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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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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無形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 :2024年09月14日 編輯 :黨輝

遼寧開放大學(遼寧裝備制造職業技術學院)

無形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遼開大字〔2023〕13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維護學校權益,防止無形資產流失,提高無形資產使用效益,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財政部令第100號修訂)、《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等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無形資產是指學校所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

(一)專利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界定學校為專利權人的,在法定期限內為學校所占有或專有的各種發明創造(包含教職人員的職務發明創造和與其他單位聯合或共同完成的發明創造)

(二)商標權:以學校名義申請注冊的,在一定期限內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特定的名稱、圖案、標記的權利;或雖未申請注冊但已經由學校長期使用的專有標識或特定標識。

(三)著作權:由學校主持、代表學校意志,并由學校承擔責任的文學藝術創作、科學著作、音像制品、圖紙、模型、計算機軟件等,依法界定學校為單獨著作權人或共同著作權人,學校享有出版、發行等方面的專有權利;

(四)非專利技術:學校作為職務成果所有人,由學校壟斷的、不公開的、具有實用價值的先進技術、前沿性技術或技術構想(研究階段)、科研成果、資料、技能、知識等;

(五)土地使用權: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無償劃撥的、專門用于與教育事業有關活動的土地,以及學校依法、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均作為學校的無形資產;

(六)校名校譽:是指所有以校名為核心的所有不具有實物形態、能為學校創造價值或增強學校社會聲譽的無形資產權益的總稱。

(七)軟件類無形資產:是指學校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軟件。

(八)其他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依法由合同約定應界定為學校所有的無形資產。

第三條 學校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無形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加強無形資產的開發和利用,促進其價值的轉化;規范無形資產處置行為,提高無形資產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監督經營性無形資產保值增值,防止流失。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校無形資產作為學校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部門、使用部門(使用人)共同組成學校的無形資產管理體系,并建立各級對應的無形資產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第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是無形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完善無形資產的管理制度;

(二)會同歸口管理部門組織無形資產技術鑒定、評估、作價,辦理無形資產產權確認手續;對無形資產的全部產權登記原始手續及財產來源的相關原始憑證進行統一保存、登記、建檔。

(三)負責審核辦理無形資產的使用、增加、登記;

(四)負責無形資產的攤銷、調劑、報廢及處置;

(五)負責組織對無形資產的清查及日常監督檢查;

(六)參與學校利用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的決策;

(七)協調學校無形資產權屬爭議、侵權糾紛等法律事項。

第六條 學校無形資產實行歸口管理,歸口管理部門工作分工為:

(一)黨委宣傳部負責校名、校標的規范使用管理;

(二)科研處負責專利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的管理;

(三)黨政辦公室負責對涉及商標權和校譽相關事項及校志和年鑒等著作權的管理;

(四)后勤服務中心負責土地使用權的管理;

(五)信息技術中心負責網絡域名類無形資產、網絡信息資源、基礎軟件及應用軟件的管理。

歸口管理部門工作分工的調整,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議或校長辦公會議做出有效決議。

第七條 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相應業務的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制定具體的業務管理規范、標準及有關實施辦法、細則;

(二)負責辦理無形資產的產權確認、使用、增加、調劑、處置等報批手續;

(三)根據使用部門提出的無形資產技術鑒定或評估申請,協同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鑒定或評估;

(四)檢查、指導使用部門無形資產的管理工作;

(五)參與學校利用無形資產進行投資的決策;

(六)加強無形資產保護,做好無形資產權益資料的歸檔和保管工作;

(七)負責處理無形資產權屬爭議、侵權糾紛等法律事項。

第八條 無形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對其使用的無形資產實施日常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執行學校無形資產管理制度和辦法、學校職能部門和歸口管理部門的管理規范、標準或實施細則及管理要求。

(二)建立并登記無形資產使用臺賬;

(三)提出無形資產處置申請;

(四)檢查并報告無形資產的日常使用情況;

(五)協助國有資產管理處、歸口管理部門完成學校無形資產鑒定、評估、使用、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無形資產的確認和計價

第九條 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確認:

(一)與該無形資產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學校;

(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條 學校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可歸屬于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軟件公司開發的軟件,視同外購無形資產確定其成本。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該項目進入開發階段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

(三)通過置換取得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換入無形資產發生的其他相關支出確定。

(四)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按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且未經資產評估、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入賬,相關稅費計入當期費用。

