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開放大學開放教育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試行)
遼開大字〔2021〕2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教學紀律,維護教學秩序,強化教學管理,提高教學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教育部《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學事故 (以下簡稱事故)是指從事開放教育教學、教學管理和教學服務人員,因過失或故意違反學校有關教學管理規定,直接或間接影響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并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行為或事件。
第三條 事故認定范圍適用于與開放教育教學相關的一切活動,具體包括專業建設、課程教學、形成性考核、終結性考核、論文指導、畢業答辯等各個教學環節。
第二章 教學事故的劃分
第四條 根據事故發生的情節和后果,事故分為重大教學事故(Ⅰ級)、嚴重教學事故(Ⅱ級)、一般教學事故(Ⅲ級)三級認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教學事故(Ⅰ級):
(一)在教學活動中,惡意散布或出現違背黨的方針政策、違背教師基本職業道德規范等方面的言論,有損害國家統一、傷害民族情感和國家尊嚴等國家利益的行為,在學生中造成惡劣影響;
(二)在教學活動中,實施體罰或變相體罰、使用侮辱性語言、舉止不文明、擅自離開課堂、無故中斷教學,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
(三)學習中心未按照教學計劃按時給學生完成選課,造成學生無法畢業等嚴重后果的;
(四)教師不布置形考任務造成學生形成性考核和終結性考核成績無法生成或丟失;
(五)命題教師在命題時,錯誤試題分數達到卷面總分數的50%(含)以上,或試卷試題與歷年同一試題重復率達到70%(含)以上;
(六)監考過程中,監考教師徇私舞弊,包庇慫恿學生作弊造成惡劣影響的;
(七)學習中心任課教師未根據形考作業完成情況隨意給定平時成績;
(八)終結性試卷評閱過程中,評卷教師故意造假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九)在各類教學活動中,因教師或相關工作人員的過錯,造成學生人身嚴重傷害或財產重大損失的;
(十)其它嚴重影響教學秩序、教學質量,違反教學規章制度,并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行為或事件。
第六條 下列情形屬于嚴重教學事故(Ⅱ級):
(一)未按要求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專業規則”等教學文件,造成學習中心無法給學生正常選課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學校安排的教學任務的;
(三)部門領導對本部門發生的教學事故隱瞞不報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做出處理;
(四)教師未按教學計劃落實教學任務,造成學生無法正常完成課程學習或形考作業等情況;
(五)因教師上傳錯誤的課程教學資源,造成學生無法正常完成課程學習或形考作業等情況;
(六)教學團隊負責人對學習中心提出的疑問態度不端或不予理睬,經調查情況屬實并影響教學秩序的;
(七)命題教師在命題時,錯誤試題分數達到卷面總分數的30%(含)以上,或試卷試題與歷年同一試題重復率達到50%(含)以上;
(八)監考教師擅自請校外社會人員代替監考,監考期間未嚴格執行有關考試規定造成考場秩序混亂、考場紀律松懈,或發現學生作弊而不及時糾正、處理的;
(九)終結性試卷評閱過程中,有明顯漏評或錯評現象(成績變更(漏報)人數超過該門課程參考總人數的30%(含)以上);
(十)在實踐教學及論文指導過程中,指導教師學術道德教育不力、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不嚴等,導致學位申請通過率較低的;
(十一)其它影響教學秩序、教學質量,違反教學規章制度的行為或事件。
第七條 下列情形屬于一般教學事故(Ⅲ級):
(一)未按要求及時上報“人才培養方案”、“專業規則”、授課課表、考試命題等教學文件;
(二)教學進度安排嚴重不符合教學規律,無正當理由遲到或提前下課超過15分鐘(含);
(三)在上課或其它教學活動過程中從事與教學無關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命題教師在命題時,錯誤試題分數達到卷面總分數的10%(含)以上,影響考試秩序的;
(五)監考教師遲到、早退,監考期間擅自離開考場,或在考場內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六)終結性試卷評閱過程中,有明顯漏評或錯評現象(成績變更(漏報)人數超過該門課程參考總人數的10%(含)以上);
(七)指導教師在綜合實踐環節工作中,未按規定要求完成指導學生工作并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它影響教學秩序,違反教學規章制度的行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學事故的認定
第八條 學校成立教學事故認定工作組,負責教學事故的認定和處理建議,人員包括分管教學校領導、教務部門及教學相關部門負責人。教學事故認定工作組日常工作由室教務處開放教育教學服務科負責。
第九條 事故的認定秉承實事求是、公正公開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規章為準繩,調查認證充分,處理公平合理。
第十條 事故認定的程序
(一)事故發現采取教學檢查和接受舉報方式發現;
(二)事故發生后,事故責任人和相關部門應及時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以防事態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教務處報告;
(三)教務部門負責組織調查核實,對事故進行級別認定,并根據調查結果向事故責任人發布《教學事故通知書》,并報主管校長審批。其中,一般教學事故(Ⅲ級)由教務處負責認定和處理;重大教學事故(Ⅰ級)、嚴重教學事故(Ⅱ級)由教學事故認定工作組提出認定和處理建議,報主管領導審批后進行公示。
(四)若事故責任人對教學事故的認定意見有異議,應在接到《教學事故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教務處提出申訴;對教學事故的申訴由教務部門負責組織調查,在接到申訴的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訴處理意見返回申訴人。
(五)事故認定確認無誤后,省校教務部門備案并做出相應處理。
第四章 教學事故的處理
第十一條 同一個事故中,涉及兩條或兩條以上內容,按最高等級事故處理辦法處理。同一責任人在一個學期內發生兩次(含)以上的一般教學事故(Ⅲ級),按一次嚴重教學事故(Ⅱ級)處理;一個學期內發生兩次(含)以上的嚴重教學事故(Ⅱ級),按一次重大教學事故(Ⅰ級)處理。
第十二條 一般教學事故(Ⅲ級),由事故責任者做出書面檢查,當事人寫出書面檢查,視事故情節及認識態度,由所在部門領導研究后,可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在本部門內通報批評。
發生一次一般教學事故, 扣發一個月的校內績效工資中崗位績效(崗位獎金),事故發生學期無教學考評評優資格,取消事故責任人當年評優、評獎和申報高一級職稱的資格。
第十三條 嚴重教學事故(Ⅱ級),由事故責任者做出書面檢查,并在部門大 會上作公開檢查,全校通報批評。
發生一次嚴重教學事故,扣發兩個月的校內績效工資中的 崗位績效(崗位獎金);取消事故責任人當年評優、評獎和申報高一級職稱的資格,個人年度考核不能為優秀。
第十四條 重大教學事故(Ⅰ級),由事故責任者做出書面檢查,并按照學校 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發生一次重大教學事故,扣發三個月校內績效工資中的崗 位績效(崗位獎金)。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申報高一級職稱的資格,個人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對情節特別嚴重者,取消任課資格或調離教師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 對于一學期內發生三次以上教學事故的部門,將追究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并給予全校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若教學事故責任人本人或所在部門對教學事故的認定與處理持有異議,可向學校提出申訴;由教務處、教學質量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組成復核小組進行復核,并提出意見;報主管校長同意后給予答復。對于重大教學事故申述,須經學校校長辦公會復議后給予答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遼寧開放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