,不得自行變更或者擴大票據使用范圍。

第五章 票據保管和核銷

第十七條 票據實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銷制度。

第十八條 因工作需要確需復印票據記賬聯的單位或個人,應持書面申請和有效證明,到學校財務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開具票據的單位發生單位注銷或合并時,應及時辦理票據的變更和繳銷手續,同時更新有關工作人員票據使用的權限。

第二十條 學校財務處負責學校票據的繳銷工作。根據票據管理的規定,從開具票據年度的次年起,紙質票據存根在學校財務處保存五年,期滿后學校財務處可以進行銷毀。

第二十一條 學校財務處通過電子票據管理系統對非稅票據進行領用、發放、繳銷等全過程管理。通過稅務管理系統對增值稅發票在領購新發票和每月(季)申報納稅系統前對稅控盤進行“清盤”工作。詳細的增值稅發票保管工作參照《增值稅發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票據管理人必須保管好在用的票據,不得丟失。凡丟失票據的,除個人須寫出丟失原因,及時報財務處和票據核發機關,并登報聲明票據作廢外,學校還將視情節輕重,追究經辦人及所在部門的責任(因丟失票據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經辦人負責)。

第六章 票據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校財務、審計等部門對學校票據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財務處應配合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隱瞞情況或弄虛作假。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本辦法票據管理的行為:

(一)私自印制、偽造、變造、購買、拆本適用票據的;

(二)擅自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涂改票據的;

(三)未依法依規使用票據的;

(四)管理不善丟失、損毀票據的;

(五)其他違反票據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具有上述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沒收違法所得,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遇國家政策調整,財務處相應調整票據種類及使用范圍,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學校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至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