(五)無償調入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調出方賬面價值加上相關稅費確定。

(六)盤盈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相關憑據或評估價值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且未經資產評估的,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第十一條 自行開發或研制的無形資產,應依法及時申請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明晰產權關系,依法確定學校的所有者(所有權)地位。

第十二條 外購無形資產須符合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經過充分論證,嚴格審批程序,避免低水平、重復、盲目引進。

第十三條 受贈、受讓、調撥和劃轉的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代表學校接收,并及時收集相關資料,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事宜。同時,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處報備全部產權登記原始手續及財產來源的相關原始憑證。

第十四條 涉及無形資產的后續支出,不增加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

第四章 無形資產攤銷

第十五條 無形資產的使用年限為有限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年限。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學校提供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第十六條 對于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

(一)法律法規(含財稅政策及準則,下同)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作為攤銷年限;

(三)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也沒有規定受益年限的,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為學校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況,預計其使用年限;

(四)非大批購入、單價小于1000元的無形資產,可以于購買的當期將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轉銷。

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第十七條 因發生后續支出而增加無形資產成本的,對于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攤銷年限計算攤銷額。

第五章 無形資產的使用

第十八條 擬使用學校無形資產的單位或個人,需向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提交使用申請。

第十九條 無形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嚴格審查使用申請人資格、資信,對使用申請提出意見,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

第二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將審核意見報學校分管領導審批。涉及重大事項的要提請校長辦公會議或黨委常委會議審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單位或個人獲得審批后,由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與其簽訂使用合同(協議),并報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合同(協議)執行期內歸口管理部門要定期檢查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對損害學校權益的,應及時收回,并依法追究侵權責任或合同責任。

第二十二條 利用無形資產開展經營活動和對外服務的,按照本辦法及學校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學校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發生產權糾紛,應按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調解申請,或依法通過仲裁或者訴訟解決。

第六章 無形資產的處置

第二十四條 無形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無形資產進行產權(含所有權、使用權及其他權利)轉移、注銷、許可使用、抵押、質押、投資作價的行為,包括轉讓、開發利用、置換、捐贈、報廢等。

第二十五條 處置無形資產應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門提出處置申請;

(二)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評估;

(三)國有資產管理處提交校長辦公會議、學校黨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

(四)按照相關規定報上級部門審批或備案;

(五)根據批復處置無形資產。

第二十六條 學校以無形資產對校辦產業或對外投資,要嚴格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作經營性資產的審批手續,明晰產權關系。

第二十七條 無形資產的處置應按照公開、公正、合理、有序的原則。需進行產權變更的,歸口部門應督促相關單位及時辦理登記或變更手續。變更后的產權登記手續及相關憑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處歸檔。

第七章 盤點與信息報告制度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無形資產盤點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無形資產進行全面或局部盤點。對盤盈、盤虧的無形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并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二十九條 盤點中如發現以下情況,應由歸口部門對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重新評估并在相應賬簿中登記,且在無形資產的報告中予以披露:

(一)根據充分分析論證,有關無形資產不能為學校帶來利益時,學校應按規定的程序將相關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注銷。

(二)該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替代,為學校創造效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三)有充足的理由確信該無形資產的價值大幅下跌,且無法恢復;

(四)該項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的保護。

第三十條 無形資產歸口部門和使用部門,應及時掌握其所管理的無形資產的存量、使用、運營情況。對造成無形資產損失的重大事件應及時報告國有資產管理處。

第八章 賬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按照會計核算要求建立嚴密的賬簿體系。無形資產占有使用部門設立使用臺賬,歸口管理部門設立明細臺賬(備查賬),國有資產管理處設立明細分類賬,財務處設立總賬,并定期進行核對。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在未產生經濟價值時,各無形資產管理相關部門應將其登記在賬。當無形資產產生價值或因投入資金產生成本和費用時,應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三條 無形資產有關業務的賬務處理按照財務制度規定辦理,由財務處負責對學校無形資產進行會計核算管理。

第九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四條 學校任何部門、個人都有權監督涉及無形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學校有關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有責任舉報、勸阻和制止違反規定的人員和有關行為。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學校將追究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統計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未履行職責,放松對無形資產的管理,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對用于投資經營的無形資產未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使學校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未經學校批準,擅自使用、處置無形資產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